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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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章一什么叫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二章二简述国际公约所适用的当事人范围CISG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必须位于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符合下列两个要求之一:(a) 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或(b)国际私法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缔约国可对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做出保留,中国即对此作出了保留。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

2、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三公约的性质CISG的性质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适用CISG,即可以排除CISG的适用。但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形下,CISG将自动地、强制性地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缔约国就CISG关于合同形式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留,该保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

3、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更改。除此之外,CISG的其他条款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更改。 四要约与承诺的条件是什么1.要约的特征(要件): 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缔约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它必须至少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这三个要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应承受其约束的意思。要约于到达当事人时生效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发盘、报价、开价等v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4、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承诺的概念和特征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这里的受要约人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受要约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而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均不构成有效的承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 “明示接受”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个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专门通知或声明; 另一种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合同法

5、)3、承诺必须是一种对要约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 公约第19条规定: 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了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 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承诺的特征: 承诺必须由要约所指定的受要约人或经

6、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是对要约表示同意,而不是拒绝。 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承诺,从该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受要约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通知送达要约人; 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的承诺,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但该承诺行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一段合理时间之内作出; 对于口头要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受要约人应立即承诺。 五解释

7、FCA(北京) 又叫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交货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FOB(上海) FOB(船上交货)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其中文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实务中常常被称为离岸价格。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获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CFR(天津)CFR(成本加运费)该术语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named po

8、rt of 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上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六卖方主要义务有哪些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是主要的,因此公约对于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做了相当广泛的规定。1、交付货物。根据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1)交货地点。 如果

9、买卖合同已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如果合同未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却又涉及货物运输,当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情况下,卖方不仅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且依照公约第67条之规定,在涉及货物运输时,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也从卖方转移于买方。 一般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 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该条第2款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

10、合同不符: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义务(41、42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系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提出任何权利或任何要求。这种义务的具体含义为: (1)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

11、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必须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道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 (3)卖方必须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包括物权方面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要求。4、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第二项主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有诸多相关人参与才能最终完成交易,如货物包装、仓储、检验、海关、保险、运输、支付等等,涉及大量的单据,通常称之为装运单据。特别是其中的海上运输提单,更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为此,人们形象地将现代国际贸易视为“单据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12、,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各类商品检验证书等。 公约第34条规定: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前移交这些单证,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对单证进行纠正,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移转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目前,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大前提下,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显著不同,公约难以协调这种差异,将这个问题依旧交由各国法律自行决定。 第三章七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

1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单据)。提单的法律性质或特点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 海商法和汉堡规则都有此承认。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该货物已经装船。此时,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提单上指定的目的港,把货物交付于收货人。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具有收据(初步证据)的作用,并表明货物的情况。这仅对托运人而言。如果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不符,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提单即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绝

14、对证据(终结证据)了。即使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并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事项。、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物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向承运人提货。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也就决定了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转让、抵押、结汇等功能。 八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货物的范围 海上运输中的活动物和舱面货有其特殊性,汉堡规则对这两种货物的运输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承运人应根据与托运人订立的契约,或者符合国际贸易惯例装载这类货物。反之,承运人违反了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对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货,应负赔偿责任。海商法采纳此规定。 2、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关于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引入,我国海商法借鉴: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3.增加了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要求承运人必须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若未注明则视为已注明表面状况良好。4. 确定了保函的效力。保函: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5.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历史上承运人的责任发展: 不负责任制 海牙规则之前 相对(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 推定完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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