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方案标准及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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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汇编设计信息部2005年4月编印目 录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第一篇 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 2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 公共建筑 33.2 居住建筑 73.3 老年人建筑 73.4 无障碍设计 8第二篇 建筑防火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 一般规定 133防火和构造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143.3 建筑装修 183.4 防烟和排烟 18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94 安全疏散和消防楼梯4.1 一般规定 214.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23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274.4 消防电梯 30第二部分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3.1 套型 313.2 卧室、起居室(厅) 313.3 厨房 313.4 卫生间 313.7 阳台 313.8 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13.9 门窗 314.1 楼梯和电梯 324.2 走廊和出入口 32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5附建公共用房 32第三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5 照明标准值 336 照明节能 38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第一篇 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874.2.1 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

3、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

4、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4.5.2 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 公 共 建

5、 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 大于0.60m。二、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

6、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3.3.7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5.3.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

7、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6.3.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3.1.7走道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3.1.3文化馆设置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

8、年人使用的卫生间。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3.2.3 卫生间: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四

9、、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

10、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

11、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00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5.7.1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

12、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5.3.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6.2.6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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