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3907806 上传时间:2019-10-0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价值蕴含 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41条第1款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该罪的设立具有以 下重要价值:一是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在我国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该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造成了巨大威胁,而且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二是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

2、位平等但不对称,利益关联但不一致,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的利益往往受到威胁。2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为公诉案件,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三是有利于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使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民事救济措施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严密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以更有效地预防和惩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符合国际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7条要求缔约国应“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为贯彻相应的国际义务,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国内立法,用刑

3、事手段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3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制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与吸收的大环境之下,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是我国信守国际条约、贯彻国际义务的体现,彰显了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

4、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从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本罪属于特殊主体。但是,鉴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容易引起将自然人、用工单位排除在外的歧义),我们更倾向于使用“用人者”这一覆盖面更广的表述。“用人者”是指招收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它待遇的一方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国家

5、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不具备该上述身份,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在境外设立的企业能否构成本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公民出境务工的人数日益增多,在劳动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被境外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我国公民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的企业也可能出现在境外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国家主权原则。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不能责令境外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因而对境外的企业或相关人员不能以本罪论处。劳动者在境外可以通过当地的救济渠道,追究相关个人或单位的法律责

6、任。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否构成本罪?尽管我国有行政条例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须使用劳务派遣制度,但上述规定与刑法的判断没有必然联系。5在实践中,大量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没有委托外事服务机构办理,而是直接雇佣工作人员,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如果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我们认为应以本罪论处,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保障,也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进而以本罪论处。 3.劳务派遣关系中应如何认定本罪?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

7、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劳务派遣关系存在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三个法律关系,因此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第一,劳务派遣单位具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单位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克扣、挪用、截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就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拒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也可能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劳务派遣协议是平等民事

8、主体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恶意串通,拒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按照本罪的共同犯罪处理。第二,用工单位具有支付部分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如果其拒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可能构成本罪。 4.转包关系中应如何认定本罪?在建筑工程、餐饮住宿等行业中,通常存在转包、分包等

9、民事法律关系,造成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化。由于转包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风险性,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此促使发包方谨慎发包。具体到本罪而言,不应将民事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适用到刑事犯罪中,只有直接与劳动者发生用工关系的主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这不影响其向发包人进行民事追偿。6例如,某宾馆将其餐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果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

10、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且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对于该罪规定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的过错形式则比较复杂,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用人者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用人者在案发前后的表现、是否存在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对支付令的反应等方面来考察,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通常来说,如果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认定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

11、有劳动报酬之目的。如果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行为人动机如何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劳动者”的认定 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都有劳动者,都是以劳动取得报酬的,如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甚至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方等等都是以劳动取酬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劳动者”呢?我们认为,应对此处的劳动者进行严格解释,即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关系是指用人者与劳动者属于招聘、使用、管理关系,劳

12、动者服从用人者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领取报酬,这一特征使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行政关系的主体隶属特征相区别。如果将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中的相对人一概纳入本罪,可能使公权力不恰当地渗入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领域,造成刑罚权的泛滥。在劳务、雇佣、承揽等法律关系中,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拒不支付相应报酬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据此,本罪的劳动者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特定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影响

13、劳动者的认定。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非法用工的现象,如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违反规定雇佣童工、外国人等。我们认为,在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内容合法,又为用人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的,就应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刑法保护。但是,对于从事非法活动如调查个人隐私、传销、卖淫等活动的人员,由于其从事的活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损害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在此种情形下,不可能出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所以不应纳入劳动者的范围。 (四)“劳动报酬”的认定 劳动报酬的认定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了劳动报酬的概念,但没有明确界定其范围。刑法固然是

14、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但具有相对的价值独立性,在认定劳动报酬时,既应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 1.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1款、第3款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分开表述,两者似乎在形式上属于不同概念。但是,为了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宜对“劳动报酬”做出宽泛解释。根据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

15、见,加班费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拒不支付加班费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2.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通过社会集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7应该说,社会保险以强制纳保为手段,以社会互助和社会连带为依托,更多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功能,具有鲜明的社会福利性质,从而与以劳动为对价的劳动报酬形成了差别。根据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属依法强制征收的范围,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不属于

16、劳动报酬,其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不宜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 3.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8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存在一定差别,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也将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报酬、赔偿金分列表述。但我们认为,为了发挥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接续生计的作用,应将该笔款项包含在刑法意义中的“劳动报酬”中。一方面,对经济补偿金不宜解释为“相应赔偿责任”。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存在本质差别,前者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