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关系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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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关系的思考陈远璋【提要】文章对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分歧与问题、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两者间存在互相协调、共赢共利、共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以及良好的合作空间,并对共同构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平台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开发相互协调共同基础和谐发展【作者】陈远璋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研究馆员南宁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各历史时期、各民族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不仅极为丰富,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内容丰富的各类文物、文化遗迹,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构成了中华文化的精髓,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文明的风范,也因此而成为文化旅游的热门。陕西的秦始皇陵、秦兵马俑坑、北

2、京的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承德避暑山庄、山东曲阜的孔庙、湖南的岳阳楼、江西南昌黄鹤楼等,无一不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就广西而言,目前已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点10000余处,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造像、岩画、近现代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以及少数民族文物等,其中兴安县灵渠、宁明县花山岩画、桂林石刻、靖江王府、靖江王陵、忻城县莫土司衙署、容县真武阁、恭城瑶族自治县文庙、武庙、周渭祠、湖南会馆、灵川县江头村及爱莲家祠、凭祥市友谊关、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永济桥、鼓楼等,也都是久负盛名的旅游热点。正因为这些历史文化古迹所具有的深沉历史积淀,所产生的独特韵味及其个性和唯一性,吸引着广大的游客群体,使其

3、与旅游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依托文物古迹的文化旅游活动日渐兴旺,以文物为主体的景点、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文物的旅游开发(以下均专指文物旅游开发)的迅速发展,使文物的保护面临新的形势及挑战,围绕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碰撞,产生了“保护”与“开发”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影响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和谐发展,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因此,妥善解决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矛盾,达到保护与开发的和谐发展,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双赢”的最佳效果。是亟须研究、探讨、解决的向题。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的矛盾与问题不言而喻,旅游开发的结果,使大批文物的作用得以发挥,提高了文物景

4、点、景区的知名度,增强了群众热爱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同时也拓宽了文物保护资金的来源渠道。但是,不可否认,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旅游开发的过分商业化超出了文物“合理利用”原则所能承受的范围;不规范的旅游开发行为,超出了法律框架所能允许的范围;对文物的过度使用,使文物的生存造成极大的威胁;而破坏性的开发、建设,会给文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等等。一些所谓旅游开发实质上是在对文物“竭泽而渔”,或者违反“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本体、附属建筑或环境大兴土木,结果“旧貌换新颜”,给文物及周边环境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给旅游带来不利的影响;或者不考虑文物的保护,而只想依托

5、文物建设景区或者占有文物的经营权,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对文物过度开发;有的无视国家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把依法属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文物点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较为出名、收益好的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划给旅游企业或公司管理,将文物管理部门扫地出门,改变文物管理体制,使文物保护处于失控状态;或者以新成立机构、企业、公司取代文物部门管理文物的职能,将国有并投入大量财、物、人力而保护好的文物转移到公司、企业,作为企业资产而无偿经营,有的甚至以开发为名,将文物点和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个人承包或干脆由私人开发,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旅游开发中,文物国有资产的价值常常被忽视,或在旅游收益中得不到应有的合理回报,或者

6、根本无任何回报,严重影响了文物的永续性保护工作;或只注重文物的经济价值,不重视文物的保护,旅游开发规划、方案缺乏对文物本体及环境保护的投入,致使文物在开发、使用过程中无维护、维修资金,得不到及时抢修,造成文物损失;还有的旅游开发对文物的保护“越俎代庖”,无科学方案、规划,不听取或不重视文物部门的意见,以旅游规划代替或否定文物保护规划,以行政意见代替专家意见,不服从国家对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不履行法定报批手续这些都是文物保护所不允许的。当然,也存在一些文物管理部门消极对待、简单堵截旅游开发,反对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的现象,显然也是不符合文物保护精神的。上述种种情况,反映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

7、盾,而这些矛盾所表现出来的现象,都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规定的。这些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导致了毁坏文物及其环境的严重后果,同时也给旅游本身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如:山东曲阜孔庙因旅游而造成惨重损失,后果严重;山西平遥古城从1997年12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后,当地成立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古城,2004年10月17日,平遥古城正南门一段古城墙突然坍塌。此后,平遥县委、县政府决定平遥古城不再由旅游部门管理,其间原因不必多言;福建漳州市区东城门一带,把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毁掉,建造所谓的完整城门楼,工艺粗糙,不伦不类,极大地损害了漳州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

8、形象;广西桂林南溪山公园为了招揽游客照相留念,居然将珍贵的宋代摩崖石刻毁掉铲平,刻上今人所题“白龙洞”三字,文物遭到巨大损失如此等等,时有发生。这些沉痛的教训,应该引起文物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所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在一些地方长期得不到妥善、有效的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从管理的层面来说,是相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在项目决策、旅游开发时,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经专家论证,不听取文物部门的意见,以权代法,盲目拍板,造成严重后果。从旅游方面来说,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考虑旅游开发项目,不考虑文物及其环境保护,急功近利的因素在起作用。于投资者而言之,只求

9、尽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而不愿对文物保护有所投入,因此,常出现不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强行施工,或者在旅游开发中过度经营,以致文物遭到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对于因违法开发、破坏性开发而造成文物损失严重后果的决策者、当事人处罚不力,甚至不予任何处罚,以至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文物保护开展困难。从文物管理部门方面来讲,存在宣传工作做锝不够,对合理开发认识不足,主动介入性差,工作常常显得比较被动,或者一概反对文物的利用等问题。如此种种,从整体上分析,表面上是有关各方协调不一致,而实质上则涉及到国家、部门、地方、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回避、无视这些问题和矛盾,

10、任由问题和矛盾存在和发展,就无法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二、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存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从当今文物与旅游之间关系的发展情况及趋势来看,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我国丰富多彩的各类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的重要内涵和要素,而文化、人文旅游也是旅游产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对于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当今社会,旅游者除了对山水自然风光的追求与欣赏外,对文物、传统文化等人文景观也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关注,文物保护单位和以文物为主体的旅游参观景点、景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北京的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陕西西安的秦始皇陵、秦兵

11、马俑坑、大小雁塔、华清池、山东曲阜孔庙、四川成都的杜甫草堂、河南洛阳白马寺等原有的旅游热点自不必多说,近几年新开发的文物旅游景点也逐渐成为新的旅游热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游客,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文物,特别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历史文化的精华,是各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科学、文化、艺术、工艺等等诸方面的积淀,内涵丰富,内容博大精深,形式多样,工艺精湛,品味高雅。以文物为主题的旅游对于游客普遍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这也是一些以文物为主题的景点、景区旅客火爆的原因。当然,一些内涵丰富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景点、文物景区也因此成为旅游开发予以关注或实施的重点,成为人文旅游开发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策

12、划、投资、引来游客、获取效益形成了对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文物的存在当然会丰富景点、景区的游览内容,提高景点、景区的文化品味和层次,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增加旅游的收益。如果形成规模,自然会丰厚旅游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旅游对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合理利用,应该说对于文物的保护也有相应的积极作用。首先,文物除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以外,还应具有经济价值,而这种价值更多是通过参观、欣赏而支付的费用来体现。因此文物不仅要做好保护、管理,同时也要考虑其合理利用的问题,以全面体现文物的价值。而将其展示于旅游活动中,当然是对于文物合理利用的较好形式之一。其次,旅游的规模化运作,能有

13、效地组织更庞大的旅游参观队伍,这肯定要比零星散客具有更大的优势,能在更广阔的地域,更宏大的群体,提高文物的知名度,发挥文物的作用,更好地体现文物的价值和效益。其三,目前文物的保护经费还十分有限,国家各级财政虽然尽可能给文物保护划拨了专项资金,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文物保护资金缺乏的局面,文物保护面临极大的困难。文物的旅游开发如果操作得当,无疑会拓宽筹措文物保护资金的渠道,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其四,旅游开发使大量的文物古迹可以直接面对旅游者,使游客从中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华文化,又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养、文物保护意识,这也是文物部门所追求的目标。很显然,文物及文物保护是旅游及旅

14、游开发的重要基础和条件之一;旅游及旅游开发也是宣传文物、发挥文物应有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两者间存在互相协调、共赢共利、共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间既然存在共同发展的基础,那么只要旅游开发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合理利用”的原则,二者就存在良好的合作空间。因此,要在承认二者间存在矛盾和分歧的前提下,着眼于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共同点,克服其间存在的负面影响,将局部的对立变成更大空间中的共存,构筑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平台,寻求双方的共存共嬴。不能只强调旅游开发,而忽视文物保护;也不能只强调保护,不允许合理的利用。而应该在依法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把文物

15、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优势资源进行保护性合理利用,那么,文物与旅游的协调、合作、发展将会有广阔的前景。三、共同构筑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平台文物事业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因此文物保护要坚决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其着眼点是文物的保护、抢救。其职责主要是依法将文物、文化遗迹保护好,管理好,并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并争取使之存在“合理利用”的条件,世代相传,持续有效地发挥文物的作用。文物保护需要按照自身固有的特点及规律运作,充分保证文物保护作

16、为公益性事业的性质、方针、原则、任务、目的等不受影响。旅游是经济产业,旅游开发是市场行为,属经济学范畴。其着眼点在经济效益。其任务是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国家创汇增收。其工作必须按市场规律运作。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二者不同的方针、任务、目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二者间发生的问题和矛盾,必须从双方的角度考虑其全面性及合理性,如果不顾双方的客观规律去处理其间的问题和矛盾,就达不到最佳的效果。如何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间的问题和矛盾,使之达到最佳效果,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呢?这就需要有关各方不仅从理论上,而且要在实际操作中,诚心相待、至诚合作,共同创造和谐发展的平台。1依法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产生的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发展以致无法协调、解决,直至最后出现不良结果,导致文物损毁或者经济损失的现象,大多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主导作用。也就是说矛盾是可以避免的,也是可以解决的,但必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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