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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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施行.,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加强基层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二章 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一)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 (三)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一定规模标准且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部分城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调整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责任(社)区民警责任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

3、(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督促和指导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督促辖区内居民住

4、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监护人落实对未成年孤儿、精神病人、独居高龄老人等的防火看护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

5、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三)应建立单位电子台帐和监督执法档案(式样见附件),经县(市)区、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逐级统计汇总制成电子表格,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前统一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证。消防培训以及考试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发。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

6、业务学习,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业务档案,档案应分设下列卷宗: (一)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宗;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卷宗; (三)消防行政处罚卷宗; (四)火灾事故调查卷宗。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三)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以上制度由县(区)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业务纳入警务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将

7、监督管辖范围之内的单位,划分为列管单位和一般单位、个体工商户。对列管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要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抽查数量由各市公安机关确定;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等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8、(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

9、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责任人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

10、者拒绝签名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一条列举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的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公安部第107号令)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

11、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2、,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

13、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上注明。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对逾期不改

14、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应以公安派出所名义作出,并盖公安派出所印章。,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明显、没有放火嫌疑、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初步估计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下的简易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案件:有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直接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起火原因不明、有放火嫌疑、有损害赔偿关系、涉外、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有异议或有其它重大问题的,公安派出所要在发生火灾事故当天口

15、头或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火灾报案,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和调查访问等工作。发现不属派出所管辖的火灾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管辖的火灾案件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在二日内将其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并盖所属公安机

16、关消防机构印章。,第五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消防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文书上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按照一般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对单位或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含本数),由责任(社)区民警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单位或个人处五百元以上罚款,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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