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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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论文【1】 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 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

2、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

3、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

4、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二、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依据 (一)见死不救行为之社会危害性 首先见死不救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它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精神等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危险见死不救行为具有威胁、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其次见死不救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在见死不救场合社会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危难能救而不救完全地背弃社会共同生活原则行事本质上侵害的正是隐于受险者背后的社会共同体维护的公共安全见死不救行为引起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是不特定的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二)见死不救行为之刑事违法性 见死不救行为人没有履行刑法规定的

5、作为义务属于不作为犯罪 在见死不救情形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危险具有排除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时就严重违反了作为义务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见死不救行为之刑罚当罚性 首先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在见死不救行为中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可能遭受危险却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危险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认识是具有主观恶性的而且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不实施违法行为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其次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 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法益遭受严重的侵害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控制支配力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

6、险性极大具有再犯的可能性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见死不救行为人应当承受刑罚处罚 最后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见死不救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 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异常的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他们无法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 三、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1、立法上的缺陷 由于我国刑法上没有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见死不救事件公诉机关没有刑事法律依据对见死不救行为人进行追诉法院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给予见死不救行为人刑罚处罚更缺乏其他法律依据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从而及时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

7、会矛盾导致见死不救行为人逍遥法外见死不救现象时有发生 2、民意的需求 早在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刘如琦等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这一提案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争议很大 年发生的“医跑跑事件”和“小悦悦事件”又一次引起了公众关于见死不救入刑的大讨论越来越多的人提出用刑法来规制见死不救行为的主张 以上事例说明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大大偏离了公众的基本价值取向公众强烈要求对这种见死不救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用法律手段将其控制在必要限度内见死不救行为入刑是民意的需求 (二)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1、见死不救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一贯坚持四要件说即客体

8、、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见死不救行为从整体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了危险或者威胁;这种法益侵害行为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不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将会面临法益损害的危险仍然不予救助 2、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采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法介入见死不救行为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因为用道德等其他方法来调整见死不救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刑法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介入的 刑法谦抑原则反对的是刑法对社会生活的

9、过度介入反对搞片面的犯罪化与重刑化而不反对犯罪化与重刑化本身 见死不救行为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应该用刑法进行调整 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不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要求而且符合社会的发展潮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四、见死不救罪的构建设想 (一)见死不救罪的客体 见死不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次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二)见死不救罪的客观方面 1、必须有紧迫现实特定危险情况存在 紧迫是指不法侵害处于直接面临正在进行或者还在继续的状态 现实是指危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是过去发生过的也不是将来即将发生的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虚幻的而

10、是现实的 特定危险是指足以给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 2、依当时情况有救助之必要 有救助之必要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被害人将会受到身体损害或者遭受丧失生命的危险 因为在见死不救场合被害人所面临的危险通常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不可避免性依当时情况非常有必要实施救助行为 3、能够采取救助措施且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无显著危险 能够采取救助措施是指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救助能力意识到自己能够对被害人实施救助措施 法益衡量原则强调的是两种法益大小之间的比较而不是生命之间的比较 当行为人在考虑了所有契机的情况下认为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将会给自己遭致更大的危险

11、时理性地放弃对被害人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法益损害是不能将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 4、不予救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予救助是指行为人有能力而且有义务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却没有实施救助措施 不予救助包括自己不采取救助措施;阻止第三者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阻止被害人躲避的行为撤除或者撤销他人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等行为方式 情节严重是指不予救助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或者财产安全造成直接侵害另;一方面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的安定性 (三)见死不救罪的主体 1、国家公务人员 笔者认为见死不救罪中的国家公务人员应该是负有法律上、职务上或者业务上义务的

12、公务人员而且这类特殊主体是否负有见死施救的义务也并不绝对应当结合主体自身身份和职责行为来具体分析否则有扩大打击面的可能 2、特定关系人员 笔者认为特定关系人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医务人员、配偶恋人等 由于该类主体与面临生命威胁者有特殊关系受害人的法益维持对行为人有高度的依赖关系 行为人有履行救助义务具有救助能力却不予救助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应该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将见死不救罪的主体限定在这种特定关系人员之间是为了防止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侵害国民自由权利 (四)见死不救罪的主观方面 见死不救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见死不救行为中更多的表现是间接故意的情形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 结语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见死不救现象极大地挑战着人们的社会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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