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推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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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我们!不胜感激!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推荐】农名工外出工作已成社会上常见现象,外出工作收入高,待遇好比起在家务农是更好的选择。可是在工作时,劳动关系是保障农名工权益的一个条例,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约能够以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权,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约,则不受法律保护,下面我们看看,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是怎么样的。(一)劳动关系缔结环节1、建筑行业没有相对规范的录用和招聘程序。2、用工不规范,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关系运转环节1、用人单位确定困难。2、双方关系含糊不清,用人单位逃避劳动法义务。(三)劳动关系终止环节劳动关系从发生到延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

2、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终止环节,使得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以及之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相关规定成为摆设,得不到实现。(四)存在问题其它原因分析1、农民工法制观念低,权益维护困难。2、缺乏社会保障,风险防范困难。3、我国工会起步较晚,覆盖率低,维权不能到位。我国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一)立法现状2004年9月6日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该暂行办法为了有效的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

3、护农民工的利益。可是,该暂行办法仅简单规定,建筑企业违法对工程进行分包后,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包工头和农民工三者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梳理,也没有对三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规定。1、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施工合同是由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2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既可以以转包人、违法

4、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几条规定均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的特别保护,并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的用工行为。即使在该解释中将建筑工程违法承包、分包合同定性无效,但民事合同的效力并不能改变建筑企业和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分包事实,他们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同时也帮助保护农民工的利益。2、劳动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第4条,建筑企业将工程非法分包、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的,建筑企业对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法条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性质和

5、实践中如何认定都有很大的争议,用工主体责任究竟包含哪些赔偿内容呢?是否可以根据用工主体责任认为农民工与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3、而且该规定为行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对其参考适用,并不能直接适用。上述案例在审判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一审支持了仲裁裁决,根据通知第4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4、与之相反,二审法院认为通知中发包方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撤消了一审判决,认定发包方某建筑公司与劳动者李某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通知虽然

6、从第1条到第2条中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但是其并未将第4条的内容包括进去,整个第4条规定的就是发包方在违法发包的情形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具备界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效力,所以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倒推出雇佣双方存在劳动关系。5、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项规定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用工的责任扩大化,促使个人承包经营者在关系存续期间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尽量防止劳动事故的发生。也考虑到了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能力,为农民工的保护增加防线,规制和限

7、制建筑施工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个人承包经营者。6、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分别规定了用工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而两种责任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从赔偿责任的范围来看,连带赔偿责任通常指损害赔偿责任,而用工责任包括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承担的所有义务,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用工责任包括赔偿损害责任,超出了赔偿损害的范围;第二,从责任主体来看,在连带责任中有两个责任主体,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的是第一和最终的责任,发包方则为第二责任,发包方在承担责任之后,仍然可以依法

8、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进行追偿。7、而如果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意味着发包组织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三,从劳动关系确定与否来看,如果发包组织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可以认定发包组织与农民工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发包组织如果承担的是用工责任,那么发包组织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就有很大争议。正因为上述两者之间的区别,使得本来就模糊的劳动关系愈发复杂不确定,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本身依附着劳动关系而存在,这就不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8、但是上述两个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个人承包经营者虽然在独立行使着用工主体的权利,却无需直接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而发包方虽然对劳动者不进行直接的控制和管理,但仍然

9、要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两规定相互结合,加强了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用工的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就会加强管理,以减少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发包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减少了个人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风险,而且发包组织在发包过程中也会对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能力进行考察,提高了对个人承包经营者能力水平的要求。(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问题1、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指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的实现中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标准,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其员工等;还有

10、一种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标准,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招用记录等。在实践中,仲裁庭和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要以书面劳动合同为最重要的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标准。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仅靠书面劳动合同来判断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等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所以即使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并结合形式标准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由于各地对各项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全国各地在审判过程中对雇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着不同的意见,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地方处理起来完全相反。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各个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就产生了两种意见:

11、徐中院意见第21条规定,依法拥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承包经营者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请求与发包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主张劳动法规定权力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穗中院意见第12条规定,因为承包人依法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依法确定承包人与劳动者为雇佣关系,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是要依法承担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上述两个法院在指导意见中都确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发包组织对劳动者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浙江高院意见第11条和浙江和仲裁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者与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发包

12、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苏裁审意见第4条、粤高发意见第4条、冀高院意见第8条和深中院意见第19条规定,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核心问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我国劳动法排除了自然人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劳动关系都发生在用人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我国在建筑行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都必须要确定分包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劳动法上所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不仅有工资和工伤赔偿,还有相关待遇、赔偿金、休息休假等损失赔偿。而建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为用工主体责任,那么赔偿仅限于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

13、所以了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关键的作用。2、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

14、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建筑行业农民工进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但为了城市寂静发展提供充足低成本的劳动力,同时也改变了农村落后的面貌,为此农民工问题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关乎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的长久发展、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漠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对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的启示,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社会环境支持农民工融入城市,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活,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指数。当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弥补相关的制度漏洞;企业作为守法者应当认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承担其自身的社会责任;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要克服自身弊端增强独立性切实发挥其谈判监督职能;劳动者要变被动为主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扭转弱势局面。总的来说,在外出工作时,应先与用人单位了解劳动合同,双方无异议即可签署劳动合约。劳动合约两者一人一份,在有法律纠纷是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很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专坑不懂法的农民工,关于农名工劳动关系认定,大家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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