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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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其中超高压容器应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应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

2、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适用本规定,按各自的技术监察规程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对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生产、技术引进与开发、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凡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含现场组焊)、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更新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二)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

3、号修改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27号) (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八)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九)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十)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十一)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公司压力容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

4、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中石化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公司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执行;(二)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体系,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全员参与管理的压力容器管理模式;(三)指导各使用单位参与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更新等管理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四)全面负责公司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检验工作,组织编制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公司压力容器注册登记,闲置

5、压力容器停用、报废压力容器注销、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延期检验、压力容器安装告知等手续办理;负责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告;(六)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七)负责组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第六条 公司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二)负责检查各单位装置运行管理,保证操作工艺指标符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压力容器超温超压运行;(三)根据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压力容器的倒空、置换,以保证压力容器按期检验。对不能按时倒空影响定期全面检验的压力

6、容器,负责提出延期检验的书面申请;(四)负责组织制定延期检验压力容器的监控使用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压力容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二)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按工作需要配备压力容器管理人员;(二)配合、指导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压力容器操作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九条 物资装备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供

7、应商的资质审查;(二)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和有效的设计图样或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型号采购压力容器;(三)负责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压力容器的到货验收,并及时向使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对采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及安全附件的质量负责。第十条 公司工程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在工程项目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督促工程项目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及时办理压力容器安装告知手续;(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压力容器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竣

8、工验收,按时移交竣工资料。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有关法令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压力容器的制度和规定;(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负责编制并申报压力容器更新计划、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参加本单位压力容器采购、安装验收及试车;负责本单位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申报工作;(四)负责年度定期检验、修理、改造计划及延期检验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并按公司的指示进行相关工作;(五)负责新增压力容器注册

9、登记、闲置和报废压力容器使用证的注销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六)定期向设备管理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及安全附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八)制定本单位事故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压力容器事故抢险、上报、调查和处理;(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压力容器技术管理档案。做好检修、修理改造等有关技术资料的及时归档工作。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压力容器的设

10、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新增重大、关键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重大、关键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审查和制造过程监理工作。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级别、品种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对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11、设计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法规要求。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并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第十七条 进口压力容器(指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许可证书。对进口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进口压力容器的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商品检验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12、院令第 447 号)、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发)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好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质量证明书、随机文件等有关资料,以及商检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监检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前及时全部移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保证文件、资料的齐全,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

13、活动。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4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四)设备安装前

14、的检查验收记录;(五)设备安装记录;(六)基础检查记录;(七)隐蔽工程记录;(八)设计变更通知书;(九)压力试验记录;(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第四章 压力容器技术验收第二十一条 为控制新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在登记注册前,公司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第二十二条 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应按照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的审查,保证验收质量。经验收,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压力容器,由订货部门负责处理或退货。第二十三条 新增压力容器统一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公司设备管理部申报验收。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

15、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全的产品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球形储罐投用1年后应开罐检验。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第二十五条 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件与实际质量不符的不予验收。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公司技术验收的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容器,使用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料目录;(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三)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卡;(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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