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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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诉的基本原则与民事制度 55555555555A、 非讼程序。B、 确认婚姻效力、收养效力。C、 执行程序。一、基本原则(民诉特有的):1、 诉讼权利平等: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2、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对外3、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适用于各个阶段。三个例外:调解必经的情形:A、离婚;B、简易程序6种(见简易程序)。调解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4、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5、 处分原则:可以行使诉权也可以放弃。(法院进行监督)6、 检察监督。7、 支持起诉原则。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一般适用合议制。下列适用独任制: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和

2、重大疑难案件适用合议制。1、合议庭组成: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但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中院、再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其不参加则指定他人担任;组成人员由法院决定。 2、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回避制度: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而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申请。(行政赔偿请求权在庭审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是在举证期满前提出)。 1、适用范围: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2、法定原因:(1)厉害关系;(2)影响公正。(与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

3、姻亲、同事和师生关系也回避。) 3、决定权: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4、效果:A、在作出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刑诉中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 B、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C、不管是否决定回避,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原来进行的仍有效。 5、三日内不服决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三)、公开审判:一般都公开但以下例外: 1、一律不公开:A、涉及国家秘密的;B、涉及个人隐私的;C、法定其他情形。 2、经申请可以不公开:A、商业秘密;B、离婚案件。(四)、两审终身制:例外: 1、最高院一审;2、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4、、督促程序、破产程序。3、不得上诉之裁定。第二章 主管与管辖:一、主管:即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法院与仲裁机构: A、法院主管范围比仲裁广泛:仲裁主管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B、仲裁一裁终局:裁决后就同一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2、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法院优先,但双方当时均请求行政机关的,可由行政机关处理。二、管辖概述:(一)、管辖恒定:以原告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二)、专门法院管辖:1、军事法院:双方均为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纠纷; 2、海事法院:A

5、、港口作业;B、油污以及海域污染;C、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3、铁路法院:A、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延伸服务;B、铁路侵权纠纷;C、铁路系统内部经济纠纷。 (三)、级别管辖:区别刑诉、行政诉讼。 1、中院: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最高院确定的a、专利纠纷;b、商标;c、海事、海商。涉及域名侵权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申请撤销冲裁裁决的。 2、最高院:A、全国重大案件;B、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 (四)、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例外在原告住所地: (1)对不在中居住的人,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一方注销户口

6、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正在被监禁、劳教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劳教、监禁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劳教监禁1年以上由被告监禁地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若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管辖。(5)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起诉离婚,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起诉离婚,

7、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管。(6)中国公民一方国外,一方国内,无论谁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有权管; 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管辖。(7)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地区,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8)被告为法人组织的(包括合伙企业),由其住所地(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若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几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个人合伙的由各个合伙人所在地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

8、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A、履行地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当时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C、几类合同无约定情况下的履行地确定: 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但约定交货地,以交货地为履行地;实际交货与约定不一致,以实际交货地为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未实际交货的且当时住所地不在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以加工地为履行地;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

9、履行地;证券回购,在交易所进行的以交易所为履行地;在交易所之外的,则以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的合同,以供用设施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可由该法院管辖)(3)、几类特殊合同的管辖:A、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B、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

10、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最初到达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碰撞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被救援船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1)不动产管辖:不动产所在法院 (2)港口作业:专属港口所在地(3)继承遗产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4)船舶污染:污染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5)不服指定监护、变更监护关系:被监护人所在地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1)原告向2个以上有权管辖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是由

11、最先受到诉状的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是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不得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2)立案前发现其他有权管辖的法院已经立案,不得重复立案;若是立案后发现,应当移送。5、协议管辖:(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只能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之间选择。(2)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只能变更地域管辖,不得改变级别和专属管辖。6、指定管辖:移送、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7、管辖权异议:(1)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不能(区别于行政诉讼)。独立第三人也不可。(2)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也是)过期不提则没有救济途径了,二

12、审、申诉也不行。(3)后果:成立-裁定移送有权法院;不成立-裁定驳回不服在10日内上诉。(4)例外: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起诉,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准许后,对方当事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后果:成立-裁定驳回起诉。8、管辖权争议应逐级上报共同上一级指定-上级可以指定争议法院也可指定其他法院,在解决日前有法院抢先判决的,上级法院可以撤销或者提审。9、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若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10、合同约定履行地而实际在他地履行的,以约定履行地法院为有管辖权;但双方合意确定改变实际履行地的,以实际履行地。第三章 诉一、诉的

13、分类: 1、确认之诉:(1)只确认关系,不要对方履行义务; (2)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有争议; (3)原告有利益须保护。2、给付之诉:可能保护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内容,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3、变更之诉:A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B法律关系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二、反诉:1、条件:(1)在本诉进行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 (2)须向受理本诉法院提出且其有管辖权; (3)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2、审理:原则上合并审理,可有例外。3、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应当休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三、诉的合并、分离1、合并:(1)主体的合并: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个原

14、告对一个被告或数被告。 (2)客体的合并: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多个诉或反诉与本诉合并。 2、分离:第四章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序号区别点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不同共同的同一种类的2诉讼请求数量不同一个数个3是否可分不可分可分4是否须经当事人同意不须须经同意 二、诉讼代表人: 1、人数为2-5人(行政诉讼为1-5人),每位可委托1-2人作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权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3、分类:(1)人数确定的:适用于必要和普通共同诉讼;只能选不能指定诉讼代表人。 (2)人数不确定的:仅适用于普通共同诉讼。可以指定诉讼代笔人。选不出的话,必要共同诉讼则须亲自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4、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未参加登记的,不影响其实体权利。5、裁判效力:A.对登记的,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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