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同名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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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我校处级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一)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2、,全校所有处级党政干部均由学校党委按照本规定选拔任用。(二)全校处级党政干部,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干部工作。第四条 职务、级别和待遇(一)处级党政干部职务分为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分为正处级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正处级和副处级组织员、纪检员、统战员、监察员等。(二)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三)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满55周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58周岁,一般应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后原待遇不变。年满60周岁,必须免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第

3、五条 任期(一)处级党务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三年。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聘)期。(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但不规定任期。(三)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公开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处级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4、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得到群众公认。反

5、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八条 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一)选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选拔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在下级基层单位担任领导工作的经历和与其所任领导职务相应的职称要求。(四)应当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6、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般从后备干部中产生。重视选拔妇女干部和从党外优秀人才中选拔干部。第十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参照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执行。第三章 民主推荐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推荐。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包

7、括: (一)本单位相关人员。(二)相关单位负责人。(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四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五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推荐表、测评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

8、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务数。第十九条 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后备干部第二十条 党委按照与在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的比例建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处级后备干部在群众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经组织部门考察后,报党委研究确定。第二十一条 处级后备干部选定后,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换岗交流,或选派到地方或兄弟院校挂职、任职。第二十二条 处级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委组织部建立处级后备干部档案,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第五章 考察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9、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必须根据任用条件和不同的职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与考察对象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发布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是否提拔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党委汇报。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党政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

10、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成员签名。第二十七条 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考察环节中,不同意或不称职比例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提拔任用。对任(聘)期届满的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的比例必须占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连任。第二十八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

11、入细致,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第六章 酝酿第二十九条 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和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三十条 处级党政干部人选,应当征求纪检部门和校级分管领导成员意见。非党员人选,还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意见。第七章 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 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到会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

12、的,应当经全体常委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以全体常委过半数形成决定。(四)对于正处级领导职务等重要岗位的干部提拔任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八章 任职 免职 辞职 降职第三十五条 对于提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处级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和南京邮电大学关于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执行。提任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但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三十六条 处级党

13、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二)在干部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在任期内,一年内出国(境)一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一年内出国(境)数次、累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四)出国(境)、国内出差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制度,情节严重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 实行党政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三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

14、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准擅离职守。第四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党政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级党政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党政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

15、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第四十四条 专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公或自愿辞职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辞职后,任职不满六年的,给予半年时间脱产进修;六年以上的,给予一年时间脱产进修,其间可保留原待遇。第四十五条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因任期届满、自愿辞职等原因回转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回转专业技术岗位后,按原任职时间折算,每任职三年给予半年时间的学术假,不满三年的按三年计算,学术假期间可保留原待遇。对于少数长期从事党政工作、年龄偏大、不适合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干部,可转为非领导职务。第九章 任免手续第四十六条 任免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办核稿,党委书记签发。第四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存档及转接关系 (一)处级党政干部的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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