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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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一、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中央高校、省级其他厅局直属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参照执行。三、省教育厅财务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

2、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有领导责任。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会计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各项经济业务应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单位的会计机构、会

3、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六)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规定要求。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考核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自评的工作报告。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会计基础工

4、作规范化单位:(一)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二)未依法建账,或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六)其他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

5、准分的50%;良好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分且低于90分;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且低于75分;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七、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听、看、查、问等方式分批进行。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报省教育厅审定。八、省教育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两年内未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省教育厅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抽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定要求

6、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九、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件:江苏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评分标准考核项目分值考 核 内 容评 分 标 准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01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未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的,考核不予通过。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

7、人员的任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通过。 3会计人员必须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 3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每人扣2分;会计人员持未经年检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每人扣1分。 4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 4未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的扣1分,未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的扣1分,未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的扣1分。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未报省教育厅批准的不予

8、通过,会计人员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扣0.5分。 6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6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见继续教育培训或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每人扣0.5分。7、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财务软件系统维护等工作。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2分;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财务系统软件维护等工作的,扣2分。

9、8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8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扣1分,对违反职业道德不按规定处理的扣1分。二会计核算二会计核算二会计核算5(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1未按规定建立账册的,考核不予通过。 2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2会计核算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每项扣1分,无特殊情况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的扣2分。 3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事项未

10、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每笔扣0.5分。 4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4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任意增减、合并会计科目或任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的扣1分。10(二)原始凭证 l、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开出的票据收入须及时入账且在票据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注“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对预借的发票或收据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及时清理未入账的预借票据。 1原始凭证填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张扣05分;收入未及时入账或

11、未在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的,每张扣05分;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未按要求套写或作废时未加注“作废”标记的,每张扣05分;未经分管领导审批擅自预借发票或收据的,每张扣05分;未及时清理预借票据的,每张扣05分。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要素齐全,填制符合规定,报销时手续完备;如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每张扣0.5分;报销手续不完备的, 每张扣0.5分;未正确处理丢失的原始凭证的,每张扣0.5分。 3预借款项必须按要求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记账联须

12、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对借款单作相应处理。 3预借款项处理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可凭复印件入账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4对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未将批文或复印件作附件的,每笔扣05分。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5擅自外借原始凭证的,扣1分;向外提供复制件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每次扣0.5分。10(三)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

13、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签名盖章等基本要素。收款和付款相关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笔扣05分;无稽核等有关人员签章的,每笔扣05分;收款和付款相关凭证无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的,每笔扣05分。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序时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2记账凭证未连续序时编号的扣1分;附件张数不齐全的,每笔扣05分;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的,每笔扣1分。 3填制记账凭证,摘要简洁明了,会计分录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3记账凭证摘要内容含糊不清,会计分录、数字计算不准确,每笔扣0.5分。 4记账凭

14、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不附原始凭证的,每笔扣2分。 5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并注明所更正的凭单日期、凭单号及更正原因等详细内容。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财务凭证。 5记账凭证随意更改,不按规定更正错误的,每笔扣0.5分;违反有关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财务凭证的,每笔扣0.5分。 6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日期、凭证类型、起讫号码等基本信息。 6未按编号顺序排列、折叠整齐的,扣1分,未按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装订不符合要求的,每本扣1分。(四)会计账簿5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必要备查账簿的扣2分。 2启用的账簿封面应注明单位和账簿名称,并具备目录等要素,账簿设置要素齐全、规范;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国库支付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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