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同名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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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2一、法定行政机关2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三、受委托执法组织4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5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7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1项)7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8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共10项)8南京市地震局行政处罚(共27项)12第五部分 其他行政行为29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共9项)29南京市地震局(共7项)34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三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第二款

2、、第十一条第三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6、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第一款7、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8、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条第一款9、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10、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第二款11、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条12、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第十条13、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14、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15、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南京市地震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

4、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5、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6、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市、县(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

5、关工作。”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三、受委托执法组织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法律依据: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10.13中华人民

6、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7.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6.29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3.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1.7.110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1999.5.23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7、国务院1998.10.251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11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995.4.11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9.116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2.1717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8.2418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8.1619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4.120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12.121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1.122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人

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10.312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10.124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7.2625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部1999.12.262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2002.1.2827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1999.8.1028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1998.12.2929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国地震局1999.10.130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996.6.1131南京市科学技术奖

9、励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1.132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7.333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4.15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南京市地震局行政许可(1项)一、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审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2、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经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四部分 行政处罚南京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

10、罚(共10项)一、假冒他人专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伪造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处罚种类:登记证明无效、罚款法律依据: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伪造或者以

11、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其登记证明无效,并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种类:取消奖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

12、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六、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处罚种类:取缔法律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

13、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14、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九、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法律依据: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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