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09年刑法新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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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

2、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2005233,单选)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3、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

4、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009年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预测背景从2007年开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连续两年

5、成为命题人关注的焦点,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独列为一个科目,并在司法部公告中注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因此,本部分将成为2009年司法考试必考内容。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7年,多项选择1道(2分),简答题1道(20分),总计22分;2008年,论述题1道(20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考点预测 根据考试惯例和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预测2009年卷一将会出现一道以上选择题,卷四将会出现一道论述或分析题,合计2030分。 (一)选择题: 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

6、性、人民性、科学性和开放性)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和体系完备) (二)简答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答题要点:(1)、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2)、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3)、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4)、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导;(5)、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表现在“政治

7、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 答题要点:(1)、依法治国基本内涵;(2)执政为民基本内涵;(3)、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4)服务大局基本内涵;(5)党的领导基本内涵。 名师解读:2009年刑法新大纲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

8、而已。(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

9、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

10、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1、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

12、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其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在我国,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必须不是“排除犯罪的行为”。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和大陆法系在构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只是判断方式不同而已。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

13、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简评】无论哪种理论,对于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人是有责任的(可以被非难的)。行为本身违反刑法,只说明行为客观上是不法行为,不能说明该行为人要被定罪。只有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刑法上)的责任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新考生请特别注意)(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理论如何结合?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

14、放在有责性部分了。“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责任阻却事由。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这样分析一下,大家是否觉得心里踏实了一些?(四)三阶层体系到底优越在何处?三阶层体系将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分开,然后分别讨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的阻却事由。这使得该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清晰。大家学习这个新体系,也要牢牢把握“违法”、“有责”两个概念。有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违反刑法的,但最后不定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二、刑法修正案(七)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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