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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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制度探析摘要: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方式较受关注。本文以浙江省为例,在对“土地入股”的两种模式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制度完善建议。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所致的土地分散、难以规模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难等,制约了我国农业机械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发展。因此,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以集中土地,实现农地的集约化利用。近年来,土地流转出现加速的趋势,尤其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

2、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之后。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践中,“土地入股”主要有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不同的模式。本文以浙江省为例,拟采用比较研究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进行制度探析。一、两种“土地入股”模式的涵义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村集体将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量化入股,土地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经营或招标经营,按土地股份,村集体将土地经营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此股份化的本质是将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虚拟产权主体明

3、确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即村民通过股权体现集体成员对于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并实现对所承包土地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持有的转变,这样不仅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权益,还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鉴于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

4、社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章程和出资清单应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应当计入合作社出资总额,成为合作社法人的独立财产。然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第六条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中却规定“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股份化的本质是农户仍保留承包权,仅以经营权入股,并成为合作社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二、两种“土地入股”模式的特征比较两种土地入股模式尽管在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很强的相似性,但是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

5、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入股组织的法律地位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通常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建立的,“实践中有的在民政、工商、农业管理部门登记,还有的到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领取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没有工商执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具有企业法人的独立资格,既不能在银行、税务部门开户,也不能对外签订购销合同,不能申请商标,更难获得金融贷款支持。农民持有的股权证只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凭证,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定。”1即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

6、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变动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由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联合而成,合作社的社员也就是村集体成员,即村集体成员(社员)将自己所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证书上的股权,而其与村集体(合作社)之间就其所拥有土地的承包关系仍存在,村集体(合作社)仅享有集体土地的经营权。由此可见,在这种土地入股模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物权性的权属转移,仅仅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分离。由前述分析可知,后一种土地入股模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发生物权性的权属转移,也仅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了合作社。然而,与前者相比,合作社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交易费用较大

7、。(三)土地能否真正实现规模经营在实践中,前者能真正实现规模经营,并且交易费用相对较小;然而,后者不一定能真正实现规模经营,即使能,也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这主要是因为:农户的地块本身较细碎化;农户入社自愿;“大多数农户是把偏远土地拿来入股,进一步增加了土地集中的难度,要想土地连片集中,就牵涉农户之间的地块调整问题,如果遇到插花地,而该农户不愿意调整的话,合作社也没有办法”2。为了促进土地集中,便于实施规模经营,浙江省一些地方财政给予土地成片流转的农户或合作社一定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相当于承担了土地集中的部分交易费用,例如,平湖市对流转年限5年以上,一次流转面积连片100亩以上,给予农户每亩20

8、0元、合作社13万元的补助3。(四)退出机制为了保持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稳定,以及农户股权的集体成员身份属性,前者缺乏退出机制。实践中,浙江省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个人股权只是虚置量化,仅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持有的股权证也是内部发行的,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一般只能继承,不能买卖、转让或抵押,退股也很难得到兑现”4。后者在实践中并未完全遵循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则,而是“为确保合作社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章程规定成员在合作社经营期内不得退股,股权可以转让,原则上可以置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需经理事会同意,并办理有关转让手续”5。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

9、的制度完善建议从上述分析可知,两种“土地入股”模式各有千秋。试想能否整合二者,以便充分发挥两种土地入股模式的长处,并扬长避短,促进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笔者倾向于:以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基础,而不是以独立农户为基础,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村或社区范畴内的土地首先以入股的方式集中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由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来经营或将成片土地的使用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明确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拥有合法的身份,这是其正常开展活动的前提。否则,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

10、常进行,其合法权益无从保障,这会限制或阻碍它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采用合作社的形式,通过农民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组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6。因此,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取得法人地位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它在组织形式上类似于股份公司,但是它并非像公司一样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的营利法人,而是与一般合作社一样,以服务于社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即社员入股是取得社员资格、获得合作社服务和享受社员优惠的条件,并非以获取股金分红为目的。总之,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且是一种非营利法

11、人。(二)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笔者认为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是较为科学稳妥的做法。这是因为:首先,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符合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针(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7;其次,在城市化进程中,赋予农地使用权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市场地位,有利于促进我国土地资本化发展,更好的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再次,鉴于我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不仅打消了农户失地风险的顾虑,还保障了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在合作社终止或破产清算时。(三)退出机制鉴于村民通过股权体现集体成员对于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农村

12、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知,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可以继承、转让,而不能买卖;成员一般不能退出合作社,除非其身份发生了变动,不再是该集体成员

13、了。然而,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成片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一般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则。参考文献:1张笑寒.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若干问题思考j.调研世界,2009,(5).2孔祥智、伍振军.土地流转的有益探索浙江省平湖市渡船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调查j.农村经营管理,2010,(7).3陈舟风.农村土地股份化流转的实践和探索浙江省平湖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情况调查j.中国集体经济(下),2011,(2).4赵维清、边志瑾.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抽样调查结果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毕宝德.土地经济学(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杜业明.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eb/ol.中国乡村发现网200956 http:/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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