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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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医疗卫生适用本条例。 农村医疗卫生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医疗;(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三)药品供应保障;(四)妇幼保健;(五)疾病预防控制;(六)卫生监督;(七)中医药卫生;(八)爱国卫生;(九)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十)其他医疗卫生工作。第三条 农村医疗卫生应当遵循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农村医疗卫生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四

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政府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农村卫生经费。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支持,并对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人

3、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水利、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八条 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九条 县级

4、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第十条 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所卫生院应当配备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经过专门培训的预防保健人员。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事项由其主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每个村应当设置一所卫生室。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医疗和预

5、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工作制度,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可以采取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技术指导、人员交流和远程医疗指导形式施。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购置设备,补助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

6、基本医疗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补偿。第十五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监督考核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 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七条 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服务。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执业

7、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在村卫生室执业:(一)具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三)农村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进修等培训活动。教育部门应当调整医学教育结构,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开展农村卫生技术人才所需的学历教育。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

8、和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照顾。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给予保障。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相衔接。政府应当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采取定额定项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章 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第二十二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

9、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助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鼓励和组织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县(市、区)进行统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

10、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商业保险及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第二十八

11、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保证参合群众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至少张榜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包括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对其难以自付的医疗费用提供救助。第五章 农村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和乡镇合理设置

12、医疗急救服务站(点)。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农村供血和储血网络建设,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的供给。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做好妇女儿童保健、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科学研究和降低孕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预防和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消除碘缺乏病;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和管理;做好精神卫生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农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农村居民健康教育服务,引导农村居民

13、健康消费,倡导科学文明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开展健身活动,增强农村居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农村生活饮水水质检测、改厕、创建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工作。防治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灭病工作。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环境状况和室内居住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加强对工矿企业污染和农村饮用水源的监测,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的管理,加强对农作物农药残留、农产品安全性检测以及对人畜共患疾病

14、的预防控制,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在农村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在农村寄宿制学校配备校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服务全过程,做好健康教育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违

15、反有关法律、法规,渎职、失职,造成疫病流行或者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擅自设立农村卫生机构的;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技术岗位上从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 (三)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执业注册,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没有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具体收支、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侵占、挪用本条例规定各项经费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侵占、挪用的经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这些大大小小经济细胞的多样性和互补性,形成了经济生活中丰富多彩的“生态平衡”。作为以适应环境而生存、自保甚至做强做大作为理由的企业,面对这局面惟一办法就是转型“健身”找出路。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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