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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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1 目目 录录 1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2 2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6 6 3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1313 4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2727 5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

2、法2727 6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3737 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4949 8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暂行办法办法5555 9 9、甘肃省土地整治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办法6060 2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 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

3、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 勘测单位,可 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 登登记备记备案的条件案的条件 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 承诺书;近 2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 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第五条 勘测单位 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 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

4、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 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第六条 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 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程设 3 计丙级(含丙级)以上综合资质、水利、农林行业工程设计、水利 工程或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丙级(含丙级)以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 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总人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 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中级职称不少于 4 人。 第七条第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

5、: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招标 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丙级(含丙级)以上专业资 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包括:水利水电工 程、农林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九条第九条 施工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是甘肃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二)具备 3 级以上(含 3 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农林工程、 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和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 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

6、专业承 包资质等级; (三) 企业年检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十条第十条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4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证书。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的土地 管理、地质矿产、水土保持、环境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 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 10 人,其 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 于 4 人。 第三章第三章 登登记备记备案的程序案的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公告。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登记备

7、案公 告。 (二)备案申请。申请备案单位按备案时限要求,向甘肃省土 地开发整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 (三)备案受理。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 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备案资料齐 全、合格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 审查,厅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审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 定。 (五)备案公示 审查结束后,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 5 示,公示期为 1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 备案,并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则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 2

8、 年开展一次。在备案期间内,备 案单位变更名称的,从备案名单中剔除;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提 出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被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单位列入黑名单的, 2 年内不予受理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对登记备案单位进行考 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从备案名单中剔除。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整治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 目施工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9、投标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购置 等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 规避招标。 第三条第三条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机构实行省级 准入备案和年度考核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通过年度考核 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 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涉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 出与招标

10、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 省国土资源厅举报、投诉。 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标标、投、投标标 7 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招标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机构按程序组 织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 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项目批准单位同意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 公开招标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合同金额不超 过50万元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形式委托确 定。

11、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执行招投标法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已下达; 8 (二)招标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三)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备;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第十条 招标公告须在甘肃省国土资

12、源厅网站等媒体上发 布。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建设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不少于5天; (六)开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 (二)不得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 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

13、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工程; (六)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内容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9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 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 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 书面凭证。 招标人应当妥善

14、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章第三章 开开标标、 、评标评标和中和中标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开标必须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纪检、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 人印鉴的; 10 (四)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未经省国土资源厅登

15、记备案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 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 程质量问题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代表与 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受聘专家不少于三 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监察、公证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监 督下,

16、从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11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推荐满足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并按顺序排名。评标报 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 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 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 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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