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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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法教案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第一节国家赔偿的基本含义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承担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最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实施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狭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公务行为而造成的侵害。.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的侵害。.最广义的国家赔偿。即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最狭义概念和范围。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

2、理解:第一,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第三,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第四,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国家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赔偿范围有限。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三、国家赔偿与近似法律术语的区别(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

3、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由国家支付。(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性质也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此外,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而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

4、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不同。当然,并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本教案主要参考了马怀德主编的国家赔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以及胡锦光主编的国家赔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等专业教材。的赔偿责任都是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属于民事侵权,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亦是民事赔偿责任。(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都是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其责任性质、赔偿方式和标准是相同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行政赔偿是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而司法

5、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引起的赔偿责任,二者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五)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使用有欠缺和瑕疵,造成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损害的,国家负责赔偿的制度。在有些国家,这类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受国家赔偿法规范。我国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第二节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

6、偿内容的法典。本书除特别标明外,均采用广义国家赔偿法概念。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二、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在不同国家,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不完全相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共同的国家赔偿法渊源是:宪法年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成为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最重要依据。民法从国家赔偿法产生的历史看,民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权必

7、有责任”的观念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其次,民法中的侵权赔偿制度成为制定国家赔偿法的范本,特别是丰富实用的民事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参照系;最后,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成为国家赔偿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诉讼法行政法判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三、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法在某种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我国没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不宜对国家赔偿法作公法抑或私法的定性。国家赔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属于国家法马怀德、刘莘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讲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范畴。概括起来,理论界关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有四种观点

8、:(一)私法说国家赔偿法属于私法,是因为它所保护的是私权利,目的是让受到损害的私人得到救济,而且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在赔偿时进入了平等、自愿的私法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人立于同等法律地位,国家赔偿程序通常为民事诉讼。当然,私法说并不否认国家赔偿法在某些方面的特殊性,认为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本质上仍属于私法。(二)公法说公法说的理由有:首先,国家行为出于公益,故国家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特殊规则,不能适用私法;其次,私法上雇佣人赔偿责任以选任、监管受雇人已尽到相当注意为免责事由,而国家则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最后,民法上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有可能赔偿。而在国家赔偿领域,

9、许多国家抛弃了过错原则。(三)折衷说鉴于公法说和私法说均难以圆满解释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提出折衷说,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兼容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的法律。一方面,国家赔偿法源于民法,在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赔偿原则诸方面与民法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具有较强的私法性质。另方面,国家赔偿法又不是民法的简单翻版,在很多方面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规则,具有公法性质。(四)国家法说我国学术界并未全面接受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因而不必囿于公私法划分理论而将国家赔偿法定性为公法或私法。就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和实践看,它本质上属于国家法,既包含部分民法内容,也包含部分诉讼法和自身特有规则,是宪法的实施法,其地位和效力与一般

10、法律相同。四、国家赔偿法的作用制定国家赔偿法,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重要步骤,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具体而言,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制定国家赔偿法是落实宪法的需要(二)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制定国家赔偿法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三节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家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一)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面否定阶段世纪中叶以前,可称之为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法国受“主权命令说”的影响,英

11、国则长期坚持“国王不能为非”的封建传统。(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相对肯定阶段世末至世纪初,国家主权豁免理论日渐式微。一些国家被迫在有些领域放弃国家主权豁免观念,国家赔偿进入相对肯定阶段。(三)国家赔偿的全面肯定阶段关于国家赔偿法性质的论述,参见肖峋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第3335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第3842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马怀德著: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第6366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国家开始通过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根据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既是各国抛弃“主权豁免理论”的结果

12、,也是创立和发展国家赔偿理论的结果。“拟人化理论”和“公平负担理论”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理论。(一)拟人化理论拟人化理论主张国家首先是法人,然后才是民族政治实体,在侵权责任问题上,国家和个人没有任何区别。国家作为法人应当象个人一样,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公平负担理论公平负担理论又称公共负担平等说。该理论主张政府的所有活动都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应当由社会全体公民分担费用。三、国外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一)法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年月日权限争议法庭对布朗戈案件的判决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责任,成为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纵观法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就法国赔偿制度的特点归纳以下方

13、面:第一,法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以判例为主。第二,法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十分广泛。国家除对行政职务造成的损害普遍承担赔偿责任外,对司法职务和一定范围内的立法职务造成的损害也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既对物质损害负赔偿责任,也对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三,法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公务过错原则。第四,法国国家赔偿案件原则上由行政法院管辖,适用行政法的原则。(二)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德国也是较早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司法赔偿历史较长。从德国的国家赔偿立法看,德国国家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德国国家赔偿立法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第二,德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较宽。既包括对行政和军事机关公务人员的致害赔偿,也包括

14、对刑事追诉和审判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还包括立法赔偿;既对无罪受羁押的人给予赔偿,也对轻罪重判的人给予赔偿;既赔偿财产损失,也赔偿非财产损失。第三,德国采用客观过错原则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第四,德国国家赔偿的方式灵活多样,包括金钱给付和恢复原状两种。第五,德国国家赔偿责任由普通法院管辖。(三)美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美国由于受到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在本世纪年代以前,对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侵权损害,在司法赔偿方面,法国1895年立法规定国家对再审判决无罪的被告负赔偿责任。1956年1月23日法院判决国家对司法警察活动负赔偿责任。1970年7月17日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刑事追诉的全过程。197

15、2年7月5日制定的建立执行法官和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法规定国家对民事审判中的重公务过错和拒绝司法而产生的损害也承担责任。参见肖峋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用指南第6465页。立法赔偿首先出现在本世纪初的法国行政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如因国家法律而受到特别损害的,只要法律没有排除赔偿的规定,国家负补偿责任。1938年1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在La Fleurette案件的判决中,正式承认国家对合同以外的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只要法律没有排除性规定,国家均负赔偿责任。该案的事实是:1934年,法国为了保护牛奶工业,制定一个法律,禁止生产奶类食品的代制品。La Fleurette公司为制造奶类食品代制品的企业,由于该法不能营业。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国家法律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特定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既然1934年法律中没有禁止国家赔偿的规定,根据改革负担平等原则,根据应负赔偿责任。转引自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第737738。受害人只能对官员个人起诉或通过国会私法案的形式取得赔偿,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赔偿的人只有极少数。美国的司法赔偿先于行政赔偿出现。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将美国赔偿制度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美国以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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