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彭庆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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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主讲教师:彭庆红 电子邮件: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海淀区,共青团员,自幼在北京上学,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学校已推荐研究生。曾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的黑熊、棕熊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2002

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2003年3月25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时隔一年,西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2003年4月30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说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

3、用火碱没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 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刘海洋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刘海洋曾经说过,“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4、。我们的大学尽管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但简单的法律条文灌输,并不能从根本上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身容易冲动的特点恰恰更需要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予以约束,这种素养的缺少,会使大学生们不管进入多么著名的高等学府深造,不管应该有多么美好的前途,都有可能因此而破灭。因此,我们的大学应该真正培养和提高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增强大学生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大学生自己也应当注意多了解法律,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更好的保护自己,不要让一时的头脑发热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律

5、思维方式与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方式 通常情况下四种思维方式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黄某跑腿送信收路费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讲法律 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问题 理与法:视频 情与法:伏余良大义灭亲案 讲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

6、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特征: 第一,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辛普森杀妻案 第二,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第三,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讲程序 程序: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当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才是符合法律的。佘祥林杀妻案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程序公正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公正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 讲法理

7、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 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思维理由的特殊之处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2、理由必须是法律上的依据 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形成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 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和法律原理。 大学生黑客案 2、掌握法律的方法。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支持和服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8、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 1、人类精神的需要。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的行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 2、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法律权威与领导者个人权威(法治与人治)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大学生对法治既追求又信任不足 首先,解决制度层面的问题:重视社会主义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

9、正义等; 其次,解决实践层面的问题。 对大学生而言,要做到三个方面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伏余良大义灭亲案 伏余良夫妇是泰兴市张桥镇常巷村的普通农民,丈夫伏余良外出收废品,妻子丁玉南在家种农田,含辛茹苦将独生子伏继祥拉扯成人。某年,正在念中学的伏继祥不幸患上了一种十分罕见的脑瘤。伏余良夫妇心急如焚,倾其所有,四处求医,但始终未能将儿子的病治好,还欠下了数万元的外债。随着病情不断加重,伏继祥的性情大变,经常在村里酗酒闹事,调戏妇女,甚至多次伺机强奸自己的母亲,成了村里的“公害”。某日晚,23岁的伏继祥酒后又企图向母亲丁玉南施暴,遭斥责后狂性大发

10、,拿起菜刀就要砍杀母亲,被伏余良夫妇合力制服。手脚被缚的伏继祥仍不老实,叫嚣着要杀了父母。眼见儿子无可救药,伏余良夫妇痛苦绝望到了极点,觉得留着儿子无论对村里还是家庭都后患无穷,便狠下心来要除掉这个“祸害”。次日凌晨时许,伏余良夫妇用板车将儿子拉到村外的小桥上,思前想后,犹豫再三,最终还是含泪将伏继祥推入了河中。事隔数日,伏继祥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后,伏余良夫妇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溺死儿子的经过。 案发后,常巷村的乡亲们对伏余良夫妇的遭遇十分同情,均认为伏继祥之死是“罪有应得”,伏余良夫妇的行为是“大义灭亲”,数百村民为此联名请愿,请求司法机关对伏余良夫妇法外施恩。 辛普森杀妻案 案发: 1

1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咽喉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布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住所建有围墙。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

12、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于是,警察爬墙而入,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辛普森杀妻案 逮捕 6月13日,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6月17日

13、,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辛普森杀妻案 审判 1995年1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九个月的审讯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

14、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并且手套及其它证据因为属于非法取证应当被排除。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辛普森杀妻案 辛普森案中,警察对证据的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西谚中所谓

15、“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vUnited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v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 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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