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3379847 上传时间:2019-10-07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5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地下水资料整编规范.doc(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T18396地下水监测规范Regulation for groundwater observation19961031发布199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目次1 总则 2 井网规划与布设 3 测验 4 资料整编 5 地下水动态报告 附录A 监测井基本情况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附录B 基本监测井的编码 附录C 地下水监测原始记载表式样及填制说明 附录D 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成果表式样及填制说明附录E 地下水基本监测井(站)分布图编制说明 附加说明 1 总则1.0.1 地下水是一项重要的水资源,特别在我国北方干旱

2、、半干旱地区尤为重要。地下水是自然界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监测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工作。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为水利建设规划和为抗旱、除涝、治碱提供设计依据;为地下水水源地建设和管理,为地下水资源评价、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为了统一地下水监测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行业地下水监测工作中基本监测井网和统测井网的井网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和编写地下水动态报告。试验井网的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和编写地下水动态报告。试验井网的规划与布设、测验、资料整编和编写试验成果报告的要求,另行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监测工作,也可供南方地区参考。

3、1.0.3 在不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1.0.4 与地下水监测工作有关的气象、水文、土壤含水量和含盐量等项监测,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定。1.0.5 本规范的用词用语说明以及采用的各项因素的单位和取用位数的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1.0.6 本规范采用国家标准GBJ9586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中给出的有关术语,还应用下列术语:(1)含水层顶板,指含水层的上部界面。(2)含水层底板,指含水层的下部界面。(3)包气带,指地表至潜水水面的地层段。(4)水文地质条件,指包气带、含水层、隔水层的层次、厚度、岩性结构和特征,

4、又称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5)地下水埋深,指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6)地下水过程线,指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的监测值与监测时间的关系曲线。(7)注水试验,指向井孔内灌水,建立灌水后水位上升值与灌水量之间的关系,并计算水文地质参数或测试井孔水位灵敏度的试验。(8)年末差,指年末的监测值与上年同期监测值的差值。2 井网规划与布设2.1 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区和井网分类2.1.1 类型区分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两种。2.1.1.1 基本类型区划分。(1)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平原区,称一级基本类型区。(2)根据次级地形地貌特征、岩性,将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区、喀斯特

5、山区(岩溶山区)、黄土丘陵区,将平原区分为山前倾斜平原区、冲洪积平原区、山间盆地(河谷)平原区、黄土台塬区、沙漠平原区,称二级基本类型区。2.1.1.2 特殊类型区包括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盐碱化区、沙漠化区、地下水污染区等。2.1.1.3 基本类型区与特殊类型区可相互包含或交叉。2.1.2 开采强度分区。按开采强度划分为超开采区、强开采区、中等开采区和弱开采区。2.1.3 井网分以下三类:(1)基本监测井网,由重点基本监测井和普通基本监测井组成。(2)统测井网,由统测井组成。(3)试验井网,由试验井组成。2.2 井网规划原则2.2.1 井网规划应在类型区划分、开采强度分

6、区和井网分类的基础上进行。2.2.2 山前倾斜平原区、冲洪积平原区、山间盆地(河谷)平原区是井网规划的重点;山丘区、黄土台塬区、沙漠平原区可根据需要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井网。2.2.3 井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网应做到平面上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层次分明。(2)井网布设要合理,尽可能做到一井多用。(3)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已有井孔。(4)尽可能避免部门间重复布设目的相同或相近的监测井。(5)应兼顾与地表水站网的统一规划和配套监测。2.3 基本监测井网布设基本监测井网应包括水位基本监测井网、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网、水质基本监测井网、水温基本监测井网。2.3.1 水位基本监测

7、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由分别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监测线组成,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宜占水位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30%。(2)生产井不宜作为水位基本监测井。(3)各基本类型区、开采强度分区的水位基本监测井布设密度(单位:眼/103km2)可参照表2.3.1,各特殊类型区的水位基本监测井布设密度可在表2.3.1的基础上适当增加。2.3.2 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超开采区、强开采区、中等开采区各选择1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井网;每组井群的分布面积一般为5km2左右,开采量监测井数宜控制在410眼。(2)弱开采区可不布设开

8、采量基本监测井。2.3.3 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山丘区内流量大于1m3/s、平原区内流量大于0.5m3/s的泉,均应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2)山丘区内流量不大于1m3/s、平原区内流量不大于0.5m3/s的泉,可选择少数有代表性且具有供水意义者,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3)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宜布设泉水流量基本监测站。2.3.4 水质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尽可能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水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井(站)。(2)水质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井数的10%左右,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复杂或地下水污染区可适当

9、加密。(3)重点水质基本监测井宜占水质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20%。2.3.5 水温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南北方向布设水温基本监测线。(2)一般应从水位、开采量或水质基本监测井中选择布设水温基本监测井。(3)水温基本监测井网的布设密度宜控制在同一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井数的5%左右,地下水温异常区可适当加密。(4)重点水温基本监测井宜占水温基本监测井总数的10%20%。2.4 统测井网布设2.4.1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统测井网只考虑水位、水质两个监测项目。2.4.2 水位统测井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水位基本监测井网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其布设密度宜满足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

10、监测井间距不大于5cm。(2)在统测水位时能避开开采量影响的民井、生产井,亦可作为水位统测井。2.4.3 水质统测井网应在水质基本监测井网布设的基础上加密布设,布设密度宜控制在水质基本监测井数的13倍。2.5 监测井的设计与施工2.5.1 监测井的设计、选定与凿建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有特殊要求者外,水位监测井附近不得有影响监测精度的天然水体或水利工程设施。(2)基本监测井井管应由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制成。(3)监测井深度应超过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以下2m。(4)监测井顶角斜度每百米井深不得超过2。(5)监测井井管内径不宜小于100mm。(6)滤水段透水性能良好,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

11、量,水位复原时间不超过10min。(7)承压水监测井应分层止水,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含水层下的隔水层的底板。(8)新凿监测井的终孔直径不宜小于250mm,含水层段应安装滤水管,反滤层厚度应不小于50mm,成井后应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水洗井,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应进行抽水试验。2.5.2 基本监测井应有完整的地层资料,其中,重点水位基本监测井应采取包气带岩土样进行颗粒分析。2.5.3 水位监测井必须修筑井台,井台应高出地面0.5m以上;自流水位监测井应加高井管或在井口安装水压表;人工监测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加设井盖,自记水位的基本监测井应修建井房;水位监测井井口必须设置固定点标志。2.5.4

12、 距水位基本监测井50200m范围内设置校核水准点;每1020眼水位基本监测井范围内,若无国家三级以上水准点时,应设置基本水准点。2.6 井网维护与管理2.6.1 监测井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监测井的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对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坏应依法追究责任。(2)每年年末应对监测井井深进行一次测量,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进行清淤或换井。(3)每5年对重点基本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4)井口固定点标志、校核水准点及基本水准点因自然灾害或人类活动发

13、生移位或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并记入监测井技术档案。2.6.2 井网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2.6.2.1 根据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成果分析,或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需要,可提出井网调整计划;每年资料整编后提出局部井网调整意见,每10年制定一次整体井网调整计划。2.6.2.2 井网调整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撤销代表性差或损坏并难以修复或已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井。(2)增设监测井。(3)调整监测井的类别,增、减监测项目或监测频次。2.6.3 监测井技术档案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监测井及泉水监测站应建立单井(站)技术档案,其表式样见附录A中表A1及表A2。(2)汇编统测

14、井技术档案,其表式样见附录A中表A3。(3)基本监测井编码按附录B要求编排。(4)统测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编号办法。(5)监测井的撤销、改变类别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技术档案,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技术档案。3 测验3.1 一般规定3.1.1 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工作制度,各项原始监测数据均应经过记载、校核、复核三道工序。3.1.2 测具应准确、耐用,并定期检定,不合格者,应及时校正或更换,否则不得继续使用。3.1.3 现场监测必须做到:(1)准时监测,用硬铅笔记载。(2)监测数据准确,记载的字体工整、清晰,严禁涂抹或擦试。(3)将本次监测的数值与前次监测的数值进行

15、对照,若发现异常,应分析原因,必要时检查测具和进行复测,并在备注栏内做出说明和及时向监测管理人员报告。3.1.4 监测数据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和整理。3.1.4.1 定期检查测具。3.1.4.2 及时整理各项现场原始记载数据,内容包括:(1)点绘单项和综合监测资料过程线。(2)进行单项和综合监测资料的合理性检查。(3)分析监测资料发生异常的原因,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4)对原始记载资料进行校核、复核。3.1.5 原始记载资料不得毁坏和丢失,并按时上报。3.2 高程测量3.2.1 水准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2.2 基本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三等水准点按三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据以引测的国家水准点,在复测或校测时,不宜更换。3.2.3 校核水准点和基本监测井固定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同时测量监测井周围不少于4个地面点的高程取其均值作为该监测井附近的地面高程。3.2.4 统测井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可从不低于四等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3.2.5 基本水准点每10年校测一次,校核水准点每5年校测一次,固定点高程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