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上学期法学院民诉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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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指导作用的法律规范。(特征:基础性、抽象性、指导性)二、分类(一)从立法体例上说(世界):采用明文规定的形式;不采用明文规定的形式。(二)我国: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 1、宪法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一方面,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4)检察监督原则:(三个特征)监督范围全面;监督形式多样;监督时间的全程性(5)支持起诉原则:(三个要件)支

2、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支持起诉的时机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遭受了损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6)同等与对等原则2、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内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诉讼平等、法院同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2)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特征: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3、当事人互相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3)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内容可以针对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具体内容:对当事人的适用:禁止以不正当方法形成有利于自己

4、的诉讼状态;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禁反言;禁止诉讼权利滥用。对法官的适用:禁止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实施突袭;禁止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实施突袭;禁止法官在诉讼程序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代理人: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禁止提供虚假证据;鉴定人客观公正的解决鉴定任务;禁止诉讼代理人越权处理或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表现:(对实体权利)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

5、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和解。(对诉讼权利)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诉讼过程中,原告可撤诉,被告可反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对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或不提出上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撤回申请。处分权合理制约审判权,审判权对处分权监督指导。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概念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地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二、构成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

6、裁判的制度。组成:(1)一审: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合议制。形式: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二审:不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3)再审:对一审案件的再审适用一审合议庭,对二审案件的再审或上级法院对原审案件提审的,适用二审合议庭。这两种情况的再审合议庭都必须另行组成,另不适用独任制。运作机制:(1)从组织结构上,合议庭设置审判长一职,协调组织审判人员审理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承担;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2)从决策机制上看,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

7、的过程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定程序,退出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适用回避的主体:使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可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回避的事由:(1)回避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回避主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回避主体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4)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回避的程序:对于自行回避没有强制性规定,对于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有或书面的形式做出决定(复议申请也

8、是,要通知复议申请人,次数仅限一次)。3、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论审理过程应否公开,一律需要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实即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

9、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是初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但初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时是一审终审。我国立法在一审和二审的衔接问题上采取续审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实行一审终审)大部分裁定上诉的案件特殊程序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5、陪审制度:是指非职业化的审判人员参与到民事审判组织中,同职业法官一同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适用的案件范围: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中,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陪审制的第一审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产生与任期:人民陪审员

10、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产生可以根据推荐或本人申请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享有独立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制度的保障是通过对陪审员的培训及补助而实现的。第四章 诉权与诉一、诉权:诉权的基本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力。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二、诉1、诉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

11、讼行为。2、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3、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反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回而撤回。2、要件: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尚未终结。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的防御方法有牵连。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特征:当事人

12、的特定性与诉讼地位的双重性。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诉讼目的的对抗性。诉讼时间的限制性。3、程序:在程序上与本诉的提起相同。提起反诉需符合起诉的条件。提起反诉在本诉受理之后辩论终结之前。交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相同的则不收。 4、概念区别:反驳、抗辩、反诉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称谓:一审简易及普通程序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执行程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的两级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程序意义上的当事

13、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以形式上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请求人在主观上以谁为相对人为依据。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主张人就是原始当事人,至于该原告在客观上是否确实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当事人的地位没有关系。二、当事人的认定:1、概念: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决定实际上由何人担当诉讼上的当事人。2、认定:我国采取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说。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实际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3、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

14、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又称为适格当事人。概念的功能: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确定当事人是否适格,只取决于原告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刑事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分类:基于身份权等而引发的诉讼担当基于财产管理权,为维护财产所有人或财产经营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担当,充任代位当事人。非正当当事人,指当事人适格有欠缺的诉讼当事人。对

15、于非正当当事人,人民法院可能以诉无理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以诉不合法而驳回诉讼或者更换非正当当事人。三、当事人主体资格1、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2、当事人能力与正当当事人的区别:当事人能力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言抽象出来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正当当事人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关联性: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定有当事人能力。分离:指二者的相互独立,无民事权利能力却由当事人能力或无当事人能力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现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4、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有当事人能力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只有心智健全、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并且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四、诉讼代理人1、概念: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的人。2、特点:有诉讼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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