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一、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3、公平原则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依法同时做到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4、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所谓“射幸”,即“侥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7、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现代民法对等价有偿提出挑战,认为很多民事活动,比如赠予和赡养,继承等并不是等价有偿进行的,因而等价有偿原则只是一个相对的原则,不能绝对化二、 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主体实施的行为,虽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不能归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决定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⑵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要追求的法律后果,是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而产生这一特点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非表意行为区别开来因为后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都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并非行为人依其意思所追求的⑶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发生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就可能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理解与适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要相适应⑴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认才能有效但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如购买公共汽车票,在快餐店用餐等)一般认定为有效⑵就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其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基于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的考虑,《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包括两个方面:⑴“意思自由”,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作出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干涉和妨害其意思表示的因素⑵“表示一致”,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不存在误解、表示错误等妨害意思表示一致的因素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法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以及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还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表现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为一定行为;“禁止性规定”通常表现为法律规定行为人不得为一定行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是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违法的情况,如双方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法律的授权性规定”通常表现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为一定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民事行为在目的或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民事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应考虑的因素包括:⑴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及集体利益;⑵是否符合社会一般道德水平的要求;⑶是否符合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等等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具备了上述一般生效条件之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一些特别生效条件。
这些特殊民事行为及其需要具备的特别生效条件主要有: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而生效4、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别形式的,当依照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法律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6、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边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⑷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⑸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理解与适用:【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无效合同】注意《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⑴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