轧钢安全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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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轧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颁布时间】19871987. .08.1708.17 【实施日期实施日期】1987.08.171987.08.17 【颁文单位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 (1987 年年 8 月月 17 日日 冶金工业部冶金工业部87冶安环安第冶安环安第 805 号文颁发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轧钢工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 轧钢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检修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必须执行本规程。 1.3 轧钢厂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应设有不低于主体工艺设备水平的安全装置和安

2、全防护设施,并经安全 部门参加审查签字后,方得施工;施工完毕,应经安全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签字,方得投产。 1.4 现有轧钢厂(车间)的建构筑物,设备,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必须限期达到,或者在 技术改造或大、中修时予以解决;在解决之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小轧钢厂(车间) ,如果限于条件,一时难 以达到要求,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5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6 对新进厂的职工,应进行安全考试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工作。 1.7 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指定的熟练工人带领下进行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

3、操作。 1.8 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2 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2.1 厂址选择,必须考虑防止洪水、海潮、飓风、滑坡和崩塌的危害,主要建筑物应避开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段。 2.2 轧钢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风频的下风侧。 2.3 在轧钢厂内,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 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 置在下风位置;噪声较大或者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 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

4、风侧。 2.4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行。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 应根据 GB4387-84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道。 2.5 轧钢厂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跨、热钢坯跨、酸洗跨、镀层跨 和涂层跨等) ,应采用有组织有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2.6 在有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必须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 2.7 设置有重型吊车的厂房结构,厂房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小于 220m

5、m;应设吊车安全走道, 双面安全走道宽度不小于 1500mm,单面安全走道不小于 800mm;通过立柱处的走道的最小宽度(上柱内缘到吊车大桥端 头外缘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 550mm,如从上柱人孔穿过,人孔宽度不应小于 400mm;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 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小于 400mm;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 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最高净空间距不小于 500m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 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00m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小于 3000mm。 2.8 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

6、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采取重型工作制吊 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吊车平台和走梯。 2.9 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2.10 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须的场地。 2.11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车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得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得随意 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磁站、液压站等房间应布置在厂房两侧,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 在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2.12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有在异常情况

7、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的安全通道。 2.13 厂区建筑物与铁路、道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1、表 2 的规定。 表 1 建构筑物情况 铁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边缘最小距离(m) 在铁路方向无出入口 在铁路方向有出入口 在铁路方向有出入口且与铁路线之间设有栅栏 普通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 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车间、仓库大门边缘 3.0 6.0 5.0 2.6 2.8 表 2 建构筑物情况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边缘最小距离(m) 在道路方向无出入口 在道路方向有出入口但无汽车引道 在道路方向有出入口且有汽车引道 1.5 3.0 6.0 2.14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

8、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3 危险场所与防火 3.1 危险场所 3.1.1 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 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 Q-1、Q-2 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 G-1、G-2 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 5m/s 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

9、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场所。 3.1.2 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 Q-1、Q-2 级,G-1、G-2 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

10、 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 ,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 得进行。 3.1.3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3.1.4 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 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3.1.5 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3.2 防火 3.2.1 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类 别 原 料 与 仓 库 加热 轧制 热处理 涂 层 与 镀 层 精整

11、酸 洗清理 成 品 处 理 与 打 印 、 捆 装 动 力 设 施 其他 甲 危险 品库 氢气 瓶库 天 然 气 调 压 站 煤 气 二 次 脱 硫 升压设施 氢气发生 站 氢气储气 柜 氢气退火 区 气体渗碳 镀锌、锡、铬 等配制间 复合板车间 硅 钢 片 涂 层 工段 涂胶机组 使用防腐防 胶的连续酸 洗间 成品防腐 处理工段 成品喷漆 间 乙炔发生站 与管道设施 化验室 (危险 品)计 算机 房 炉 乙 地下 油库 氧气 瓶库 电石 库 煤 气 及 管 道设施 煤 粉 车 间 煤 气 混 合 站 重 油 喷 油泵房 焊管高频 室 金属制品 抛光工段 火焰清理 机、切割 机 的 煤 气、氧

12、气 设施油膜 轴承间 硝酸盐回 火炉盐酸 盐 浴炉 氮气站及 管道设施 油质淬火 镀层机组 脱脂机组 磷化机组 钝化机组 活化炉 烘干炉 氢氟酸等配 制间 成品涂油 间 油封包装 工段 主电室、主 变电所、变 压器室、配 电室、主电 缆沟、电缆 夹层、氧气 站、氧气管 道设施煤气 发生炉及净 化工段、加 压机、鼓风 机地下液压 站、润滑站 丙 重油 罐区 酸罐 区和 装卸 区煤 场 汽 化 冷 却 及 锅 炉 设 施 烧 煤 贮 藏、转运、 破 碎 筛 分 工段 电 热 加 热 设施 叠轧薄板 车间沥青 间熬制间 拉丝机组 轧辊车间 熔焊、堆 焊,硅钢 片氩弧焊 冷轧油乳 化液配制 间、泵房

13、氩气站 剥皮、 抛丸、 风铲、砂轮 清理管加工 合金钢材加 工线 酸洗车间碱 洗车间再生 酸工段 硫酸亚铁间 液压站及蓄 热罐 (地上) 润滑站(地 上) 空压机房 丁 中间 仓库 成品 库 热坯 库 均热炉 加热炉 一般热轧 车间冷拔 机组超过 5m/s的 冷轧机 一般热处 理 热矫直机冷 床 热前、锯 热捆扎、 打印 热卷取机 戊 冷坯 料库 一般冷轧 车间 冷矫直 冷剪、锯冷 加工 冷捆扎冷 卷取 3.2.2 轧钢厂主要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3.2.3 轧钢车间主电室、配电室、地下油库、液压站、润滑站、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人(室内面积 小于 6m

14、2,而无人值班者,可设一个) ,门必须向外开。 3.2.4 应设有完整的消防水管路系统、消防水加压泵站和报警通讯设施。较集中的大、中型轧钢厂区或独立的轧钢厂, 应设有消防站或消防分站,配备消防人员和消防器械、车辆。 3.2.5 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就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和灭火装置;应采取 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新建、改扩建的大型轧钢厂,主电室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 的火警信号中心。 3.2.6 油库、液压站、润滑站应设有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配有消防水和泡沫灭火系统。油库进出口走梯坡度必须小于 30。 3.2.7 电气室、油库

15、、液压站等的风机与灭火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3.2.8 各建构筑物应区别不同情况,设置相应的消防措施,所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3.2.9 煤气设备、氢气设备、油库、液压站、润滑站等设备(或处所)附近,严禁火源或动火。 表 4 类别 甲、乙类 丙类 丁戊 铁 路 中 心 线 氢乙 气炔 站站 氢 气 罐( 柜 ) 危 险 品 库 主 电 室 变 电 所 酸酸 洗碱 车罐 间区 油 罐 区 煤 场 热 轧 冷 轧 厂 外 厂 内 甲、 乙类 氢气站乙炔站 12 15 30 25 20 15 15 30 20 30 20 氢气罐区(柜) 12 25 30 25 3

16、0 30 15 25 20 25 20 危险品库 15 25 30 30 20 15 15 30 30 40 30 主电室 30 30 30 30 30 50 变电所 25 25 30 30 25 50 20 15 丙 酸 洗 车 间 酸 碱 罐 区 20 30 20 30 30 15 类 油罐区 15 30 15 30 25 15 15 25 20 30 20 煤场 15 15 15 50 50 15 15 12 丁 、 戊 类 热轧 30 30 30 20 25 15 14 12 按表 1 冷轧 20 20 30 15 20 12 12 12 按表 1 行政福利设施 25 (重要 建 筑 50) 25 (50) 25 (50) 30 20 30 20 15 14 12 6 6 表 5 类别 设置数量(个/米) 甲、乙类建构筑物 1/50 丙类建构筑物 1/80 丁、戊类建构筑物 1/1001/150 甲、乙类仓库 1/80 丙类仓库 1/100 丁、戊类仓库 1/150 4 基本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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