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签订案例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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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篇福州爱楼网 http:/ 【便捷】 http:/ 林盛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银华花园,在中介方签订合同时,中介方没有确认过评估价就告诉林先生可以贷到45 万,林先生算算自有资金,借的钱刚好够支付首付款,再加喜欢这套房子,于是就爽快地签定了合同。到了去银行办贷款时,却被告知该房只能贷到 40 万。这样无形中多了 5 万的首付,银行贷款自然是没办成,专程请假办事却没办成,浪费时间不说,还得到处去借钱。中介公司业务员说的不一定都正确,评估价一定要经过有权威的评估公司人员评估后得出,可以亲自确认,也可以请中介方代为确认评估价,总之一定要算好应付款,完全有把握了再签订合同。 潘振标出售鳌峰苑某单元,

2、原贷款未结清且还款尚未满 1 年。致电原贷款银行被告知需还款 1 年后才能提前结清贷款。潘有钱却还不了款。这种情况属潘先生发生了违约行为(潘与原贷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尽量等还月供超出 12 个月后再出售。尤其在签定合同时,中介业务员不得乱承诺,保证房东能在多长时间内收到房款,因为银行能否让你还款,还款手续时间都是不确定的。 陈先生出售三木家天下的房产给林先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谈得很愉快,陈承诺家里的家具家电全部赠送。林先生因为面子问题,接受了陈的口头承诺,没让中介把赠送的家具家电写进合同里。后来办手续时,双方有了点小矛盾,陈先生变卦在交房时把家里所有能搬动的带走了。口说无凭,林先生也只好

3、认亏。【安全】 【周到】 http:/ 力某出售湖头小区给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力某的房子处于出租状态,租期 1 年,还有 5 个月到期。待该房过户给周某,周某收房的时候,租客不肯搬出。周某无法提高租金,只得低价继续租给原租客。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落实房子是否出租给他人使用。若买家自己要住,则一定要让卖家提前终止与原租客的租赁关系。否则买家要续出租直至原租赁合同到期。同时,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提前告知租客该房要出售了,否则后期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案例 14:刘霞购买东华苑的房产,并与卖方郑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当天一次性支付 50%房款给郑某,且约定在过户当天再支付剩余房款。后来

4、过户收件后若干天,交易所通知该房产权不清晰,不能交易。可此时郑某“人间蒸发” ,再也联系不上,刘霞先前支付给郑某的房款也无处讨回。原来郑某在离婚时虽然法院判决该二手房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仍持有已作废的原房产证,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例 15:庄永琴因欠银行贷款 1 年未还,所抵押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她无视法院的举动,把查封的房产挂牌出售。结果在过户收件时被收件窗口拒收。可此时买方的首付款已经冻结在银行多时,想解冻又找不到庄永琴本人了。弄得买家不知所措。签定合同时,应了解卖家的产权是否清晰,最好能去房产所查询。还要看看卖房者是否是真正的产权人。像案例 14 中产权已判给他人,但产权并没有变

5、更给他人时,郑某就有可能钻空子骗钱。案例 15 中,可在该二手房被解封后方与产权人交易。合同签订案例篇福州爱楼网 http:/ 【便捷】 http:/ 案例 16:丁某继承了他父亲的房子,可是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丁某以父亲身体不适为由,在没有父亲委托的情况下,私自拿着产权证和王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即收取定金伍万元。结果第二天开始,丁某就失踪了。王小姐要去法院告,被告知她与丁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17:刘先生出售龙城广场的房子,产权证是他和妻子林丽 2 个人的名字。在签订合同时,刘先生单独一人带着产权证和共有权证前来签字。买家要求见他妻子,刘却说妻子在国外,等产权过户时会回来

6、签字。买家看刘先生说得诚恳,勉强签了合同并支付定金。到了过户当天,林丽拒绝卖房。买家要求刘先生赔偿,刘先生却说自己不曾违约,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买家就这样,失去了购买另一套好房子的机会,后悔不已。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合同主体无交易资格导致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16 中,丁某无权代理售房。切记:出售方一定要产权本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否则代理人要出具合法的公证书。案例 17 中,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出售必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尤其是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当有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时,则该交易无效。应当在签定合同时,让所有的产权人都到场签字。 小周看中了亚峰新村的一套二手房(拆迁房),因为

7、是新建成的,楼龄新,户型采光也都不错,于是决定购买。在签合同时,小周只看了产权证,没看到土地证。房东告诉他,土地证还没有去办,可以办理。于是小周没有落实就听信房东,签了合同。结果等产权证拿到,小周去办土地证时才知道,土地证不能办理。签定合同之前,要落实完自己关心的问题,最好是能到相关部门咨询,得到确切答案再决定要不要签约。不可轻信个人。也可以让房东把承诺的东西写进合同里,约定如果房东说谎应当如何赔偿。【安全】 【周到】 http:/ 外地人小张想要购房落户。当他看中屏西小区时,中介和房东都告诉他,这房子没落过户口,可以落户。房东甚至把户口本拿下出来给他看,房东的户口不在该单元内。于是小张和房东

8、签了购房合同。可当小张拿到产权证去迁户口时,却不能迁。原来,房东也是从张三手上买来的,张三已经落过外地户口了。小张花钱买了个不符合自己需求的房子,自认倒霉。迁户口要等产权过户到小张名下才能办。为了以防万一,应在签定合同前就到户政中心或便民中心落实清楚能否落户,再签约。 黄姐购买鸿业公寓的二手房,在签约时看到了产权证和土地证。土地证上的使用权类型没有体现,这就有可能相差 1 万块钱的土地证费。房东和中介方都不知道,只说小区里其他幢楼是出让地,然后又是下班时间无处落实,黄姐经不住价格便宜的诱惑就签约了。最后交土地证费用时才知道,是划拨地,要多交 1 万块。想停止交易又要赔付违约金 5 万。出让地和

9、划拨地费用不同。签约时一定要理智,不要在没把握时赌一把。黄姐完全可以等第二天落实后再买,或者在合同上加上免责条款,否则很容易就让自己处于被动,被人牵着走。 王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决定购买杨女士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于是王先生已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人民币 2 万元整,当日他授权中介将该笔款项以定金方式支付给杨女士,双方适用定金罚则。三方签订了意向书并约定一周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一周后,杨女士改变主意将房屋卖与他人,并要求中介公司解除与王先生的意向书,王先生认为杨女士违反约定在先,应当双倍返还,即返还 4 万元。杨女士不肯,双方进入诉讼。 案例结果:双方签署的意向书中虽有相关定金罚则的约定,但由于杨

10、女士没有实际收到定金,且其也没有授权中介公司代为收取定金,王先生支付的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杨女士只需如数返还 2 万元,无需双倍返还。合同签订案例篇福州爱楼网 http:/ 【便捷】 http:/ 20%;(3)定金自一方向另一方实际交付时生效;(4)定金罚则的适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其中,第(4)项是定金制度最重要的特点,也是该制度发挥担保作用的基础,因此定金具有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关于意向金,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含义,但在实践中

11、却广泛适用。一般认为,其属于预先支付的款项,合同成立后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则应当返还,因而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交付意向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即在签订定金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定金已交付给了房东,且房东已提供书面收据,并明确收取金额为定金的情况下,该定金合同方为有效。如定金没有交付给房东,买家无法提供由房东亲笔签署的定金收据,则定金没有交付,即使定金合同签署的再漂亮,仍然是无效,买家也就无法希望通过定金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享受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本案就是因为

12、没有房东的定金收条,也没有房东授权中介收取定金的授权,虽然相关定金罚则在居间合同中有约定且房东有签字确认,却因为定金生效要件不足,被法院确认定金无效,王先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在一般条件下,意向金是不等同于定金的。在签订房地产买卖意向书时,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合同的用语上尽量用法律词语规范表述,做到用词严谨,不产生歧义,从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陈小姐购买某二手房,成交价为 80 万。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害怕房东反悔不卖,就抬高自己支付的定金数额,一口气付了 30 万定金。后来房东因种种原因违约了,陈小姐根据定金罚则,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不予支持。【安全】 【周到】 htt

13、p:/ 20%,即签订房屋买卖交易的定金合同,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 20%。定金数额超过总房价 20%部分无效,定金数额少于总房价 20%的,定金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即便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总房价,则其中的部分有效,超过的部分无效,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就部分适用,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买家是台湾同胞,在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支付给卖家 60 万首付款,同时,该买卖合同中附件三付款协议里明确约定上家在收到首付款 3 个工作日后,在贷款银行允许的最短时间内还贷,在中介陪同下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买家在签署该买卖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距离签约日相差 6 个多月。合同签约两周后,卖家表示首付其中 30 万用于他处购房,现要求中介担保垫资 30 万后,再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之后,律师开展了卖家资信及房屋权利状况的调查工作,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该房屋曾有被司法查封的记录,而且了解到卖家履约能力存有疑问,其本人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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