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项目bt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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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某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建设-回购(BT)协议书*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陈 述本协议由 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以下简称“回购人”)和 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于二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签署。鉴于: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二、 人民政府 关于【】的意见三、 人民政府意向决定 行政区划内的 *工程 采用投资建设-回

2、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_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及 人民政府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特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协议”: 指_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_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市政府”: 指_ 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

3、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或“本项目”:指_开发改造中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即_ 政府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 工程 ,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 指浙

4、江省_政府。“投资人”: 指_。“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

5、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

6、期贷款利率。“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

7、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回购担保文件”:指_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做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

8、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投资监理人”: 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监理合同”: 指投资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9、。“技术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所指的日、星期、月

10、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1)对_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2)

11、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2.5 建设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_个月。2.6 建设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

12、误;(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条件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

13、_提供的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 投融资第4条 项目融资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4.2 项目资本金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_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4.4 担保权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

14、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4.5 融资文件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4.6 资金使用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第三章 项目监管第5条 项目监管5.1 回购人的监管权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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