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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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 款 合 同(企业法人)编号: 贷( ) 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 号: 贷 款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1.1 金额: (大写) 。1.2 币种 : 。1.3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2.1 利率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 种

2、:(1)固定利率,月率 ,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月利率为 。本合同约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2年利率= 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C、其他:。第三条 贷款的发

3、放与偿还3.1 在下列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2)甲方在第六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5)其他先决条件: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3.3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放款方式:(1) 账户放款: 甲方以本公司名义在 开立对公结算帐户,账号: ,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2)委托付款到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 甲方应按第 1.3 条约定的到期日和

4、下列计划按时还款, 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 还款金额年 月 日; (大写金额)年 月 日; (大写金额)年 月 日; (大写金额)年 月 日; (大写金额)3.5 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3.6 贷款展期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 日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并另行签订贷款3展期协议。第四条 还款方式及偿还顺序4.1 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月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4.2 如甲方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

5、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2)支付应付违约金;(3)支付应付罚息、复利;(4)支付应付利息;(5)支付应付本金。甲方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的,按有关债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五条 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5.1 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5.2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的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以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5.3以等

6、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时间重新计算。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6.1 甲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并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6.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46.4 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

7、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6.5 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 ,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7.2 在第三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7.3 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1)

8、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8.1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8.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

9、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8.3 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8.4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8.5 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5的。8.6 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甲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注册资本、股权、经营范围及

10、方式发生变更;(3)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自有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8.7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8.8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

11、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九条 担保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 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方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担保 动产质押担保 权利质押担保第十条 违约10.1 甲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甲方未履行第八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6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4)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征得乙方书面

12、同意的;(5)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10.2 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10.3 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

13、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10.4 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物,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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