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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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

2、系)共同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3.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3、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注册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内容。2. 在校生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 培养模式第六条培养模式的种类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

5、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培养要求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毕业或准备报考研究生。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第四章 学分与修业第八条 学分1.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2. 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6、。3. 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4.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第九条选课1. 学生应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手册进行选课。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2. 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有

7、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学环节。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载。4.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宜超过4门。集中考试周内考试课程较多时,应当注意课程考试时间是否冲突。第十条免听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2.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

8、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3.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第十一条免试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

9、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免试课程成绩按“通过”记载。3. 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4.免试课程及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第十二条 重修1. 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2. 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第十三条 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1. 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

10、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2.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3.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成绩考核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2.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任选课成绩评定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3. 考核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相结合。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4. 规定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

11、行。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5.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对课程要求掌握程度的综合评定。需要期末进行集中测验的考查课程,应当于期末考试前进行,且不得占用其他课程时间。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考核注意

12、事项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并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5.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籍表上以“缓”字记载,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

13、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7. 凡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七条考勤与纪律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

14、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转专业与转学条件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

15、;(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转专业者; (4)无正当理由者;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九条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2. 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3. 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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