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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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林业大学关于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现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校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并按本细则规定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硕士、博士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属下述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 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者; 二、 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乱

2、纪行为者; 三、 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四、 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警告”处分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与要求 学位课程包括: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应用能力。 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0学分课程,必修环节3学分,共33学分,且成绩合格。 凡是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的硕士生须按要求补学本

3、专业的本科课程35门,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意,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二、 论文应体现出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较全面地了解国内外在本学科研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前沿。 三、 应能熟练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 四、 论文工作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五、 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两个学期的工作量。学位论文要语言简练,图表清晰,字迹工整,硕士论文一般在3万字左右。 第七条 硕士论文答辩 一、硕士论文答辩的申请

4、硕士生完成了学位论文的撰写,导师认为可以提交答辩时,方可申请硕士论文答辩,并领取硕士论文答辩申请表,经本人和导师填写交本学科负责人审核后,由学科拟定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硕士论文答辩申请表与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由院、系审批。 二、硕士论文答辩的组织 论文答辩会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负责组织,研究生在答辩前应作好充分准备,并在学科内进行预答辩,听取不同意见。 论文评阅一般为3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教研室以外的专家,负责写出论文的评语和是否能够进行答辩的意见。评阅意见应在答辩前返回,如其中一人的评审意见持否定态度,则再聘请一位专家评审,如再被否定,则不能进行答辩。

5、 答辩委员会由人组成,主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该研究生的导师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必须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担任,其中至少有一位教研室以外的专家。答辩秘书一人(具有助教以上的职称)负责论文的送审和答辩会的事宜。 论文要在答辩前天由答辩秘书送评阅人和答辩委员评审。研究生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传递工作。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 、 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简历及课程学习成绩 、 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生不得超过四十分钟,博士生不得超过六十分钟); 、 答辩委员提问,欢迎旁听者提问; 、 研究生答辩(导师不得代替研究生

6、回答问题); 、 休会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由导师介绍研究生论文完成情况及对论文的评语; 由答辩秘书宣读评阅人评语; 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 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及授予学位的建议; 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 复会 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 研究生致谢;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答辩委员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先分配工作,经答辩委员投票半数同意后,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准许重新答辩一次。 答辩秘书对答辩委员会要有详细记录; 答辩会结束后,由答辩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研究生毕业论

7、文答辩情况及学习表”、“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记录”、“答辩表决票”等有关材料交回研究生部。 第一章 博士学位 第八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和要求 、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 、 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具有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有较好的外语写作和一定的听、说应用能力。 、 专业基础理论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的操作技能,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考试委员会由有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考试方式由考试委员会确定,可以笔试、口试或二者结合,可

8、以开卷或闭卷,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同时写出考试评语。综合考试的时间安排在第学期内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 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博士论文工作;如该生未获得硕士学位,可改做硕士论文工作,并按硕士学位授予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 博士生课程学习为15学分,9学分为必修环节,共24学分。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 选题应是科学发展的前沿或生产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 论文应体现出有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对论文涉及的相关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 三、 对所进行的课题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9、。 四、 应体现作者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即能掌握进行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科研方法和科研的思路,掌握事物内在的规律。 五、 语言表达准确,文字符号全文统一,要体现严谨的科学作风。 六、 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一般5万字左右。 第十条 博士论文答辩 一、博士论文答辩的申请 博士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凡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的,不能进行博士论文答辩。 凡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必须根据要求补学有关课程,且成绩合格。 研究生完成了论文以后,导师认为可以提交答辩时,方可申请博士论文答辩,填写答辩申请与学

10、位审批表并交学科审核后,由学科为其拟定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指定答辩秘书。 二、博士论文答辩的组织 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所在学科商定,报研究生部学位办审查同意。 、 评阅人一般为5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有2人,评阅人必须是与论文有关的同一学科或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近期内有科研成就的教授或研究员担任,尽量聘请博士生导师。评阅人名单和评阅意见对申请人保密。 、 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由教授和研究员担任,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人。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答辩委员和论文评阅人 、 秘书人,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负责论文的送审和答辩具体事

11、宜。 秘书在申请人答辩前个月负责将论文送交评阅人,论文评议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寄回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经院、研究生部审核提出可否答辩的意见后,报请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三、论文答辩会的程序(见第七条) 答辩委员应掌握博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投违心票。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如果答辩委员超过半数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可以进一步修改时,应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的决议;若论文已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而申请人又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

12、将答辩的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部。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六月底召开学位授予会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审查,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者(出席会议的委员需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此种情况应严格掌握。对重新答辩者,应先分配工作。

13、重新答辩时的交通、食宿费自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系统的学术论文,一般包括:题目、目录、摘要(中英文)、关键词(中英文个)、引言、正文、讨论、结论、主要参考资料等部分。学位论文要语言简练、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布三个月后而无异议时,予以颁发) 材料归档,上报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权授理有关学位授予事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人组成,任期年。委员会成员中应有3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尤其是博士生导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另设副主席一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查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批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四、组织实施对博士授权点、硕士授权点、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有关事项。企业一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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