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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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第一节 政务公开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政务公开的概念对政务公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角度的理解,涉及到政务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目的等方面。政务公开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务公开既包括政府部门政务的公开,也包括执政党的党务公开、人大立法活动的公开、法院的审判公开、检察院的检务公开,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是涵盖了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全方位的公开。狭义的政务公开,仅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面向利益群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公开。这两种理解,并没有对错之分,从范围上讲,前者包括了后者。本课程所讲的政务公开,是指我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

2、,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中逐步推行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廉洁、高效、务实的政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行政务公开要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实践,具有很强的

3、政策性,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主要表现在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内容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有法律、政策的依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公开或法律予以保护的内容,则不能公开。程序的合法性,是指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途径等必须有法可依,用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贯彻执行。 二战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众民主意识的增强,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公开制度。美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最为完备。它分别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制定了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等,从而使美国的联邦

4、行政程序法形成了体现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专门规定行政程序规则,体系完整、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行政程序法典;其中规定的听证制度、政府文件公开制度、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制度以及个人记录有限度的公开原则,构成了美国行政公开的核心内容。 尽管我国的社会制度、法律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政务公开立法经验的参考、借鉴。依法公开原则的贯彻,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制定有关法律,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务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对于公民在政务公开中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提高人民

5、群众的积极性和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 3、严格执法,对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真实公正原则 真实公正就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政务公开的直接目的,是使公众和社会了解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信息,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内容真实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实质和生命。在公开过程中,既要将政务活动向广大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 不仅要搞好对外公开,还必须加强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对需要由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的办法处理和解决的,都要以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

6、式来确定有限资源的分配;对那些不能用市场机制解决、仍需由政府审批的,要对其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建立严格的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要健全和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三)保密例外原则 保密例外原则,就是公开是一般,保密是例外,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在西方国家现有政务公开法规中,一般规定不属于公开范围是指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此之外均属政务公开的范围。在我国,一些已经出台政务公开规定的地方也对此作了明

7、确的规定,以防止政府机关滥用保密权。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除属于国家机密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上海市还专门成立一个第三方的、中立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委员会,以监督政府是否将它应当公布的所有信息提供给公众,确保让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 (四)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实效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追求的以尽可能小的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效果的目标原则。这要求我们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首先要科学、合理地划分行政管理机构的权限,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8、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体系。其次,要灵活多样地设计行政程序。根据行政事务的特征,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类型、方式、后果等,在保证民主与效率的前提下,既要设计一种行政主体普遍适用的一般行政程序,又要设计一些在特定条件下,由特定机关针对特定事项而适用的特别行政程序。这样就克服了凡事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所带来的行政成本过高的弊端。第二节 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指政务公开主体在政务活动和权力运行过程中所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事务。就性质而言,行政事务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又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就过程而言,既包括行政事务的决策,又包括行政事务的执行和结果。它强调的是政务和行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公开,不仅指行政

9、事务本身,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信息。政务公开内容的确定,是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关键所在。政务公开内容应真实可信、全面广泛、合理合法。政务公开的内容或范围,应尽量从整个行政过程的角度来把握,将不公开的信息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将有必要不予公开的信息分门别类地加以确定。同时,也必须敏锐而准确地把握公开的界限。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公检法司、公用事业单位的事务,除涉及国家机密、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都属于政务公开的范围。 一、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府机关是推行政务公开的最重要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拥有

10、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权,它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所有抽象的或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般划分为各级政府本身应公开的内容和政府各部门应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等5级政府,其公开的内容既有一致的地方,又应有所区分。中央行政机关应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各部委所管理的国家有关各局。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参照中央政府的有关规定,来规定本地方的政务公开主体。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行政主体、行政依据和程序、行政活动事项

11、和结果、行政监督等。 (一)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政权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机关的基层组织形式,担负着广大农村区域的经济、社会、教育、科学、文化、治安、民政、计划生育等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它直接面对并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在农村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实行政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让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基层干部廉洁从政;有利于促进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12、监督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从总体上说,主要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内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尽管全国各地乡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不尽相同,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有所差异,且即使在同一乡镇,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热点也会不同,但根据乡镇政务活动的特点,明确相对固定的公开内容是十分必要的。200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将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划分为以下两类: 1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1)乡

13、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包括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

14、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2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政务不仅包括对社会公开的内容,而且还有一些不便也没有必要对社会公开但受到机关干部职工关注的内容,必须在机关内部予以公开。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推进乡镇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是重点。乡镇政府财务收支与乡镇政府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所以乡镇政务公开要围绕“三农”问题,重点抓好

15、“税、费、证、照、案”以及救灾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两金”和公共建设一事一议等情况的公开。对涉及财务收支的项目,必须做到真实细致、逐笔逐项地公开,以财务公开促进和带动其他方面的公开。要搞好乡镇财务的公开,必须严格财经纪律,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为财务公开创造条件。 (二)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是我国各级政务公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与乡镇行政机关服务对象不同,其政务公开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县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权包括:执行权、领导和监督权、人事权、事权、保护和保障权、规章制定权、财权。这些权力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以外,都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其中当然也包括行政决策活动及其过程的公开和文件、资料的公开。 县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的职责、职权、机构、编制、职位,主要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本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本机关制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制定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报告、咨询意见等;本机关作出的涉及不特定对象的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意见、解释等;本机关有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种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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