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门乡社区矫正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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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左门乡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活动,保证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在全乡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乡;或者户籍地不在本乡,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乡定居,且长期在本乡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2二、社区矫正任务(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

2、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三、社区矫正组织领导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一)成立由乡综治办主任任组长,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乡社区矫正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司法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二)各村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3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村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乡司法所承担。(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2、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3、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4、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四、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助工作。(二)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对因处置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督考察的情况要定期向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三)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4中,指导村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对符合低保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以低保救助,为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和生活帮扶。(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

5、指导,进行创业帮扶,积极争取就业机会。(五)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做好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的调研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协调运行机制。(六)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七)工会应当推动企业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协助司法所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八)共青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社区矫正,定期组织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心理健康等专项集中教育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九)妇联应当参与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定期组织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专项集中教育活动,帮助她们解决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对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成员单位因履职不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引发重新犯

6、罪造成影响的,追究成员单5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为“ 社区 矫正执法人 员”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二)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为“ 社区矫 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当在司法所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应当

7、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三)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为“社区矫正志愿者 ”。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在司法所指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6关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六、社区矫正工作内容(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二)要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三)要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会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四)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

8、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七、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二)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三)制定教育矫正方案。(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五)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谊,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7(六)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七)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九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十)组织落实教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十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十二)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社区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十三)完成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十四)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八、社区矫正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8重大事宜,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

10、的问题要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委、懈怠。(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格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2、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3、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矫正对象;4、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5、其他违法行为。(四)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2、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3、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4、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5、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6、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7、其他违法行为。(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2、向矫正对

11、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3、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94、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督权交予他人行使;5、其他违法行为。九、社区矫正执行(一)乡矫正工作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后,应在 3 日内将矫正对象相关材料移送实际执行地的司法所,并指导、帮助矫正工作机构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进行谈话,告知其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告之书。(三)司法所要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

12、或其原工作单位、村委会等签定矫正协议。(四)司法所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1、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2、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103、结合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对无能力自谋职业且有就业愿望的

13、矫正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5、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一次性救济。(五)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按月将新增矫正对象的名单、基本情况,按季将矫正对象考核情况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接受检察监督。十、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一)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11(二)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教正对

14、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 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在本乡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

15、、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12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六)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 6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6 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七)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公安派出所同意,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八)司法所应当

16、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登记后,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九)司法所应当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性格特点、矫正难度等情况,制定分类监督管理方案。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十)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等情况。十一、社区矫正工作程序13(一)入矫教育1、入矫教育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2、入矫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方式,也可以采用单独教育方式。3、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权利义务为教育内容。4、司法所应当在入矫教育时向矫正对象宣布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矫正对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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