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疾病救助信息汇总(同名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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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信息汇总目录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 p2-3相关新闻报导 p4一:北京市农村医疗救助l 具体流程 p4-6l 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p6-7l 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 p7-10l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P10-11l 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p11l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p11-12l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2、 p12-14二:北京市城市医疗救助l 具体流程 p14-16l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p16l 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p16-19(救助申请表下载)三:北京市门头沟区少儿大病救助实施细则 p19四:北京公益机构救助项目l 北京市少儿大病救助基金 (白血病,癌症,先天性心脏病)p20-21l 肿瘤防治基金 (癌症)p21l 北京市慈善协会 (大病儿童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p22附:国内主要大病救助基金组织 参考网站(京政办发201141号)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救助范围罹

3、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助:(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三)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二)终末期肾病;(三)重性精神疾病;(四)I型糖尿病;(五)先天性心脏病;(六)白血病;(七)血友病;(八)再生障碍性贫血;(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三、救助标准(一)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助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4、,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四、救助程序(一)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复印件;3.北京市二级及以

5、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承担重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及审核工作。1.受理重大疾病救助的申请,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见附件2)。2.对审核无异议的,在审

6、批表上填写救助意见,与其它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救助的审批工作。1.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与其它材料一并退回原报送机关。2.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对于未被批准享受救助的,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退还本人,其他材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同时将不予救助决定书(见附件3)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

7、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送达回证(见附件4)上签字。3.对于同时申请享受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四)救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统计工作。1.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月编制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花名册(见附件5)和关于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请示(见附件6)上报区县民政部门。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的批复(见附件7)

8、,为申请人发放重大疾病救助金。五、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一)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1.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其门诊和住院救助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再按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救助。2.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救助比例及金额,及时为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办理治疗费用结算手续。3.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经过重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救助。(二)与按病种付费及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1.凡申请人

9、所患疾病符合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要求的,按规定享受医保或新农合限定费用70%的补偿后,对于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2.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员,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六、资金保障实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导

10、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七、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实施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切实缓解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医疗负担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解决特困家庭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有效方法,对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落到实处。(一)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市重点医改任务,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重大疾病类型及救治范围的研究工作,同时指导医疗服

11、务机构做好特困人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救助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奠定基础。北京将提高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比例(报道)法制晚报报讯(记者 赵颖彦)明年起,本市将提高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之前的60%提高到7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民政局

12、获悉,新的救助政策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据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吕海燕介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负担,近日,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513号)。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救助的人群范围分三大类,政策惠及的人群范围在20万人左右。所谓的大病主要指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等九类重大疾病。根据救助标准,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

13、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据吕海燕介绍,此次加大救助力度主要体现在报销比例的提高以及最高“封顶线”的提升。根据通知要求,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经过重大疾病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或慈善医疗救助。实施重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给予一定支持。此外,市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助,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享受救助的人

14、群范围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受救助的九大病种(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五)先天性心脏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一:北京市农村医疗救助办理依据(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7号);(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民救发2007

15、171号);(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5号)(四)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救发2009480号)(五)关于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0501号)(六)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94)办理机构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办理地址街道(社保所)地址、区县民政局地址办理电话街道(社保所)电话、区县民政局电话办事时间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办理时限以具体办理机构要求为准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无办理需知办理条件(一)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取得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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