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论文 200915016 雷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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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用刑事诉讼法原理分析洛阳李浩案 雷浩案件简介2011年9月,河南洛阳警方侦破了一件离奇大案,一男子在地下室挖地窖,先后囚禁6名坐台女当性奴,期间两名女子被杀害。此案件引发社会极大震动,经过洛阳警方的紧张部署,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浩抓获。2011年9月22日,在案件中被解救的小晴、小美、丹丹、可可等4名女子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全部被刑事拘留。李浩,男,现年34岁,跟妻子育有一子。先前从消防部队转业安置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直到警方抓捕当日,周围邻居都不知道地下室还有性奴大案,他们都以为警方在挖什么赃物。据周围邻居介绍,平时李浩跟他妻子看起来感情很好,没什么异常。李浩的同事称,他平时都按时上下

2、班,看不出像坏人,不过很少参加同事聚会应酬。6名女子被囚的地下室位于洛阳市凯旋东路5号院景福苑小区,距离凯旋路派出所不到100米,距离武警洛阳支队也不过200米。这个小区总共只有3个单元,合计48户。二单元楼下的地下室就是李浩囚禁6名女子的地方。每个地下室都被分割成14个房间,小则四五平方米,大则十五六平方米,李浩所租用的是5号房间,属于最大间。李浩用于作案的地窖位于该储藏室地下4米深处。其挖地窖、运土石方,行动均在深夜进行,邻居毫无察觉。两年间作案利用摩托车与编织袋偷偷外运挖地窖的弃土并曾被小区晨练者撞破过。案件进展李浩一案2011年9月22日正式移交检察院,洛阳警方已经通过内部程序,向公安

3、部做了报告。23日上午,洛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郭丛斌表示,此案已被定为重大刑事案件。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院,4名女子在被短暂安置调查后,因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拘。李浩采取残忍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妇女卖淫,并致两人死亡,已抓获归案。分析看到以上犯罪事实,我们可以明确看出此案件属于刑事案件,那作为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如何规范有效地通过应用刑事诉讼法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首先来简单认识一下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程序中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规范

4、。调整对象为: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其任务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洛阳李浩案,严重地侵

5、犯了受害者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运用刑事诉讼法能够恰当地惩罚犯罪,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免除不公正的惩罚。接下来,就结合此案件事实与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对已经移送到法院部分,成为诉讼后阶段)诉讼主体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分为三类: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

6、、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此,我们应该对专门的国家机关分析一下,主要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此案中,要分析李浩案应该具体由哪个专门机构来负责,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管辖的涵义。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根据立案管辖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

7、刑事案件。而洛阳李浩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界定,所以此案应有洛阳公安局来立案侦查。而根据审判管辖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根据级别管辖,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即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此案情节比较严重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所以属于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范围。同时,由于地区管辖,因为此案的

8、犯罪地为洛阳,而受害者大都为洛阳人,所以应该由洛阳的人民法院来审理。综上,此案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对于诉讼当事人,即主要为被告人,被害者,被告人即为李浩,而被害人则为那六个女子。犯罪定性结束了对于犯罪主体以及立案审判主体的分析,那我们就要着重对于此案中李浩行为所可能触犯的罪名做一分析。对于犯罪的定性,应当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来分析,即李浩主观上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在这种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哪些行为?从李浩的客观行为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李浩主要目的不是为钱、而是为满足变态兽欲。洛阳市公安局发布的案情来看,家境并不宽裕的李浩先在市区一小区内购置地下室,而后用时两年挖出地窖,然后从娱乐场所骗女孩入

9、地窖囚禁,强行与被囚女孩发生性关系,后又给女孩配电脑进行消遣,杀害争风吃醋的女孩,带听话女孩外出卖淫。笔者认为李浩的作案动机是满足变态的“性欲”和“控制欲”,而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牟利只是李浩在经济紧张情况下的附产品。依据如下:第一,李浩在财力上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李浩用私房钱买地下室、坚持近两年夜以继日地挖出地窖,花钱到娱乐场所骗失足女入地窖,为女孩们配备电脑,供给女孩们一日三餐,这些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对于收入不丰的李浩来讲可谓耗资巨大,如果说李浩是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迫妇女卖淫,就应当频繁地带女孩外卖淫,或是传播淫秽光盘、上传网络淫秽视频牟利。然而从公安机关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李浩极力保持

10、自己倾力打造“王国”的绝对私密性,只是在手头紧的情况,才下才带 “听话”的女子外出卖淫,赚钱来补贴被囚女孩的基本生存开销。李浩处心积虑地建造隐蔽工程、隐藏行踪,其目的是希望不为人所知,而让女孩外出卖淫是要冒罪行败露的巨大风险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第二,从选择的侵害对象来盾,李浩之所以选择坐台女是因为这些女性流动性大,失踪不易被人发觉,便于控制。坐台女出于职业身份,往往不以真名示人,夜总会对坐台女失踪,也习以为常,李浩的犯罪行为不易为人知晓。另一方面,这些女性对于性侵犯敏感度较弱,易出屈从,一般不会以极端方式进行反抗,容易控制,容易达到满足无限扩张发泄淫欲的控制欲。可见,李浩其根本目的不

11、在于什么钱财。因此,在这种犯罪动机下,我们根据李浩的行为逐一定性:第一、犯罪嫌疑人挖掘地窖,为了满足变态的性欲,而将六名坐台女关起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第二,李浩为了驯服被囚禁者,打死了其中一个不服从监管的“不听话”的女孩。二名女孩相互争风吃醋,李浩协助其中一人杀死另一人,这里李浩的行为已超出了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内涵,其行为并非是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而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对此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三,李浩利用黑牢长期控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

12、系,涉嫌强奸罪;第四,李浩出于手紧,解决囚徒的开销,迫使女孩外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除此之外,如果还有迫使被关的歌厅小姐进行网络色情表演或是制作成淫秽光碟出售牟利,这种行为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解救女子被李浩“洗脑”而丧失了人性,如果在李浩杀害两名女子时进行了协助,根据她们在中起到的作用,构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同犯。如果自己并没有参与杀害他人,但在民警调查过程试图做假证包庇袒护李浩,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审判结果的预测根据以上所做的犯罪假设,我们可以对于李浩所犯的五项罪名根据吸收合并的原则做出合理的预测。第一,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而根据上文的分析,除了致死的两位被害者,对于其余受害者所犯的非法拘禁罪,应该被至少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故意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14、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此案中,有两名受害者死亡,所以,属于故意伤人致死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强迫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其中有两个女子死亡,所以应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没收财产。第四,强奸罪

15、。强奸罪,是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此案涉及强奸多名妇女,属于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五,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而对于此案,则适用一般处罚就好。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将这五项罪名根据吸收合并的原则,则很有可能判处死刑。如果

16、定为死刑,那么将要由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向洛阳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核准。而现阶段,死刑分为注射死刑和枪决死刑。而由于各地区死刑执行条件的不同,注射死刑并不是大范围地适用,并且我国的注射死刑并没有在洛阳实施的案例。因此,我认为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会适用枪决死刑。结语以上就是我对于洛阳李浩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原理所做的分析。此分析着重在诉讼主体以及犯罪定性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这其间必定会存在很多漏洞及不严谨处,还望老师予以改正指导。谢谢。新年快乐企业一般可在支付平台上备案多个用于税费电子支付的账号,法人卡用户可通过点击“修改可操作账号”,将这些银行账号的操作权限给予指定的操作员卡用户,并设定最大可操作金额。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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