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监理材料试验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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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材料试验取样、送检管理办法1.0、目的为加强工程材料质量控制,使材料试验抽检频率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使材料试验取样工作得到有效指导,特制定本办法。2.0、抽检频率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 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抽检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 20。其余材料不低于 10。3.0、取样3.1、驻地监理办根据各合同段工程量计算出标段材料总需求量,分种类、分规格作出监理抽样计划,并上报总监办试验室。3.2、样品必须由驻地监理办备案(施工单位进场后,由驻地监理办提交监理委托、取样人备案书附表 3)的委托人亲自取样。取样时严格按照试验规程中相关取样方法进行并对样

2、品的代表性负责。3.3 、水泥砼取样后由驻地监理办相关人员进行制件、标识。试件标识采用蓝色防冲刷油漆标识。标识内容:制件日期、标养时间、代表部位、设计强度及制件人。3.4、 对用于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材料,应在材料进场后进行取样。禁止在料厂或材料销售点进行取样。4.0、 样品标识4.1、 样品必须具有统 一格式的样品标识单(附表 1)。每组样品必须填写一张样品标识。标识单应与样品拴结牢固,字迹要清晰可辨(水泥砼除外)。4.2、 样品标识必须由 驻地监理办的委托人亲自填写,送检前试验委托人应对照样品标识核查样品。5.0、 送检5.1、 所有送检试验 必须填写委托单(附表 2),但必须有委托人签

3、字。委托单中内容除委托编号、试验编号及备注外,其它均应填写齐全。5.2、同一张委托单中只可填写同类多组试验。5.3、 委托单一式两份,委托人应保留一份。5.4、 水泥砼试件应在试验日期当天送至总监办试验室,最多可提前两天送达。5.5、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现场取样至送检总监办试验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5.6、水泥稳定碎石:现场取样后驻地监理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制件,试件浸水 24 小时前送总监办试验室(送件过程中应确保试件完好)。5.6、对钢绞线、 锚具、锚杆(索)、土工材料、波纹管、防水材料、外 掺剂、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由承包人与驻地监理办相关人员共同取样,送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5.7、所有送检试验样品必须由委托、取样人亲自送至总监办试验室。5.8、 试验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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