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第四章第二节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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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的种类1按是否加保兑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由开证行单独承担付款责任,不存在保兑行的信用证。信用证中举例:CONFIRMATION 49: WITHOUT / CONFIRMED 2按付款时间与付款条件的不同有无汇票信用证名称特点不需要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单到付款指定出口地银行为付款行对受益人最为有利延期付款信用证货物装船后/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没有承兑和贴现,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风险大需要汇票承兑信用证使用远期汇票,先承兑,再付款假远期信用证远期汇票

2、,即期付款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融通资金,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买入汇票/单据信用证到期地在出口国,到期日为交单日3按受益人是否有权转让议付货款的权利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为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卖方。已转让信用证的变化:金额、单价可以减少;到期日、交单日、最迟装运日期可以缩短;投保加成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证规定的保险金额;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以保守商业秘密。发票和汇票的变化:第一受益

3、人可以原证制作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获得两个发票间的差价。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第一受益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可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el credit)凡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4按用途不同分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按时间循环:信用证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可循环使用,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信用证金额在使用完毕后,可恢复到原金额再使用。包括: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非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

4、议付后,经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半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在一定时期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主要用于长期供货,实行分批均匀交货和分批收款。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对开信用证是两张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多用于易货交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对背信用证指中间商(B)收到进口商(C)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即对背信用证,给实际的出口人(A),是与原证完

5、全独立的。销售关系:AB, BC对背信用证比原证的变化:装运期、交单期可提前;单价可减少,以保证中间商有利可图。通常用于是中间商转售他国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获得开证行补偿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等业务。名称用途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转售货物循环信用证长期供货,分批均匀交货、分批收款对开信用证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对背信用证中间商转售货物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来沟通贸易。备用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获得开证行补偿投标、履约、还款、预付、赊销

6、等业务。 跟单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例题】(05年试题)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答案】B【例题】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答案】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下的付款是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尽管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例题】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出口国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

7、期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行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答案】(1)付款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中的汇款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行申请人”,即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

8、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2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是银行审单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复习:银行主要控制“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与相关国际惯例相符(银行只考虑单据的相符性,不考虑货物问题,交单即议付。)【思考】单据与信用

9、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答案】银行会拒付。【例题】(05年试题)因下列情况开证行有权拒付票款(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B、实际货物未装运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答案】AD3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答案】按信用证办理。【例题】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

10、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答案】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理由如下: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与合同是否相符。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而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针对我方发现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我方应向出口方索赔,而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例题】(09年试题)对于信用证与合同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信用证的开立以

11、买卖合同为依据B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C有关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应适当考虑合同D合同是审核信用证的依据E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受买卖合同的约束【答案】ABD【例题】(2011年简答)简述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的关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即构成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约。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例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B. 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信用 C.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D.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答案】ACD【例题】A与B两家食品

12、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公司。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案】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根据UCP600的规定,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的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即该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但结汇单据应该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因为信用证受

13、益人是B公司。否则,开证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3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变化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一套能约束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并为各方共同遵守的统一、明确的规则十分必要。国际商会制定的UCP500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经过修订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UCP600。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

14、O.600。(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在内容上的修改主要体现在:1引入了“兑付Honor”的概念“兑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意在表明,无论哪一种信用证,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从受益人角度来看,是有利的。2改进了“议付Negotiation”的定义在新的定义中,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3单据处理的天数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

15、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例题】(2009年试题)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的合理审单时间是收到单据次日起的( )个工作日之内。A5 B6 C7 D8【答案】A 【解析】相关银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UCP500规定,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拒付:单据不合格、单据与信用证有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对银行拒付后的单据处理,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的规定。(释放单据:指开证行付款赎单,将单据交给申请人。)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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