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_T606_1-2015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第1部分: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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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40M 80 DB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 12/ T 606.12015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第 1部分:邮政Specifications for postal and express services in rural areaPart 1: Postal2015 -12- 30发布 2016 - 01 01实施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DB12/T 606.12015前 言DB12/T 606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分为两个部分,本部分为DB12/T 606的第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

2、草。本部分由天津市邮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凯、陈宝国、刘璟、王珺、孙彩英、袁田、刘岩、吴广磊、嵇林雪、申娜娜、何媛、李雪军。本部分于2015年12月首次发布。IDB12/T 606.12015农村地区邮政与快递服务规范第 1部分:邮政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天津市农村地区邮件寄递的术语和定义、邮政服务设施设置基本要求、服务环节、投诉及申诉、损失赔偿和安全管理。本部分适用于为天津市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邮政企业及邮政服务代办点、村邮站、邮政业综合服务平台。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单位收发室、物业管理部门等在提供邮件寄递、转投

3、服务时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757 邮政业术语GB/T 24295-2009 住宅信报箱YZ/T 0061-2001 楼房信报箱YZ/T 0067 信筒YZ/T 0105 挂式邮政信箱YZ/T 0129-2009 邮政普遍服务村邮站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0757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村地区 rural area除中心城区和规划建设的新城以及各区县政府所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4 设置基本

4、要求4.1 邮政服务设施农村地区邮政服务设施包括邮政支局(所)、邮政服务代办点、村邮站、邮筒(箱)、信报箱。4.2 邮政支局(所)设置4.2.1 邮政支局(所)应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地区,并设置在临街建筑物的首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面积不少于 50%。4.2.2 邮政支局(所)房屋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规划设置的邮政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平米;规划设置的邮政所的 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平米;邮政企业自行设置的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条款执行。1DB12/T 606.120154.2.3 邮政支局(所)服务范围: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邮政营业场所平均服务

5、半径 11.5km或平均服务人口 2.53万人;建制(乡)镇其他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 23km或平均服务人口 35万人;其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平均服务半径 5km或平均服务人口 3.55万人。4.2.4 邮政支局(所)符合以下条件的,未经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同意,邮政企业不得通过转让、出借、出租等形式改变其用途及使用权:由政府投资或出资建设交付邮政企业使用的;由政府无偿划拨给邮政企业使用的;邮政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公租房价格租用的。4.3 村邮站设置及要求4.3.1 村邮站负责邮(快)件的接收、保管、转交。逐步具备代缴费用、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社会服务功能。4.3.2

6、村邮站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其他场所共用,原则上由于邮政的房屋使用面积不小于 20平方米。4.3.3 村邮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邮员。4.3.4 邮政企业应在村委会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并对村邮站的邮件接收、投递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保邮件及时、准确的投交到收件人。4.3.5 村邮站的设置和服务提供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村邮站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4.3.6 村邮站的消防和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3.7 邮政管理部门可参照邮政设施相关规定对村邮站进行监督管理。4.4 邮政服务代办点设置4.4.1 人员较集中区域可设置邮政服务代办点。4.4.2 邮政企业应对邮政服务代办

7、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管理,并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负责,确保邮政服务代办点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4.4.3 邮政服务外包及代理邮政服务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4.5 邮筒(箱)设置4.5.1 邮筒(箱)应由邮政企业统一设置和维护,并保证邮筒(箱)正常使用。4.5.2 邮筒(箱)的选址和密度应根据区域、使用频次及服务半径合理确定;人口密集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但同侧间距应不小于 500m且不大于 1km。4.5.3 邮筒(箱)应符合 YZ/T 0067和 YZ/T 0105的要求。4.5.4 邮筒(箱)服务范

8、围:建制(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平均服务半径 1-2km;建制(乡)镇其他地区的服务半径 2-3km;其他农村地区平均服务半径 3-4km。4.6 邮政报刊亭设置4.6.1 邮政报刊亭应由邮政企业统一设置、维护和管理。4.6.2 邮政报刊亭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市容、交通及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4.6.3 邮政企业应对邮政报刊亭经营者进行业务指导,并为其提供相应教育和业务培训。2DB12/T 606.120154.7 信报箱设置4.7.1 信报箱设置位置应方便邮件投递和居民使用。4.7.2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地区住宅楼房信报箱安装率应达到 100%,具备条件的可设置智能信报箱(邮件箱)。4.

9、7.3 住宅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信报箱进行必要的维护、修缮和管理。4.7.4 对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信报箱且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楼房,邮政企业实行邮件按址投递。4.7.5 信报箱应符合 GB/T 24295-2009的要求、楼房信报箱应符合 YZ/T 0061-2001的要求。4.8 服务时间4.8.1 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建制镇或人口聚集区域的邮政营业场所,每周营业 7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 8小时;其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每周营业不少于 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 6小时。4.8.2 邮政营业场所应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对外服务,不得提前终止营业,法定节假日调整营业时间按相关规定办理。4

10、.8.3 在保障基本用邮权益的前提下,村邮站的营业时间可由村委会及邮政企业协调确定。4.9 服务设施4.9.1 功能区4.9.1.1 邮电支局应至少设置 4个以上邮政综合台席;邮电所应至少设置 1-2个邮政综合台席。4.9.1.2 营业场所内各功能区布局应合理、清晰。4.9.1.3 营业场所应设置相对封闭、面积适宜的包裹暂时存放区域和投交包裹房,确保邮件安全。4.9.2 便民设施4.9.2.1 营业场所应设置写字台、公共座椅等公众服务设施。4.9.2.2 营业场所应提供邮政编码查询簿、书写笔、胶水、意见簿等用品用具。4.9.2.3 营业场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4.9.2.4 村邮站内的便民设施可参照邮政营业场所标准设置。4.9.3 公示公告4.9.3.1 邮政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公示公告:邮政标识;营业场所名称;营业时间;服务种类;资费标准;禁限寄物品规定;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投诉监督方式。4.9.3.2 村邮站的公示应不少于下列内容村邮站标识;营业时间;服务种类;资费标准;投诉监督方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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