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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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 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有的国家称农协)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发展。在美国,全国的 个农业合作社就形成了全国性网络,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贷款占,直接服务于亿人口。 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中,牛奶占以上,谷物占。在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鲜果占,肉类占,家禽占。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水果占,家禽

2、占,畜产品占,提供的生产资料,肥料为,饲料为,农机为,农药为。 荷兰农业和园艺合作社(统称农业合作社)也在荷兰农业发展历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在荷兰农民收入中,至少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就业的人数大约为万人。法国现有万个农业合作社, 家农业合作企业,的农民都参加合作社,的加工农产品出自农业合作社。意大利现有万多家农业合作社,拥有社员多万人,被称作意大利的第三种经济力量。农业合作社可以说几乎遍及全球每一个国家。 合作社的内涵我国学者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是劳动者

3、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票的管理方式。按照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做出的最新最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自治的社团。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作社是企业,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社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其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类型农村合作社在国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已形成了不同的类型

4、,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种类型: 以德、法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 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属于这一类型。在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营农指导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日本也有专业性农协,但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范围看,以综合

5、性农协为主。 以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合作社是从发展销售合作社,继而扩大到供应和食品加工,因此美国销售合作社较发达,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如美国的“新奇士”脐橙等。 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与运作 入社与退社居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个人自愿,基本上没有时间限制。居民在加入合作社时要缴纳一定的股金。数量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所在的合作社所缴纳的股金也不相同。如在意大利的特伦蒂诺省的一些合作社社员所缴纳的股金不随时间改变,按今天的汇率计算也就是数百元人民币。由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积累,

6、后来的入社者要享受前人积累所带来好处,因此入社还要缴纳一定的“入门费”。退社时将社员的股金退还给其本人,但入门费不退。日本的做法还有些特殊。日本的农协原来的会员全部是农民,但工业化完成之后,农民人数剧减;加之农民的兼业化,就使农民社员的人数大减,农协开始从其他社会成员中吸收会员。为了保持一惯性,农协将非农会员称为准会员。现在,准会员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个会员中,就有名准会员。这些准会员一般是工人、商人或者会社甚至社团。不仅准会员,会员也要出资。相应地,会员出资的农协,就被称为出资农协。据年的数据,出资农协已经占了以上。社员所出的资金,相应要获取利润返还之外的收益。法国的农民加入合作社要“入股”

7、,一般向合作社缴纳年经营额的,也可以分若干年交。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加入了合作社后便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享受利润分红的权利、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但社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合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按要求提供劳务的义务。在意大利一个社员可以参加多个合作社,但对参加一些合作社要受到一些限制。如参加苹果储存和销售的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家里有苹果树并想卖苹果的人。参加生产和劳务合作社的人也必须是有一定技能并愿意提供自己劳动的人。 服务与发展在日本,为保证会员的主体性,“最大限度”地为其服务,法律规定辖区其他居民利用农协设施的服务量在一年度内不能超过为社员服务总量的。

8、服务方式主要有营农指导、提供生产资料、合作销售、信用服务、合作保险、信息服务等。为强化服务,农协会还派出为数众多的“指导员”深入农家地头,这是日本农协的独到做法。日本的合作社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并不妨碍农协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农协通过购销、信用、共济、指导等项事业的盈利,增加公共积累,维持运营,谋求更大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员,而不是脱离这种服务,完全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自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之后,原来服务于生产的信用服务、保险服务、购买服务,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意大利的特伦蒂诺省的农业合作社中一般提取销售收入的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合作社添置生产设备和厂房的更新。一些合作

9、社通过数十年发展,已发展到相当的规模。由于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反过来又促进了服务质量的提升。比如实力的壮大,就可以将在区域内销售的农产品销往全国甚至销往国外。 利润与分红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中每年利润留作合作社发展资金,其余按农民入社时股分和当年向合作社卖粮多少分红。总经理作预算,董事会审查,由社员大会投票批准。在日本,按照法律规定,农协盈余在做了各种扣除以后,红利按会员利用农协事业及设施的数量比例和股金两个标准进行分配。其中按股金分红部分,不能超越法定的比例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年息。一般基层农协限制在年息以内,农协联合会限制在年息以内。农协经营利润除用于股金分红和社员利用农协事业的返还金之外,均作为

10、农协发展事业之用。 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虽然使一家一户的分散农民组织起来,但一个小小基层合作社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仍显得势单力薄,有时甚至社与社之间互相压价,给农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增强竞争力,国外的农村合作社一般都建有高级农业合作社。在日本基层农协以上有都、道、府、县和全国一级的农协组织。以基层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都、道、府、县级组织,以都、道、府、县级农协为团体会员组成全国一级的组织。这两级组织按其所从事的事业不同,分为两大系统,即主要从事经济事业的“农协联合会”系统和主要从事指导业务的“农协中央会”系统。在意大利,也都成立了高级(二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以单个社员为会员,高级合作社

11、以以初级(基层)合作社为会员。如在意大利的特伦蒂诺省成立的苹果销售二级合作社,防止了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并通过二级合作社协调,统一了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品牌,并在全国进行宣传,做到了一个基层合作社不能办到的事。 运作与管理在日本,农协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是社员全体大会,社员超过人的农协,则为全体代表大会。农协理事会为执行机构,而监事会则行使监察理事执行业务职能。农协在每一事业年度定期(一般在月份)召集一次全体大会或全体代表大会例会,审查上年度事业报告、财政决算,决定本年度计划、选举理事、监事等重要事项。除例会外,社员可以在征得农协以上社员同意后请求召集临时全体大会,理事必须在接到请求的天内召集大

12、会。在选举农协干部和决定农协组织的大政方针时,正式社员只有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不论其入股股金的多寡。农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的选举权、表决权票数,也不根据财产状况而是根据其社员人数决定的。在意大利,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所有社员只有一票投票权,不管社员对合作社贡献有多大。全体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选出一个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战略,总经理由管理委员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班子再加上工会,构成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完全按现代公司制度来运作,在日常管理上与一般公司无异。合作社的总经理及各级员工不一定是社员。一个人只要有能力并且努

13、力工作,就可以得到合作社的雇用。 政府的扶助与支持在日本,政府对农协的各项活动给予扶持,但一般行政部门不得超越法律干预农协。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农协的监督、指导则体现在农协的成立、合并、解散以及章程的制定、修改和事业发展计划,均需取得都、道、府、县以上行政机关的认可和监督。农协在财政和税收等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如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规定农协不适用禁止垄断法、信托法等法规的某些条款,对农协实行低税制,对一部分盈余金不课税等等。在意大利,政府的扶持包括所有合作社免交企业所得税,欧盟、意大利及各省政府无偿提供资金支持。大区和省政府提供部分贴息贷款,提供合作社所需的各管理方面的支持,

14、提供相关培训等等。在美国,主要是在公益性极强的基础部门提供农业服务,例如发展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资助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发展,政府提供的服务是普惠的,而且多是无偿的。 我国当前农村经济组织的模式及利弊 市场形式(专业市场农户)这种形式有利于农户直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中间环节,体现农户自主决策经营的权利。其存在的明显缺陷是运用过程掺杂过多的政府行为;受财力状况制约,市场基础建设滞后、管理规范化程度低;市场接纳的是千家万户,难以实施各种有效的服务;信息覆盖面小,传递速度慢,较难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农户仍然要承受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的压力。 “龙头”企业形式(公司农户)这种形式减少了农户经营

15、的市场风险,利用合同契约规定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户可以享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后续利润,利用公司的市场经验和信息渠道获取市场供求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指导生产经营过程。不足之处在于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市场风险会再度转到农户身上。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户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和灾害损失,公司也会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而拒绝给农户以必要的补偿。 生产基地形式(基地农户)这种形式迅速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体系。但是,农户在参与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企业与农户不能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不能参与产业化的全过程,得不到产业化的平均利润。 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通过农民自办、自愿结成的农业专业协会、生产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一体化经营提供各类服务,以科技服务和市场导向为中心,以服务促联合,以联合促供销,以供销促效益。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负责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组织起来,承担起生产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作为非盈利性的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进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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