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商标法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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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商標法禁止惡意搶注商標的相關規定侯林中華商標協會常務理事商標確權領域內的惡意搶注根本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典型的不正當競爭。禁止惡意搶注,制止不正當競爭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商標法普遍奉行的原則之一,大陸商標法也不例外。一、惡意搶注的類型根據大陸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4、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

2、一款)。(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專案上。(“天柱山”)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

3、“PDA”、“法律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二、惡意的判定大陸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他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

4、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他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5、 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三、法律適用除惡意外,各類具體搶注行為的認定和法律適用要件不盡相同,我委和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審理標準對此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現以評審案件為例,略予說明。(一)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馳名商標的適用要

5、件1、 第一款保護馳名的未注冊商標。(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但尚未在中國註冊;(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4)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導致混淆。2、 第二款保護馳名的注冊商標。(1)申請人商標已經馳名且已在中國註冊;(2)爭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3)雙方商標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4)爭議商標的使用誤導公眾,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根據實踐,認定馳名商標主要考慮該商標在大陸境內是否馳名。申請人可以按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的馳名證據材料。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程度以爭議商標的

6、使用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或者聯想為基本原則。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獨創性、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務的關聯程度。(二)商標法第十五條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的適用要件1、 被申請人是申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條源自巴黎公約六條之七。對於本條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種不同的認識: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包括經銷商在內的商業代理人。我委考慮本條立法宗旨、國際慣例,堅持第三種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達成共識。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3、 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4、 被申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授權。(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禁止搶注他人已經使用並

7、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適用要件1、 申請人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大陸的使用;形式上要與主張權利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物件上須是在主張權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質上是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判定: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範圍;宣傳時間、方式、程度、地理範圍。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與服務。3、 雙方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四)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禁止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適用要件此處的在先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號權、姓名權、肖像權。1、 申請人享有在先權利。2、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

8、觀設計、姓名、肖像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商號和外觀設計雖然功能與商標不同,但都屬於與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相聯繫的商業標記,申請人主張這兩項權利的,在法律適用上還要考慮爭議商標使用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五)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禁止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注冊商標的適用要件1、 爭議商標是申請人在先已經在大陸使用的商標。2、 雙方商標使用商品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2001年之前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將此規定作為禁止搶注的兜底性條款,但2001年修改商標法時將其與絕對理由並列,造成目前法律理解和適用上的分歧。關於本條保護範圍是否限於相同商標、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是否受時限限制,甚至是否可用於保護在先使用的商標都存

9、在爭議。(六)禁止獨佔公共資源的搶注行為的法律適用作為公眾資源的標記,有的具有表示商品品質、產地等特點的,作為商標由某家獨佔難以起到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應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註冊,不宜為某家獨佔;有的註冊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本身缺乏顯著性,或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不具備可註冊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三項都是規定缺乏顯著性的商標,不得註冊。其中,第(一)、(二)項分別規定通用標記和直接表示商品特點的標記,缺乏顯著性,第(三)項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此類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難以使用上述第(一)、(二)項的規定,則可以適用第(三)項。由於

10、商標法缺少“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品質、產地或者其他特點產生誤認,不得註冊”的一般規定,只能尋求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不良影響”的解釋。將公共資源作為商標獨佔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判定為具有不良影響。適用條件:1、 爭議商標由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構成或者含有該標記。考慮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等標記的知名度。2、 爭議商標註冊使用在指(核)定商品或者服務上沒有顯著特徵,或者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產地或者其他特點發生誤認。對於此類搶注行為,有些案件可以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例如,“日月潭”、“阿里山”。深入贯彻党的十七

11、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卫生事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

12、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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