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的全新内涵和精神实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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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义务教育法的全新内涵和精神实质一、义务教育法修订背景及程序:1、修订背景1) 新形势、新问题: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迄今已20年。取得的成绩:教育实现了两大跨越:2005年底“普九”人口达95;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入学率21。存在问题:投入不足,不足GPT3%(2.97%);发展不均衡(东中西、城乡、流动民工子女)。中央党校课题组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调查报告表明:我国宣布2000年基本实现“普九”,2002年调查90实现“两基”,一些农村教育“凋敝”,辍学反弹,拉响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警报。学困、校困、师困、愿困。马兰日记,是个甘肃的小学生写的,好有名气。有天我在书店看到扉页上写着一句话:“

2、妈妈我要读书,如果不能读书,有一天我的眼泪会流干的。”那本书是和希望工程有联系的。起先是由法国一名记者挖掘的。 政府投入不足:希望工程不是希望,义务教育谁的义务?不均衡:城市的学校象欧洲,农村的学校象非洲。民工子女入学:东莞有300万民工子女;义乌有100万民工子女。2)新经验、新政策上升固定:教师工作保障机制(县统一发放),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政策,实行“两免一补”等,实施素质教育等。3)新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 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思想,注重民生,走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发展道路的需要;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2、修订程序:教育部2003年接受全国人

3、大“委托立法”,起草,年底报国务院,2006年报全国人大。三次讨论,6月28日144票赞成,3票反对,12弃权。高票通过。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容框架及其逻辑结构总则(立法宗旨及法律依据等)儿童(核心权利主体)学校(权利主体)、教师(权利主体)、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实现条件)法律责任(制裁力)三、新义务教育法的全新内涵和精神实质1、新义务教育法九大突破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

4、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

5、,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

6、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

7、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

8、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

9、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

10、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2、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呈现出七大亮点令人关注: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

11、改中来。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

12、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

13、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14、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国、省、市纪委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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