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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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分析张义忠 汤书昆摘 要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利益的复杂性与根本性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 战略和“依法治国” 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其中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并初步形成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关键词 公民 素质 科学素质 法律保障体系Abstract: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ng the scientific literacy of citizens,the complexity and fundamenta

2、lity of the Interest can hardly work without the law guarantee syste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Developing the Country Through Science and Education”and the basic strategy of“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have ad

3、vanced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law system. This system includes the legal system about constructing the scientific literacy of citizens and it has been initially established. Consequently,the law guarantee system of constructing the scientific literacy of ci

4、tizens has begun to take shape.Keywords:citizen;literacy;knowledge;the scientific literacy;the law guarantee system一、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是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保障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个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并把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作为四个主要目标之一。可见,广大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是小康社会达到更高水平的重要标志。2005年国务院颁行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

5、0年)从方针、目标到部署,全方位地为我们描绘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而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广大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作为基础和支撑,需要有效克服公民科学素质低下的瓶颈制约,需要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把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只有提高广大公民的科学素质,才能培养出包括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内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只有不断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科学素质,才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肩负起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使命。这表明,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从根

6、本上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长期重大战略举措。正因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素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人的不断努力,推进这项工作的有效展开就需要稳定的、健全的和强有力法律保障体系。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利益的复杂性与根本性离不开法律保障体系知识经济、知识社会的发展使得知识资源的享有和利用与个人、企业、行业和组织的利益呈现出高度的关联性,也使得知识资源的传播与利用中利益关系日渐复杂。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学知识创新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知识作为关键的资源日益成为个人、企业、行业间竞争的焦点,企业、产业和区

7、域间依靠知识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态势越来越明显,集成知识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节奏越来越快,推动着国内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在这种重大的利益格局变化与调整中,知识学习、知识的整合与利用、知识创新所产生的利益分化、利益整合与利益冲突等利益关系也使得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利益的复杂性与根本性日渐彰显。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增进来说,科学素质是知识社会中个人素质的核心,是每位公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提高公民个人科学素质,不仅能满足公民自身发展的需要,提高处理实际问题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也能在现代生活空间和社会环境高度知识化和技术化的情况下,促进公民掌握先进科

8、技方法和技能,提高识别和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的能力;还能提升精神境界,自觉承担公民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将个人的人生价值与国家前途和社会发展更好地融合起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进而增进公民个人的根本利益的实现。对企业来说,职工科学素质的高低不仅关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关乎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对国家来说,公民科学素质的高低直接关乎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也关乎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利益的复杂性与根本性,要求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对于不同主体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以具体、明晰,以有效地形成一种长效的、具有约

9、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保障机制。三、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其中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以初步建立,并初步形成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一)宪法保障基础初步确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至上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在法律体系中,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和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宪法高于一切组织和个人,全国各族人民

10、、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违反宪法。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方面的义务。一是明确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义务。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二是明确了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11、的义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三是明确了国家发展文化事业的义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四是明确了国家培养专业人才的义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五是明确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

12、发展。六是明确了公民开展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所有上述规定不仅为公民科学素质的建设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也为公民科学素质的建设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进而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及宪法保障基础。(二)科普法保障基础初步奠定科普法的颁布实施,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与测评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2002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

13、质作为立法宗旨,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及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科普方面的职责,明确提出了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规定了社会各界的责任。同时也明确规定,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科普法还规定了科普事业的保障措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科普法还规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

14、、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可见,科普法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作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规定了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和相关行业与部门的实施机制。这也为相关行业和部门开展相应的科学素质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坚实的法律保障。(三)教育法律体系保障日渐完善为了有效动员一切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国家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法律,如教师法(1994)、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9)、国防教育法(200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和义务教育法(2006)。这些教育法律制度都

15、毫无例外地将公民科学素质的提高作为国家的重要义务,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各类教育机构的主要义务,并规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督促、评估。如职业教育法明确将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16、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四)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保护一些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基本建立了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对相应人群的科学素质建设做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199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母婴保健法(199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执业医师法(1999)、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农业法(2003)、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国家保护特殊人群接受教育、培训,提高素质的权利,其中这些人群科学素质的提高是一项重要内容。如农业法明确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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