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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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 诉讼(lawsuit)的含义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方法,解决具体争议的活动。(二)刑事诉讼的含义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并依法给予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活动。(三)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性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处罚性)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定性)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进行

2、的活动。(参与性)二、刑事诉讼阶段广义、狭义说以阶段论为基础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根据通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和审判监督两个特殊阶段(特定案件才适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渊源 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

3、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概念通常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三)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四)国际条约 二、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一)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二)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刑事诉讼法所要承担的实际职责,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第2条规定

4、)(一)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实践 (三)刑事诉讼理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三)比较与借鉴的方法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

5、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因为:1、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2、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3、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4、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二、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控审分离原则具有结构和程序两方面的意义。结构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其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机构设置上和人员组织上的审、检分离 。控辩对抗,是指控诉方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法律应当赋予双方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证诉讼双方实力上的平等,从而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

6、。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当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它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通常是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它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诉讼效率的提高应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的模式来实现,诉讼周期过长会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和法律秩序的不稳定。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不同阶级性质,可以分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类型的

7、刑事诉讼法。一、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是奴隶制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反映了奴隶制度的基本特征。1、奴隶不是诉讼主体; 2、采用控告式诉讼;3、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有如下特征:1、司法、行政合一,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 2、确认不同等级人在诉讼上的不平等地位。 3、实行纠问式诉讼。 4、罪疑从有,奉行有罪推定。 5、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与斗争实践在法律上的反映。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司法独立。 2、实行无罪推定。

8、3、实行辩护制度。 4、实行陪审制。 5、采用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类型又称刑事诉讼形式的基本类型,是依据人类法律制度史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表现形式对刑事诉讼所作的分类。一、刑事诉讼法基本类型的历史沿革1、古典弹劾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古典弹劾式诉讼古典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不告不理的诉讼形式。在这种诉讼制度里,司法机关并不主动追究犯罪,必须由原告首先提出控告;法庭审理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及证人都必须出庭;证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在人类历史上,奴隶制国家中后期的古巴比伦、雅典,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中国西周的刑事诉讼主要采用了古典弹劾式诉讼。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原

9、则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审判权和行政权合一,由行政长官审判刑事案件;审判和控诉不分,审判案件的法庭同时又有控诉职权,可以主动追诉犯罪;盛行刑讯逼供,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疑罪作有罪判处;侦查和审理案件秘密进行,没有辩护制度。这一种诉讼形式盛行于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度。不仅西欧各国封建时代大多采用了这一诉讼形式,中国近两千年的诉讼制度也一直沿袭了这种形式。 3、辩论式诉讼与自由心证制度 辩论式诉讼的主要标志是将刑事诉讼视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原、被告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并不主动调查事实,也不提取和审查证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自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10、由原告方承担,如果证据不足,被告人应无罪释放。 在证据制度方面,资产阶级废除了纠问式诉讼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代之以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萌生于清末改制。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组成部分的刑事诉讼法学则是194

11、9年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1949年2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自此,基于建立与国民党不同的新法制的主观要求,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创立、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大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创时期、停滞时期、复苏与发展时期。1、初创时期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初创过程,包括对旧法统的批判,对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学习,探索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方面的内容

12、。2、停滞时期50年代末,随着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学术讨论成了政治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这一时期,不仅无罪推定、自由心证、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等理论问题成了右派言论,连宪法中明文确立的原则,如审判独立、辩护制度等也成了资本主义“黑货”,一旦有所论及,不但会遭受无情的批判,研究者还被打成右派,无法继续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当时刊物发表的近百篇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讨论的内容主要局限于刑事证据理论方面。1963年以后,“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相继开展,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完全停滞下来。3、复苏与发展时期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法制建设重新受

13、到了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十五大最终确立“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了。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发展相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开始全面恢复,进入了繁荣发展的新纪元。1979年7月1日,经历了24年三起两停的漫长而曲折的起草制定过程,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巨大变化,1996年3 月 、201

14、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经济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初步发展,为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性研究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平等观念、法治观念也将深入民心,从而引发社会观念的巨大转变。 而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法学自身来看,经过五十年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已经逐渐形成了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并为学科的长足发展培养、积累

15、了大批科研人员,从而有能力胜任新的社会条件所赋予的历史重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第一节 公安机关(police/public security officer)性质:我国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具有公安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任务: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打击犯罪。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权力。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the public prosecution) 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检察权是国家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一种重要权力。组织体系: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第三节 人民法院(the people court)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审判案件。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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