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空呼所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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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 页空呼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气防器材管理,规范空气呼吸器使用及专用空呼气瓶充装,保证空呼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空呼气瓶充装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气瓶充装站(点)应当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无证不准上岗。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空呼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五条:气瓶充前

2、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功其它异常现象的空呼气瓶,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第六条:超检未检空呼气瓶,任何人不得强令充装。第七条:任何充装站(点)单位或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废气瓶翻新后充装使用。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 2 页 共 2 页第九条: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超期应当定检的气瓶逐一造册登记,送交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定检,空呼气瓶(复合瓶)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三年定期检测一次,并由专业单位出具检测技术报告方可继续使用。第十条:充装站(点)操作间,应有“充装间闲人免进”警示牌。空呼气瓶充装过程中严禁裸装,气瓶应置于“防爆箱”或“防爆筒”后方可充装,严防意外休息室事故发生。第十一条:充装站(点)操作间禁放杂物、油类、易燃物品,严禁气瓶充装过程中操作人员脱岗。第十二条:充气机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坚持各级油水分离器在充气过程中每 30 分钟排放一次。第十三条:充气站(点)应自觉接受企业安全部门工作监督和指导,凡对规定、文字补充和修订,须经安全部门批准认可。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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