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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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系统工程项目组 * ZSULSETASKFORCE OF LEGISLATIVE SYSTEM ENGINEERING FOR THE REGU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OF GUANGDONG PROVINCE (AMENDMENT) BILL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六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 家庭保护2第三章 学校保护3第四章社会保护6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8第六章自我保护11第七章法律责任12第八章 附则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优先保护暨尊重未成年人意志原则)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有依法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身心发展状况听取并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三条(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以及成年公民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条(政府及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 宣传、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二) 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划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 接受投诉,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 推动建立、使用未成年人信

4、息管理系统;(五) 调查研究和协调处理未成年人工作的事项。第五条(政府领导与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领导、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六条(家庭的保护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又没有委托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代为监护的,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给予帮助。第七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

5、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第八条(禁止单独居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九条(户内设施与户外活动的安全保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应当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避免未成年人参加安全措施保障不健全的户外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不得将其单独留在车内。 第十条(正确使

6、用网络资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一条(受教育权的保护)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不得使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停学或者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二条(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每天布置的作业量,确保学生的课业量与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课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各类名义占用学生寒暑假期

7、、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以及其他理由为目的,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教职员工资质及禁止行为) 学校应当选配持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师德良好的教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学生;不得任意中断学生上课。第十四条(消除处分记录)学校应当综合考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公开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档案中消除。第十五条(文体活动保障)学校应当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项有益身

8、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设施不被占用。寒暑假期间,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向本校学生开放。学校应当对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场所。第十六条(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商业性活动。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第十七条(对女学生的保护)学校应当加强女生宿舍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学校在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女学生,女卫生间实际使用面积及设施至少为男卫生间的1.5倍,有特殊情

9、况的除外。 不得组织女学生在经期内从事激烈的体育活动。第十八条(校园安全保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检测和维护制度,对校舍、运动场所、教学设备、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对食品、药品、用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第十九条(校车管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接送学生的校车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校车随车管理人员,保障学生安全。第二十条(校园车辆管制)未经学校许可,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

10、,应当遵守学校的交通管理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第二十一条(行为及心理异常的预防)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安排心理辅导人员跟进辅导,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第二十二条(预防校园暴力)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制止学生之间歧视、侮辱、欺压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并采取措施防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和制止校外人员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三条(安全教育与自救演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开展防灾避险

11、及应对各种流行性、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技能。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并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自救互救演习。第二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学校应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并制定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救助、处理。学校应当主动联系、安抚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学生,全面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学校应当及时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到校协助。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五条(活动场所、设施安全

12、保护)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标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人指导使用,定期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用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第二十六条(产品安全保护)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制品形状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第二十七条(限制烟酒)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未成年人集中活

13、动场所内吸烟、酗酒。自动售货机、游戏机不得供应烟酒,但有技术保证未成年人不能由此获得烟酒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校园周边环境)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设施设备。第二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个人资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报刊、书籍、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及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

14、三十条(对特殊才能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有特殊才能、有创造发明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身心健康,并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社会工作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以及刑释解教未成年人的

15、矫治工作和帮教活动。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一)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和特殊教育机构;(二)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基金;(三)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机会;(四)其他未成年人福利事业。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三条 (教育评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推进教育制度改革,指导学校主动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第三十四条(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专家和学校教职人员等参加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制定有效预防、处理校园暴力、集体安全等措施和应急预案;(二) 明确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流程;(三) 指导、监督学校及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对受影响学生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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