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事须知凡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国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房屋转移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授权经营的房产由产权市场处登记发证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在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办理交易手续个人之间的买卖和单位购买私房及个人购买公房的,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易手续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及单位购买私房,须经市产权市场处批准办理工业调整、三改、军产的产权登记须经产权市场处审批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购买商品房登记 1、登记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交费凭证抵押的房屋出具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2、收费标准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 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 元工本费从 1999 年 6 月 20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 ,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的,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由 10‰降为 5‰,登记费由4‰降为 2‰。
购买 1997 年底以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买方登记费由 2‰降为 1‰,交易鉴证手续费由 5‰降为 3‰凡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后,一年之内再购买商品住宅的(指原私产房屋买卖立契至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 ,新购房屋的登记费、手续费按差额价款收取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人和私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同一主体购买的商品住宅与出售的私产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出售私产房屋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要给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开具《出售私产房屋证明》 ,购买商品住宅的区、县产权登记机关依据《出售私产房屋证明》 ,按差价收费 (1)个人购买售价在 5000 元/m2 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 99 年 8 月 1 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2)凡在 99 年 8 月 1 日以后购买 1998 年 6 月 31 日前的空置商品房,在 2000 年底以前契税免征房屋买卖登记1、登记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商品房除外)房屋买卖协议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出售证明抵押的房屋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对限制转移的房产按单位补贴房产转移登记办理。
单位买卖房屋须提供上级机关批准文件、如果买方属于外省市单位,还须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军产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2、收费标准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 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 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 10 元工本费个人购买售价在 5000 元/m2 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 99 年 8 月 1 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工业调整按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收取当事人 4‰登记费企业改制、授权经营按 0.2 元/m2,最高不超过 2 万元收取登记费三改企业按每件 10 元收费工业调整、企业改制、三改企业;授权经营按《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缴纳契税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交换登记1、登记要件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私产与公产或单位产互换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 ,单位产还应提供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房屋互换协议互换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共有房产出具共有人同意换房证明,私产承租人换房须提供私房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2、收费标准房屋价值相等的,只收双方 4‰登记费;有找价的,找价部分按房屋买卖登记标准收费。
注: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价格核定房屋继承登记1、登记要件《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2、收费标准继承按标准房价收取继承人 4‰登记费、10 元工本费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该部分权利由其他人继承的,应先办理继承后再按赠与办理登记房屋赠与登记1、登记要件《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公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2、收费标准赠与按标准房价收取双方各 4‰登记费及受理方 10 元工本费、3%契税房屋析产登记 1、登记要件《房屋所有权证》析产公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2、收费标准析产按标准房价收取析产人 4‰登记费、10 元工本费注: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属于共有房产或一方所有房产双方进行分割的,应按析产办理房改售房登记1、登记要件(1)、出售直管公产《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售楼房平面图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2) 、出售单位产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或《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许可证》售出房屋明细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售楼房平面图买方卖方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售房单位营业执照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2、收费标准平房每件收取 9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52 元;向个人收取 38 元。
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 165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90 元;向个人收取 75 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 21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115 元;向个人收取 95 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 27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145 元;向个人收取 125 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 32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 元;向个人收取 150 元房改购买部分产权后续购全部产权的登记1、登记要件续购产权需提供补充协议《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2、收费标准根据规定为鼓励职工(住户)续购全部产权,对售房单位,按房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续购全部产权的职工(住户)免收手续费,只收工本费房改购房再出售房屋的登记 1、登记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2、收费标准按照 98 年公有住房政策收取:卖方 2.5‰的交易手续费;买方 5‰登记费,2.5‰交易手续费,3%契税,10 元工本费个人购买售价在 5000 元/ m2 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 99 年 8 月 1 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房改购房后单位内部职工调增住房的登记1、登记要件《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证明2、收费标准(1) 、调增的住房是首次出售的,只交纳增加间数的房改综合费用, (即第二次购买间数减去第一次购买间数) 。
2) 、调增的住房只增加面积,未增加间数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增加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下(包括 13 平方米) ,按一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增加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上的,都按增加两间住房交纳房改综合费用3) 、调增住房间数减少,面积增加的,增加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下(包括 13 平方米) ,不交纳手续费,增加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上的,按一间交纳房改综合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间数按实际房屋间数记载) 4) 、房改购房后继续改善居住条件的,职工将房改购房交单位,单位再次出售给本单位其他职工的,本着简化手续,降低费用的原则,可按照原购房款标准,由原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 4‰的手续费合作建房社员办理产权登记1、登记要件《合作建房社员集资申请表》或《合作建房买卖合同》《天津市购买房屋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交款收据2、收费标准平房每件收取 9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52 元;向个人收取 38 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 165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90 元;向个人收取 75 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 21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115 元;向个人收取 95 元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 27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145 元;向个人收取 125 元。
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 32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 元;向个人收取 150 元并按售房价格核收 3%契税注:对向社会出售的合作建房按个人购买商品房标准核收税费单位补贴房屋产权转移登记1、登记要件补贴单位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或合同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2、收费标准按成交价格收取卖方 4‰登记费、5‰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收取买方 4‰登记费、10‰交易手续费、3‰契税、10 元工本费个人购买售价在 5000 元/m2 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 99 年 8 月 1 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注:单位补贴房屋在办理继承和赠与时也必须由补贴单位出具还款收据及同意房屋转移证明补贴单位书面同意不收回原补贴,并放弃权利的,房管局不再收回原单位补贴个人购买危改还迁安置房屋登记1、登记要件危改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身份证明2、收费标准平房每件收取 9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52 元;向个人收取 38 元楼房一间的每件收取 165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90 元;向个人收取 75 元楼房二间的每件收取 21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115 元;向个人收取 95 元。
楼房三间的每件收取 27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 145 元;向个人收取 125 元楼房四间的每件收取 320 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 元;向个人收取 150 元个人购买还迁安置房屋登记1、登记要件还迁安置房屋买卖协议书身份证明2、收费标准房屋面积冲抵部分核收当事人各 4‰登记费除此之外,按差价核收卖方 4‰登记费,5‰手续费;按差价格核收买方 4‰登记费、10‰手续费,3%契税个人购买售价在 5000 元/m2 以下自用普通住宅,自 99 年 8 月 1 日后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暂减半征收契税二、办事程序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 ,提交登记要件,领取进件收据2、权属审核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三、办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