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来历代治藏政策法规汇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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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古籍整理如何体现时代性以元代至民国治藏政策法规汇要的整理出版为例 藏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成员,西藏地区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13世纪,西藏归附元朝,从此和其他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一样,纳入中央王朝的统一管理。从元朝开始,历代中央政权在加强对西藏管理的同时,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政策法规。今天,它们虽然已经失去了政治、法律的社会约束力和强制力,化为尘封的历史档案和文献,但其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和先人智慧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十分突出的指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

2、时代性。”“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这十分清楚地指出了古籍整理和研究的落脚点和重要意义。本书在借鉴我国历代编修史书采用“会要”体裁基础上,融合现代政治学、管理学方法,对历代中央政权对西藏管理的政策法规文献进行了系统的分类整理。每章前面概述本章主要内容及其各种政策法规的得失和历史意义,供读者导读。其后,便按分类专题编选的各朝代有关的政策法规原文。通常是全文照录,只有个别冗长的才略加删节,目的是保留原汁原味,方便研究利用。从而使传统的文化典籍工作与当代社会相适应,在保持民

3、族性的同时,由体现出时代性。例如:世间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历史研究就是找出这些规律并加以记述。研究,需要尽可能掌握全部资料(实际上这是很难做到的),了解全过程,找出规律。而记述则是要首尾俱备,条分缕析,脉络清楚,这样才能让人了解事物的本来面目。我们现在做的就是这样的事。 记述通常是从头说起。谈到历代治藏政策法规,当然需要从元代(12711368)说起。13世纪,蒙古汗国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通过凉州会谈统一了吐蕃(当时把今西藏地区和藏族统称吐蕃)。蒙古汗国建立元朝,上升为全国政权,在吐蕃设治建政,开创了中央政权治理西藏地区的历史,从而历史上才有了治藏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主要是:通

4、过会谈和平统一吐蕃;“因其俗而柔其人”尊奉和保护藏传佛教;建立帝师制度,以萨迦派僧人任之;“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以教辅政;联姻封王以亲谊与西藏上层僧俗缔结政治联盟;蒙古宗王受命领吐蕃等地;设立宣政院作为管理吐蕃及全国佛教事务的中央机构;中央政府直接处理吐蕃重大事务;设治建政,委派官吏;帅臣以下,僧俗并用,军民通摄推行政教合一制度;将吐蕃封授八思巴作为香火地,同时又清查编户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免除赋税差徭并予赈济与赏赐;设置驿站并予补助。历史已经证明,元朝首倡和制订的治藏政策法规取得了成功。其基本原则多为后代所镜鉴。当然,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从7世纪开始,生活在青

5、藏高原的吐蕃就与中原王朝联姻,形成“合同一家”的密切关系,后来虽经历数百年风风雨雨,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与交流不仅没有中断,反而更加亲密无间。13世纪时,吐蕃归附蒙元,正是这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也正是元代治藏政策法规之所以能够产生的历史渊源。元代治藏政策之所以适宜,并能取得成功,也有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建立元朝的蒙古族,也是我国的边疆少数民族之一,其生活的蒙古高原与藏族生活的青藏高原,自然条件有许多相似之处,其社会生活和心理素质也有许多相近处,容易互相沟通理解(例如,蒙古族很快就接受了吐蕃的宗教文化),所以元朝提出的一些治藏政策能够比较适宜吐蕃情况,吐蕃也容易接受。另外,作为元朝治

6、藏(吐蕃)政策的首倡者和主要制订者的元世祖忽必烈,早在“创立国号”、正式建立大元王朝之前,就已经崇奉藏传佛教,接受了藏族文化,并吸收八思巴等藏族高僧参加国家政权,为治理全国(包括吐蕃)出谋划策,所以有吐蕃僧俗上层人物参与提出和制定的有关政策,比较适宜吐蕃,并卓见成效。 1368年建立的明朝取代元朝成为全国政权,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地接管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权。因此,太祖洪武帝朱元璋及其政治继承人成祖永乐帝,连续推出了一系列加强西藏管理的政策措施。 立国之初,洪武二年(1369),从刚刚平定陕西开始,朱元璋即多次HTK遣使招抚,起用前元旧官,建立行政管理机构,任命官吏,稳定社会秩序。HT这是汲取前

7、元通过凉州会谈统一吐蕃的历史经验,避免武力,利用和平手段统一西藏,同时参考前元郡县吐蕃、设治建政的成功经验,在西藏及甘青川滇藏区建立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共设置都指挥使司二、指挥使司一、宣慰使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十七,各设官抚治。大量起用前元旧官和当地僧俗首领,以避免因改朝换代引发社会动荡,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对于西藏宗教,明朝和前代一样采取尊崇扶植政策,但不再独尊萨迦派,而是对各教派一视同仁,“多封众建”册封三大法王和五王,保持各教派势力均衡,使之共同尊奉朝廷。同时,敕赠各种荣誉封号,崇奖“化导”藏族有功绩的藏传佛教僧人。其实,这也是明朝对西藏宗教政策的重要内容。当时藏族各部落之间矛盾

8、很多,经常发生冲突,一些高僧则常常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殊身份,往返协调,使之和解。而对刚刚建立的大明王朝心存疑虑观望的,则进行说服、疏导,使之归顺新生的中央政权。经查有实绩的,敕赠法王荣誉封号(与前所述实封不同),以及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等封号(其中,也有的同时封授领地或部落)。目的在于充分利用藏传佛教僧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调动其积极性,为巩固政权服务。建立朝贡制度“贡有定期,人有定数,物有定品,印信有定据”。HT这是明王朝利用行政立法的方式,对于各藏族部落和大喇嘛朝贡期限、贡使人数、进贡物品和公文凭证等做出制度规定,是利用经济手段体现政治隶属关系的特殊方式。贡品一般都是数量有

9、限的土特产品,而赏赐则是西藏生活必需的茶叶、绸缎、布匹等,其实质则是对西藏的经济支持。 “差发”制度(计户纳马充赋)与茶马互市HT的建立,是明太祖朱元璋创立的政策,当时统一全国的战争仍很频繁,急需大量战马,于是规定甘青川边等产马藏族部落,以户为单位,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马匹,充作应向国家交纳的租赋,然后,国家按马匹时价赏给一定数量的茶叶。良马为朝廷急用,茶叶为藏族生活必不可少,需求量很大。交易的利润很高,自然会引起逐利者蜂拥蚁聚,这就妨碍了朝廷利益,所以伴随“差发”制度的是官家对茶马互市的垄断,并采取了许多相应的限制措施。但是,禁令被不断冲破,势难禁止,国家又不得不承认民间茶马互市,这是明代经营

10、西藏的一个突出特点。设置僧录司、四夷馆、驿传,分别掌理涉藏事宜。HT其中,僧录司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四夷馆负责涉藏公文翻译,驿传管理贡使接待、转运贡品和传递公文等,都是一些保证治藏政策贯彻执行的制度措施。清代(16441911),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在汲取元、明两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因时变通制定的治藏政策,比起前两代来都要系统而完备。最主要的是“订立章程,治藏立法”。朝隆时期曾将前代和本朝治理西藏的成功经验,汇编成“治藏章程”,以国家行政法的形式颁行,使之法制化,意在行之久远,不致因人事或历史变迁等原因而发生变乱。第一部治藏章程是乾隆十六年(1751)颁布的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后来,

11、又陆续颁布一些。其中,最著名的是乾隆五十八年(1793)颁行的二十九条章程,它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将西藏的行政体制、职官和军事制度,以及经济、宗教、涉外等社会的方方面面,规范为法律条款,因此,有的专家将其称为清代的“西藏基本法”。它不仅在当时中央政权强化对西藏的治理有着重大意义,而其基本原则也多为后来所遵循。法定行政区划,设置理藩院主管藏政,钦差驻藏办事大臣主持藏政,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整顿并法定官制,建立朝贡与赏赐制度。这是清朝比起元、明两代来说,进一步强化对西藏地方主权管理的几项主要政策措施,把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提高到一个历史新水平。法定行政区划,这是近代国家行政才有的,反映了中央政

12、府管理西藏地方的历史发展进步。设置理藩院和驻藏大臣,是中央政府(或通过其派驻代表)直接掌理西藏重大事务的行政管理体制,目的在于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敕封达赖和班禅,尊崇扶植藏传佛教并加强管理,创立金瓶掣签制度。这几项关于西藏宗教的主要政策,出发点和基本精神是继承了元、明两代的,但做法不同。它不沿袭元代独尊萨迦派、明代“多封众建”的做法,而是尊崇新兴的、势力强大的格鲁派,并敕封两大宗教首领,暗寓双强并峙,合为我用。创立金瓶掣签制度的实质,是由中央政府掌控西藏宗教首领的选任权,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并形成历史定制,为后世沿用。派驻官兵,整编藏军并将其纳入国家正规军序列,辟治交通和加强台站建设,整顿和加

13、强财政经济管理、减轻乌拉与租赋,严守国门与加强边政建设。这几项政策措施是清朝根据当时的历史环境提出来的。乾隆末年,廓尔喀(尼泊尔)曾两次入境武装抢掠,鸦片战争期间森巴侵扰,清末英国两次大规模武装入侵。虽然,我爱国军民进行了英勇的抵抗,但也付出了惨重代价。历史给清中央政府敲响了警钟:西藏地方是西南国门,关系国家的安危,这是历史给清朝提出的新课题。所以,清朝提出和推行的上述几项政策措施,主旨都是巩固边防,建设边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民国时期(19121949年9月),时间虽短,但在历史上有划时代意义,这就是,它结束了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开辟了通向新中国的历史道路。民国时期可以大体分为两个

14、阶段:1927年前的北洋政府时期,之后直至1949年9月的国民政府时期。前期的历史特点是政局动荡,政权更替频繁;后期除了内战之外,主要是强敌入侵,从九一八事变到日本宣布投降,前后十几年,战争几乎贯穿了整个国民政府时期,但就西藏而言,最危险的则是来自英国的干涉侵略,及其煽动、支持下西藏地方当局的分裂独立活动。所以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治藏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的权威和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二是抵制英国的干涉侵略,同时制止西藏地方当局的分裂活动。这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1912年元旦,孙中山先生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庄严宣布:中华民国是“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的汉

15、、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国,明确回答了举世关注的清朝灭亡之后,中国向何处去、建立一个什么样国家的历史大课题。它说明了新生民国的国家性质,规定了建国纲领和治国基本政治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之后,民国颁行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包括初期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约法,以及后来的各种临时宪法),都明确规定五族共和的国家性质,西藏和蒙古地区为中华民国领土组成部分,这当然也就成为民国时期历届中央政府制定治藏政策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任命驻藏办事长官,设立管理藏务中央机构;选举立法,西藏代表参加国会及国家权力机构;制订管理西藏事务的规章制度;坚持中央政府对西藏摄政册封权等等。这些,都是在借鉴元、明、清各

16、朝治藏政策的基础上,损益变通,力图运用任命驻藏长官、设立机构和订立规章制度、吸收西藏上层僧俗人物参加中央政权,以及任免中央僧俗官吏等政策措施,努力维护中央政府对西藏应有的权威。建立藏传佛教管理制度和办法;优礼达赖、班禅,主持其转世事宜等,主要是因袭清朝的藏传佛教政策而稍加变通。十三达赖和九世班禅对当时的西藏政局和人心向背,有着重大影响。民国政府力图通过这些政策,争取他们倾向民国政府,稳定西藏政局,并确保国家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和中央政府对其首领人物的选任权。兴办蒙藏教育,优待蒙藏学生。这是民国政府适应历史潮流提出并推行的政策。清以前各朝各代不曾有过,是当时教育兴国思想在治藏政策中的体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有利于藏族和西藏地区文明进步。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曾经大打折扣,有的甚至成为一纸空文。但是作为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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