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点消灭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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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段晓梅/魏光民一、刑事污点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刑事污点通常称“前科”,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它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人的一个否定的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主要是指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事实的记载。前科只能证明一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污点,其否定的评价对象只是过去的事实,这个污点仅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说明这个人现在、将来的表现和发展,但这个污点毕竟在人生的轨迹上划下了一条抹不去的痕迹,并且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化而自行消灭,其影响是现实的,深远的、延续的、甚至是终生

2、的。在长期的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前科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记载有刑事污点,它会成为当事人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会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个人的毁灭,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国司法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但从相关法律及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略见其痕迹。1. 刑事污点制度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在他的历史上就会重重的记上一笔,在以后的重大事件中,必须如实的向有关部门交

3、代,否则,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这些人在社会事务和参与竞争中被拒于门外。在入伍中,如果如实报告,当事人会因为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入伍资格;在就业时,录用单位也会因为当事人受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接受。如果当事人隐瞒相关历史,自然又成为当事人不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成为辞退当事人的正当理由。例如:8年前,被一个“哥们儿”拉着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的王丰被判两年有期徒刑。那一年,他还不满18岁。两年后,王丰从邯郸的一所监狱刑满释放。他去应聘过一些用工企业,登记时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历史”,这就像一个很灵验的“标签”,委婉地把他“请”了出去。下一次找工作填简历的时候,王丰隐瞒了自己的“前

4、科”,这次他被录用了,但两三个月后,单位还是拐弯抹角地知道了他的历史,还是让他“另谋高就”。 另外,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之后,在其再次犯罪中,一定条件下,前次犯罪会成为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在定罪量刑中也承认并重视刑事污点记录,根据其有无,对当事人予以不同的处罚。2. 刑事污点制度相关的从业限制规定刑事污点制度不仅在刑事制度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规定,特

5、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从业限制规定,往往把这些人剔除在外。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该职业。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仅在法律职业中有从业限制规定,对于一些涉及经济领域职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

6、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注册。公司法第5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另外在其他一些认为相对重要的职业中,法律也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我国教师法第2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刑事污点制度的从业限制,不仅体现在法律中,在许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规章

7、制度中,也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有前科人员的从业资格。2002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第一部分规定,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和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取消了刑事污点者的考试资格。第四部分规定,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限制了有前科考生的录取。至于学校、单位的内部规章中,将触犯刑律列为不予录取和开除条件的,更是俯拾皆是。有过刑事污点记载的人,不仅在从业权利上有相关的限制,就是对于某些义务的履行,也要看你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资格。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他们

8、从业的权利在许多领域中被剥夺,这样的规定,无形中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许多是永久的,是在当事人历史上永远抹不去的一个污点。3. 刑事污点制度间接的社会影响刑事污点在法律上规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对于刑事污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难以名状的。一个人一旦受过刑罚处罚,这个人在社会、单位、人群中就像贴了标签的爆炸品一样,大家对其像躲避瘟疫一样,畏而远之,他们处处受社会歧视,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很难融入到正常的人群中去,与别人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人们的一种主观心理,在人们的意识观念中,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那这个污点将伴其余生,甚至会影响到子孙后代。人们在潜意识

9、中拒绝接受他们,总是以一种怀疑、鄙夷的态度看待他们,给他们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让他们难以面对生活,有的甚至怀疑一切,敌视一切。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不仅对未成年的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而且,对于其家人心理造成的压力也是沉重的,许多家庭成员因为家庭中有人有犯罪记录而觉得在社会上难以做人。有些家长,为了给有污点记录的孩子寻找一个宽松的环境而不得不远走他乡。当然,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特别是在刑事制度方面,其规定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必要的警戒作用。但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不利于其改造

10、,堵塞了他们自新悔过的道路。同时,法律中对这些人从业领域的限制,无形中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使其难以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竞争的机会。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构建相应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很有必要。二、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的合理性1.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激情犯罪。如:2004年3月20日上午9时,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判庭正式开庭,被告席上是三位出生在1987年前后的少年,去年11月,他们将另一少年打至轻伤,被公安机关逮捕。法官提问:“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第一被告回答:“看着他有气。”第二被告回答:“出于哥们义气。”第三被告回答:“想

11、凑个热闹。” 这些犯罪人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而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相比,这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如果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材。另外,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的各方面尚未定型时期,在这个阶段,家庭、学校、社会的职能就是完成这个塑造时期。一个人在这一阶段误入歧途,各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完全把这个污点责任推卸在他们身上也显失合理的。因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实际,构建取消其污点记载制度,给他们创设一个“告别过去,追求明天”的社会环境就很有必要。2.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心

12、理负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犯罪记录在未成年人心理就像一块巨石,压得他们难以喘息。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的未成年人一样,有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但是,由于犯罪历史的存在,他们性格上往往表现得极为敏感、脆弱,一旦遇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重新犯罪。陕西渭南市有一杀人案的犯罪人,该罪犯曾有盗窃史,刑满释放后一直安分守己,希冀重新做人。但周围的人文环境使其难以正常生活,邻居一旦发生丢失物品事件,大家就把怀疑的眼光投向了他,有些甚至指桑骂槐。这种情况下,造成该案犯性格暴躁、孤僻冷漠,对于周围一切不感兴趣,处处以敌意对待一切。2001年5月的一天,当自己女友无意中指责他是犯罪人时,他心理难以承受,积

13、聚已久的怒气一触即发,挥刀砍死女友,酿成了惨剧。对于这类犯罪,如果我们设立一定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由一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表现,公开宣布对当事人撤消犯罪记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他们生存的社会压力,鼓励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为取消这个记录而不断努力;另一方面可以抹去这个污点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也让人们心目中的这个污点逐渐淡化,为当事人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改造环境。另外,根据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引导教育他们,排除不良因素的诱惑,使他们尽快的融入社会、融入人群,和正常人一样愉快的工作和生活。3.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符,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主要目的对于青少年犯罪,

14、我国司法界一直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些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基本态度。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都在做各种尝试,实施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措

15、施,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的“暂缓起诉”制度,以减少未成年人污点记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这些措施也得到专家们的赞许,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都有积极意义,从各个方面体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政策。从我国刑法刑罚的适用目的来说,预防犯罪是其主要目的,惩罚犯罪只是刑罚适用的手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污点消灭制度,设立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方面给他们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又给他们指明悔过自新的道路,使他们忘记过去,汲取教训,为自己的明天加倍努力,力争成为一个社会有用人才。这与我国刑事政策的目的相吻合,既防止了未成年犯

16、罪人重新犯罪,达到了教育的最终目的,也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态度。4.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促进同国际社会立法趋势接轨人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也就是说,这种贴标签的制度,本身就是对人尊严的一种藐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更严重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利。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他们大多数过去从未就业,而我国的刑事污点制度,在其就业道路上设置了重重障碍,导致未成年人难以平等参与竞争,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刑事污点制度无形中降低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特别是对于未成年来说,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成长过程。“做一次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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