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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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人员、律师依法履职和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办案人员,下同)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交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案人员提讯罪犯时,应提交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看守所应严格查验相关

2、证明、证件。 对依法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看守所应重新开具提讯证,办案人员可继续提讯。 第三条 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讯问、会见室。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室设置手机等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并督促来所提讯、会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将相关物品放入存放柜。第四条 提讯在押人员应严格执行“双人提讯”制度。发现办案人员单独提讯的,看守所应当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将在押人员还押,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案件主管机关。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

3、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机关。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要保存备查。 第五条 律师会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公安、检察机关开具的会见证明材料。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由律师交看守所联)(在侦查阶段,此联可一次开具,多次使

4、用)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看守所应复印存档备查。 看守所应在奎验上述文书和证件无误后,安排律师进行会见。但接到办案机关出具的会见证明材料作废书面通知的,不再安排律师会见。 第六条 律师会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予以安排。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在48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八条 律师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

5、属代为聘请,或者有关机关、单位转达聘请要求的,在初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由律师首先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若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意聘请的,由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继续会见;若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同意聘请的,律师应对其不接受聘请的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由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可为1至2人。持有地(市)级以上律师协会制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实习律师可随同律师参与会见,但不得单独会见在押人员。 第十条 律师不得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会见2个及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不被监听

6、。第十一条 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对翻译人员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看守所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和办案机关准许其参加会见的证明。 第十二条 提讯、会见在押人员时,办案人员、律师应严格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严禁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严禁私自录音、照相、录像或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提供给在押人员使用。 发现有上述违规情况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固定证据。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案件主管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同时由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视情通报市司法局。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提讯、会见前后,

7、看守所均应严格落实在押人员少。身安全检查,防止违禁物品出入监室。 会见前,看守所应将在押人员送押至会见室,并与律师做好交接工作。会见结束后,看守所应将在押人员还押至监区。 提讯、会见后,看守所应加强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在押人员出现思想、行为异常的,应及时通报办案机关。 第十四务 提讯、会见期间,看守所应加强对提讯、会见区域的巡视观瘵,严防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情况的发生。提讯、会见过程中,办案人员、律师发现在押人员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终止提讯、会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看守所。 第十五条 对确需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临时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起赃的,办

8、案人员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内容应注明提解出所的法定原因系“辨认罪犯:罪证或起赃”以及起止时间)和提解证。 对确需在押罪犯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的,办案人员应持办案机关出具的公函,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出,并于当日送回;因办理其它案件,需要将在押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的,应持提解证和办案机关所属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函,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在押人员临时出所期间的安全和健康,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每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押人员出所和回所时,看守所应按规定进行健康及体表检查,做好工作记录,由看守

9、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回所时,若发现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异常的,看守所应要求提解的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案件主管机关和检察院驻历检察室。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律师进行提讯、会见,不得影响在押人员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节假日、夜间一般不得提讯、会见在押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讯、会见在押人员的,应由办案人员所属办案机关或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七条 本市办案、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办案人员、律师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监所检察部门

10、的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企业一般可在支付平台上备案多个用于税费电子支付的账号,法人卡用户可通过点击“修改可操作账号”,将这些银行账号的操作权限给予指定的操作员卡用户,并设定最大可操作金额。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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