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义(4)--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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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讲义(四)离婚一、离婚概说 1、首先什么是离婚 我们整天说离婚,比如:“啊,你怎么这样,我当初看走了眼,我跟你离婚。”不过呢有的人只是说说而已,有些则真去离婚了。所以我们必须给离婚下一个定义,什么叫真正的离婚,对吧,别整天拿离婚吓唬人,离婚是很伤感情的游戏。 离婚的法律定义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因一方意外或者疾病死亡而自然消灭的这种是用不着离婚的。 2、为什么离婚要规制 那么我们知道,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说明它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法律行为说明它有法律规制性。因此就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比如结婚相对简单一些,只要求对方

2、的同意,并不违法就可以了,包括达到婚龄,不是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亲,没有精神分裂症,严重性病等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同时去办登记就可以了。而离婚牵扯的问题则更多,除了对方是否同意离婚,还包括子女、财产、亲属等问题,相当复杂,因此婚姻法也作了更多类型化的规定。 3、共意离婚与片意离婚 你是共意离婚还是片意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具有离婚的共识,一致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叫共意离婚,主要的规制办法是意思自治为主,法律调整为副,也就是说可以商量着离。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的叫片意离婚,这种情况下则以法律规定为主,也就是说要通过起诉和判决才行。 4、先说共意离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男女

3、双方完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程序是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该持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可以现场照相,离婚协议可以现场填表,也可以事前写好再腾写。民政局一般当场就可以把结婚证盖章作废,当然结婚证还由本人保留,再发给一个离婚证、就算离婚了。二、我们用一个标题来专讲片意离婚。 1、确定标准的前提 片意离婚违反了意志一致的原则,作为配偶选择结合是因为法律明确只有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离婚,因此结婚的意愿是建立在对婚姻家庭的稳定预期为基础的。片意离婚无疑是违反了双方自愿结合的初衷,伤害对方的感情和利益,损害了婚姻和家庭,亲属,财产,监

4、护关系。因此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制,以保障婚姻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利益。不能随意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可以说人人都接受,而且也都知道这是自己对于配偶,家庭,亲属甚至社会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确定离婚标准的前提。 2、感情破裂的标准 那么问题接着就来了,那么为什么标准不是别的,而是感情破裂呢?包括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原研究室主任廖伯雅指出:从81年婚姻法实行,

5、到01年修订20年来这条从未改变,立法机关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仍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惟一法定标准的态度,是严肃认真、坚定不移的。这不仅表现在法律条文上,前后一致,未有一字之差;而且列举的五项情形,也都是基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而列举的。只有关“失踪”的特别规定,是采纳了目的说。因为作为感情载体的一方都消失了,准予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求,自属情理之中。 那么这么坚定的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的原因到底是什么?L因为几乎毫无疑问,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虽然婚姻可能受到政治,民族,风俗,亲属,财产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但人类尤其是现代人的婚姻观一定是建立在爱情观基础之上的。因此以感情破裂为标

6、准无疑是正确的。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不是作用在感情上,也很难起到导致离婚的作用。比如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方患病久治不愈的,我们看到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对恋人他们的感情历久弥坚,毫不为外界不利因素所动,或者他们最终不会选择离婚。所以我们看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中举例来说,“精神病”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实际上只有当“精神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时,方可成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此必须久治不愈,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且对精神病患者已经作了适当安排不至于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反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不能满足“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条款也不

7、能成为阻碍离婚的理由。 3、反对者怎么说,感情到底是主观的意思表示,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对于感情破裂以外的理由,廖伯雅先生都提出了他的反驳意见。通过对反对意见的讨论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底什么是“感情破裂”。比如: (1)、有学者说感情是夫妻之间的事,法律不应当调整。 因为感情问题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与法律规定无关。而且感情也无法探知,正所谓鞋合不合脚只有穿鞋的才知道。这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反驳意见,而且也是在法庭上最易误导法庭的。 首先这是一个概念的误解,法律从来也没有说过要调整你主观的感情问题,你有爱的自由,有不爱的自由,不能说你有爱的法定义务或者恨的法定义务,这的确是与法律不相关的

8、。而且也是不可探知的,要不然也不会出现所谓口蜜腹剑,两面三刀等成语或俗语。 但是反过来法律也只是调整夫妻关系,从来也没有判决过当事人是否应当用情或者不用情。法律之所以涉及感情,只不过以感情破裂作为调整的标准和尺度,作为以证据证明的事实问题罢了。因此感情是否破裂不是调整对象,而是认定标准。这是第一。这一点的上的误会还不是太多,大多数人尤其是当事人,对于法庭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尽管主观意愿恰恰与此相反,还想离婚或者有一丝留恋等,一般也能够接受。没离的可以再离,离婚的可以复婚。没有哪个理解为判决离婚后我就不能再爱他的,所以复婚也是不行的。哪有人这么认为的? 所以我们接着刚才的话说,主观感情确实是

9、变动的,发展的,现在不离不等于以后感情总能维持很好,离婚的也不等于将来没有复婚的机会。但是作为法庭判决标准的感情破裂与否是客观存在可以通过举证和庭审调查为人所认知的,是一个客观能够被证实的感情事实。而彼感情是你内心的想法,它的确是随机的,变化的,甚至是冲突的,比如说两口子炕头吵架炕角子和,夫妻没有隔夜的仇等。也正因此才必须把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事实表现,与主观上一时的气愤苦恼或者依恋相思等情绪分开来。也正因为此才能解释为什么法庭上争吵激烈的会判决不准离婚,而似有不舍的两人都准许离婚。因此必须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5种,和14种情形,结合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来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感情破

10、裂的事实,而不能以当事人主观意愿的表述为准。那种在法庭上声称两口子没有隔夜的仇,炕头打炕角合的言论,实际上就是希望和好的表示而已,不能说一方不愿意就代表感情没有破裂。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那个男主人公安家和每次打完妻子不是悔恨不已甚至痛心疾首,跪地痛哭吗,所以主观的诉求,情感的表达是没有证明意义的? 再具体举两个例子,也是我亲自代理过的案件: 2001年我的一个同学找我要求办理离婚,男的。很有钱,至少5、6十万的资产,比我要强很多了,还在一家企业有很大的股份。但是他坚决要求离婚,并且自愿把绝大部分财产,大概40多万吧连同全部股份都给了妻子。你说他没有感情吗?有,但那只不过是对过去的一些感恩,一种歉

11、疚罢了。绝不是爱情,因为他已经有了新的爱情。因此两人顺利地离婚。没吵也没闹你能说他们感情没有破裂吗? 与此相反这几年我多次接到危险期内起诉离婚的,什么是危险期,就是结婚后两三年内。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结婚后马上发现不适合,还没有积累下感情就要求离婚。一种是女方怀孕带孩子这两年里男方感到孤独,因为从心理学上妻子一旦怀孕生育呀,有相当比例的母亲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成自己的男朋友,整个精力耗在哺育孩子上,所以男孩一般恋母,女孩一般恋父情结嘛 。所以她也忽视了对感情的培养和维护。还有年轻人经济基础不好,困难等,于是吵架在所难免,互相怨恨,责骂,不过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什么怨恨?对,因为心理失衡了。因为他认知

12、的局限性,把对现实的不满发泄于配偶,所以这种感情就是纯粹主观的,可变的,甚至矛盾冲突的感情。他往往既怨对方又怨自己,既想脱离,又有留恋。因此从我这几年代理的离婚案件结果看,这类吵吵闹闹起诉离婚的,往往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 可是现在的人啊,商品经济金钱社会,人心不古世态炎凉,很多人呀摆不正自己的心态。很多离婚的案件,纯粹就是由于气量狭窄,小人离间,家长乱指挥乱搀和,顾全自己的面子等原因,太不懂得珍惜了,虽然他客观上远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但是由于主体意识太强,自恋情绪太强,加上人与人嚎猪似的人际关系,就是像长满刺的嚎猪,动不动就刺到对方,加以家庭教育基本上是推波助澜为主,比如很多家长会说:“

13、找啥样的没有啊,非得要她”;“甚至的有的家长喊出了他不同意就打架修理他的口号”,丰润不就出现了因为子女离婚,男方父亲将女方的父兄两人杀死,自己获判死刑的惨剧吗?再者社会干预挽救,什么居委会啊,妇联啊,单位党委团委呀,工会呀几乎是零。 所以全社会都应当来关怀脆弱期的婚姻,都应当来关心青年人,因为他们这段日子是最不容易的。所以说回来感情破裂是客观可以证明的事实,不是主观的诉求和情感表白。 4、片意离婚到底难不难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离婚挺难的。不是吗?你看看婚姻法32条的4项,还有司法解释第13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14、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前者现行法律应当归于无效婚姻之中,所以本条就是指性无能。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草率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也叫精神病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这条也应当归入无效婚姻里。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叫婚后未同居生活。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

15、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现在修改为分居两年或者六个月后二次起诉的;(不可救药)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婚外情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吸毒赌博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6、的。判刑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失踪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义绝的。义绝制度唐代以前早已有之 那么这不包括我们经常遇到的这种小打小闹,嗑嗑绊绊,有缘无分的。我们怎么离婚呢?难道只能分居二年或者两次起诉达到无可救药的地步吗? 其实也不尽然,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什么意思呢?过去社会靠什么来维持,靠身份,你的身份是贵族,或者是平民,你是家长父亲,或者是儿子,那么根据身份就要排定顺序,就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随着个性的解放,社会不再靠身份来维持,老子管儿子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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