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订正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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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订正问题分析吴仕春 张春阳在近年来针对裁判文书的部分研究成果 关于近年来裁判文书的研究成果,可参见张锡敏著:裁判文书改革的若干法理思考,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70-73页;张文录著: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的改革,载河北法学2006年4月,第152-155页;韩红俊著:法院的职能分工与民事判决书,载河北法学2006年9月,第117-122页;韩鹏华著:基层民事判决书写作方式探究,载山东审判总第187期,第109-122页;付悦余等著: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行走在价值与现实的结合点,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第72-75页;张泽涛著: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载中国

2、法学2006年第2期,第182-191页;胡云腾著: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第48-52页;何良彬、钟宏著:论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的公开,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3期,第17-20页;王刚著: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与形式,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4期,第95-96页;王松著:民事裁判文书应繁简分流,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58-60页;王松著: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第46-50页;王启庭著:判决不同意见书的法律价值与制度建构司法公开与裁判文书的创新,载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110-114页;孙长春、戚军伟著:判决理由说明现代

3、司法判决正当性的内在要求,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76-80页;王贵东著:判决书署名形式之比较,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6期,第107-109页;王仲云著:判决书说理问题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第84-86、156页;巍伟著:判决书写作模式再思考以理论重构和制度保障为视角,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第146-152页;张霞著:判决书中的法律论证,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5期,第14-18页;戴璇著:司法判决书难以文学化,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15-17、22页;王长江著:“马锡五审判方式”之裁判文风,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

4、9年第4期,第161-163页;以及部分硕士论文:李文霞著:反思与建构对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思考、刘岩著:论法院裁判文书改革,均系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毕业论文;陈文丽著: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分析,苏州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另外,关于裁判文书文字风格及语言特型,参见杨海明著:刑事判决书语言程式比较研究,载修辞学习2006年第6期,第30-33页;董敏著:论当前中国民事一审判决书的语类结构潜势,载修辞学习2006年第4期,第33-36页;张清著:判决书的言语行为分析,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第144-149页;吴婉霞著:浅议裁判文书语言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5、005年第3期,第108-110页;唐师瑶、王升远著:中日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比较研究,载修辞学习2006年第4期,第37-39页。综合上述研究成果,还没有从文书瑕疵订正角度进行的分析。中,对裁判文书存在问题分析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一是裁判文书的主体结构问题;二是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公开问题;三是裁判理由阐述问题;四是引用法律条文的规范问题;五是裁判文书署名问题;六是裁判文书针对程序性事项的表述问题;七是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问题;八是裁判文书附加判后语问题;九是裁判文书文字风格问题。但针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瑕疵后如何订正的问题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在此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

6、简称法院解释)内容中,新增了关于刑事裁判文书对身份信息记载有误的订正问题,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事裁判文书瑕疵订正问题加以规范。尽管相关规定只涉及到身份信息记载有误的情况,内容仍显单薄,但充分反映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发展,法院诉讼文书特别是刑事裁判文书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从1999年颁布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统一样式到现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裁判文书瑕疵订正问题,针对刑事裁判文书实践运用的总结规范以及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更多涉及到刑事裁判文书的问题进入研究视野。本文将从刑事裁判文书瑕疵订正问题的角度尝试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尽可能及时、规范、有效地弥补裁判文书的错漏,最大限度维护司法公信力,保

7、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并希望引发大家对文书订正问题的关注,以期抛砖引玉。一、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含义及分类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并递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周道鸾:“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努力提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1页。刑事裁判文书属于刑事诉讼文书范围,主要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两类。瑕疵,亦作“瑕玼”,原指玉的斑痕,后用作比喻人的过失或事物的缺点。本文所指的刑事裁判文书瑕疵,主要是技术性错漏,既包括被告人身份信息表述错误、事实查明描述不当、法律条文引用

8、错误以及判决主文载明错误 这里指裁判文书主文内容出现了与合议结论、审委会决议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属于技术性错漏的一种。等文书内容上的不当之处,也包括在文字、标点及数字等方面出现的技术性错漏。不包括事实叙述不清、证据论证不足、法律适用有争议以及裁判说理不充分等实质内容不足的情况。本文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中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和二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为分析样本,梳理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分类。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与二审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

9、结构均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一)关于首部的瑕疵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以及诉讼参与人相关信息等内容。首部瑕疵比较集中地出现在案号与诉讼参与人相关信息两处。案号由年份、法院名称简称、案件类型、文书种类和案件序号组成,如:(2012)X法刑初字00XX号。实践中案号瑕疵多表现为年份错漏和案件序号错误。诉讼参与人相关信息瑕疵多表现为性别、出生年月、采取强制措施时间、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相关信息等出现错漏,比如2012年的案件错为2011年、“刑初字”误写为“民初字”或者“刑终字”,以及案件序号数字错漏等。因本部分涉及案件编号、参与人基本信息,因此一旦出现瑕疵后造成的

10、影响比较严重,必须以适当的形式及时订正,否则小瑕疵都会造成直接否定全案的后果。(二)关于事实的瑕疵事实包括起诉事实简述、证据举示情况、指控罪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法庭审理查明事实、经庭审质证证据列举等部分。事实部分的瑕疵主要是一些字句、标点上的错漏,还包括证据列举中数字序号编排错误等。本部分的瑕疵虽影响较小,但如果出现在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部分,会造成事实不清、证据有误的后果。特别是对证据列举数字编号出现错漏,会引起当事人法院擅自隐匿经质证证据的怀疑,由此质疑司法公信力,因此也不能忽略。(三)关于理由的瑕疵理由部分是刑事裁判文书的精华,是法官通过梳理证据、重建案件事实后进行辨法析理的主要板块。

11、法官审判业务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这个部分。本部分的瑕疵也主要是字句标点方面,但出现在此处的任何细小瑕疵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法官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质疑,极大损害刑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比如将“可从轻处罚”误写为“应从轻处罚”、将“某某行为已构成某某犯罪”误写为“不构成某某犯罪”等,会直接改变案件定性及处理结果。(四)关于判决的瑕疵判决部分包括法律条文引用和判决主文叙述,是刑事裁判文书的核心。本部分的瑕疵包括字句错漏、条文错误以及主文内容错漏,尽管属于技术性错漏,但这里的任何瑕疵都直接否定整个判决结果。比如将故意杀人罪条款即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误写为第三百二十四条,差别巨大,直接属于法律适用错

12、误;再比如主文字句出现错漏,甚至由于疏忽导致主文结果与合议结论不一致,就属于判决结果有误,都是二审法院应直接发回或改判的范围,后果相当严重。(五)关于尾部的瑕疵尾部包括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判决日期和法院印章,记载了做出裁判结论的主体、时间以及法院。本部分瑕疵主要表现在人员职务表述错误、姓名错漏及判决时间数字错漏,比如将“审判员”误写成“代理审判员”、将审判人员姓名误写或者判决时间出现数字错误等。该部分的瑕疵对案件审判也是致命性的,因为审判人员的职务、姓名出现错漏可能会导致该案审判主体不适格。判决时间出现错漏会直接影响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权的实现。二、刑事裁判文书瑕疵订正的意义人民法

13、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公正不阿的公正形象。制作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法院审判业务的一项基本建设。要充分认识制作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用改革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那种认为“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是十分错误的、有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最高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

14、重要意义的论述界定清晰、概括准确,在多年后的今天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裁判文书体系中,刑事裁判文书显得尤为关键:它是正确实施国家刑事法律的重要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考察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指导审判业务不可缺少的案例;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国家的重要专业档案 参见周道鸾:“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完善”,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7期,第7页。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看,刑事裁判文书本身质量的好坏,还可以充分反映出刑事诉讼理念发展程序和人权保障进步水平。但从唯物论角度讲,错误总是无法避免 据笔者所在地区高级法院2012年刑事法律文书带错出门情况通报显示:检察机关向

15、高级法院通报了2012年上半年法院系统刑事法律文书带错出门情况及案件明细,经逐件核查,发现涉及25个中、基层法院的共计56件案件确实存在文书带错出门的情况。尽管一再强调法律文书校对程序与质量并将其计入绩效考核项目,但由于案件数量递增及工作疏忽原因,裁判文书瑕疵仍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研究瑕疵订正问题成为“不得已”的当务之急。要在一方面强调提高制作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同时,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订正问题。及时、准确以及采取适当程序订正刑事裁判文书的瑕疵具有重要意义。(一)确保审判信息准确传达这是刑事裁判文书瑕疵订正的首要意义。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审判结果的载体,是刑事诉讼程序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出现瑕疵,就意味着拟传达的刑事审判信息出现一定程度的扭曲,将对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造成无法预估的误解。因此,订正瑕疵,就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信息在出现疏漏后还能够通过主观努力继续准确予以传达,尽力维护刑事程序前提运转成果。(二)确保司法公信明确有效刑事裁判文书属于依法生成的法律文件,是特定的官方文献,具备明白无误的公信力是其本质属性。出现瑕疵,就会降低刑事裁判文书自身的严肃性以及审判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最终殃及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因此,订正瑕疵,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弥补已经遭受损害的裁判文书严肃性和国家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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