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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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ccount of a Visit to the Japanese 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 And Some Considerations on the Reform of Present System ofBar Exam and Legal Training in ChinaHE WEIFANG( Professor of Law, Peking University Faculty of Law)内容提要 结合1995年8月对日本司法研修所(The Japanese 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h Insiti

2、tue)的实地考察,作者在本文中对日本的全国司法考试(National Bar Examination)以及司法研修的实际操作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于中国司法考试以及司法研修制度的具体构想。作者认为,根据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日本、韩国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建设经验,中国应当设立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及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而目前在中国实行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各立门户,分别执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考试以及职前培训的做法应该尽快地改变,因为现行的做法不仅仅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的构建,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3、事业是不利的。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国际研讨会主办: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0年8月1113日 上海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兼论我国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改造贺卫方小引 现代司法体系的运作离不开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组成的法律家群体,而司法体系运作良好与否,司法产品的质量高下,进而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完成它们所承担的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都与法律家群体的素质密切关联。由于包括律师业在内的司法职业具有高度的实践性,因此,当今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都设置了大学法学专业毕业之后、担任司法职业者之前的专门培训机构,如法国的国家司法学院,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等。日本司法研修所素来以其难以通过的入学考试、所内训练的

4、严格而富有成效而著称于世。但是,在我国,除了个别文章里偶尔语焉未详地涉及一点外,国内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该所情况很少介绍,更谈不上研究,以致于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只能是“雾里看花”,无法获得较为真切的印象。 今年8月初,承日本法社会学学会的邀请和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我和其他几位法学界同行赴东京参加世界法社会学年会。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张乐伦女士也同期访日。张女士本人是美国加州的律师,自担任驻北京项目官员以来,对于中国的司法培训特别有兴趣。我呢,近两年来也在研究我国的司法制度,其中当然也包括对一种更为合理的司法培训模式的探讨。于是,赴日之前,便通过日本京都大学谷口安平教授和司法研修所事务局长加藤新太郎先生

5、的热情安排,确定于8月3日张女士和我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一次专访。这里所谓“专访”不仅是专门的意思,也指专业化的交流,因此,一位专家翻译是特别重要的。巧得很,旅日青年法学家、现任九州大学法学部副教授的王亚新博士 王亚新君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就读于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1994年获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清华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他在诉讼法学、法律社会学等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在国内发表的作品包括论文“刑事诉讼中发现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比较法研究第7卷(1993)第2期;“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民事诉讼准备阶段研究”,中外法学第12卷(2000)第

6、2期,等等。译著包括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棚濑孝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以及由同一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谷口安平教授的论文集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表示愿意屈尊担任翻译,这给我们带来了意外的喜悦。 自1947年成立以来,司法研修所曾三次迁址。现址坐落在东京市郊区的和光市,今年刚刚迁来。建筑风格素雅而庄重。加藤新太郎先生陪同我们来到所长办公室,拜会了所长樱井文夫法官。所长向我们表达了欢迎之意以后,又简要地谈了谈他对于司法培训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看法。最后,他表示希望今后能加强日中两国司法界、法学界之间的交流,尤其是司法培训领域的合作。之后,我们被引到一个会议室中,开始更为细致的会谈。研修

7、所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加藤新太郎法官,刑事法教官山崎学法官,民事审判教官奥田隆文法官,还有山田明、细野敦两位候补法官(日语:判事补)。 加藤先生介绍了司法研修所的概况,根据他以及其他教官的介绍,并参考所能搜集到的有关文献中的论述,综述如下。概况 日本司法研修所是二战之后法律改革的产物。 关于研修所前十年的历史、组织方式以及训练安排,可参看该所的一位前所长,J. Matsuda的文章,“The Japanese 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载7 Am. J. Comp. L. 366 ( 1958 )。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个下级机构,其培

8、训对象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所谓法律学徒,即那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英文译作National Bar Examination)并被接纳进入研修所研修的人员;一是接受在职培训的法官。与此相适应,研修所分为两个分支,第一为法官研修分部,第二为法律学徒分部。 法官分部由三名法官担任教官,下设五种形式的研修,一是简易法院法官的研修,这些法官分为新任命的、任职第三年的和任职第五年的三种。二是候补法官的研修,他们同样也要任职年限分别研修,分为新任命的以及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三是法官研究会议,参加会议的都是任候补法官满十年以上,已晋升为法官的人员。研究会议分各种不同的专题,如民事事务,刑事事务,

9、家庭法院事务,主审法官的作用等等。第四种研修形式是所谓特殊研修,不是在所内,而是到新闻媒体以及私人公司中作体验和观察。第五种是司法研究(内容未及了解)。 法律学徒分部负责任职前的训练。该部共有教官60名,民事审判、刑事审判、公诉、民事代理以及刑事辩护五门课程各有12名教官。研修所每年招收法律学徒700名,训练期共两年。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内四个月的初始训练,然后是十六个月的实务研修(英文译作 Field Training),其中在地区法院八个月,在地区检察厅和地区律师协会分别为四个月。实务研修之后,回到研修所,再进行四个月的后期训练。最后,参加由最高法院安排的严格的结业考试,合格者,就可以从事法

10、律事务了。 结业考试分为书面和口头两部分,前者包括起草判决书和分析问题,后者则是对于特定案件或一般文化问题加以口头阐述。假如未能通过这次考试(这种情况极少),研修生可以留所继续研修一年,再考一次。 法律学徒结业后,大约50至100名被任命为候补法官,担任检察官的大约40至70名,其余的全部从事律师职业。 研修期间,最高法院要向学徒们支付月薪,标准大致相当于工作三年的政府官员。难以跳过的龙门 依据日本法律的规定,所有的法律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开始其职业之前,都必须经过司法研修所的训练。将这三种基本的法律业者的培训置于一个统一的机构之中进行,这是日本制度的独一无二的特色。之所以法科学

11、生在完成了大学本科教育之后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当然是基于制度设计者们对于日本的大学法科教育的认识所确定的。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认识到,只是本科教育还不足以造就一个能够初步担当法律实务的人才。日本的大学法律教育不只是培养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科学生中许多人毕业之后将成为政府官员以及公司雇员。大学教育的核心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较少涉及法律的实际应用。因此,那些选择从事法律实务的毕业生便需要在任职之前再接受实践性的训练。 Cf. Hakuru Abe,“Educ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Japan,”in von Mehren (ed.), La

12、w in Jap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52ff. 参看Hideo Tanaka (ed., assisted by Malcolm D.H. Smith ), The Japanese Legal System: Introduc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University of Tokyo Preess, 1976, p.567.战后曾参与对日本法律的改造工作的美国占领当局法制司法科科长欧普勒(Alfred C. Oppler)这样描述设计这一制度的动机和效果: 首先志愿成为职业法律家的人必须在困难的司法考试中合格。由于日本

13、的大学法学部与美国的法学院不同,在政治学等其他教育之外,仅仅教授关于法律的一般的并且基本上是理论的知识,即使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得下大功夫自学。所以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还要接受另一次艰难的考试,主持这次考试的是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司法考试审查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在第二次考试中及第的极少数的成功者被任命为司法修习生,受最高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据以培养未来的法官、律师及检察官这一最重要职责的机构是司法研修所,它还担负其他任务,特别是调查研究的工作。在两年结束的时候,在通往法院、检察厅和律师事务所的门最终打开之前,还有一道考试难关。大多数候补者都能过关的事实证明了司法修习生的选拔过程是何等慎重。 Oppler,

14、Legal Reform in Occupied Japan: A Participant Looks Ba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6, p.98. 转引自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页6386(引文见页76)。 司法考试由法务省所任命的法学教授和法律实际工作者作为司法试验考查委员判分。 关于日本的全国司法考试,参看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页268274。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自1956年以后,笔试又被分为综合选择笔试与论文笔试两部分。所谓论文笔试是考生以法学期刊论文的形式对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和论证。 例如,“试论证工作权利与劳资专雇协议(the union-shop agreement)之间的关系。”见Tanaka,前揭,第568页。 加藤新太郎法官告诉我们,入研修所的考试直到今天,依然是最不易通过的一道难关。其艰难达到了每个人平均要在六年之中考六次方能录取的程度。 Tanaka, 前揭,第577页列表显示自1949年以来历届司法考试的情况,兹移述如下: 年度 考生数量 通过综合选择考试 通过最终考试 考取者百分比 者的数量 者的数量 1949 2,514 - 265 10.5 50 2,755 - 269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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