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方哲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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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哲学研究论文 哲学是有严密逻辑系统的宇宙观它研究宇宙的性质、宇宙内万事万物演化的总规律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西方哲学研究论文相信能带给大家启发 一、法哲学随想 人类的文明和文化是由三大部分同构而成的它们是器物文明(文化)、精神文明(文化)、制度文明(文化)对文明作出分类的表述并不必然意味着它们是截然分立的人类现象的情形更可能是相互融合难割彼此分类的目的通常受制于理解和解说的需求这样的理解和解说一当成为专门知识并被继承下来也就成为了具体的学问法学即是这样的学问和知识体系它的对象是制度文明 虽然是具体的解释可我们仍然有理由把法学归入精神文化的范畴因为它毕竟不是制度本身这恰好印证了上面的说法:绝

2、对地区分文明现象实是非常困难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就使我们之于制度文明的理解和把握、利用要依赖法学这种精神文化的帮助是否是说仅此就足够了结论好像不是如此简单法学狭义的法理学和各种部门法学足以提供制度文明的结构、构件、相互关系、功能属性、基本原则、运作方式等的充分、恰当的说明和话语规则但它仍然不能让我们有关于制度文明或法的规则的全貌、完整、贯通的理解、把握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大抵正可借为描述这种情形 基于这样的理由和需要几乎从一开始人们就不满足只从内部去理解、解释制度文明或法的规则即了最早是通神者后来则包括宗教家、哲家、思想家都试图从外部或俯看或正视或侧观或仰望以求对制度、对法作出主观的、

3、全貌的、完整的、贯通的理解和解释这样的解释显然不是对法的放大的把握反是缩小的理解结果是很容易把它同某种背景贯通起来:制度文明或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自在的而是某种背境原因的外化 这种背景化的、贯通的、全貌的法的解释超出了狭义法学的范围人们给了它一个名称:法哲学用哲学或宗教的情怀、意境、视界和方法来理解、把握、解释、参悟法的规则、秩序现象和法学问题 如此做的结果通常可以揭示和希望揭示以下意义:a.哲学、法学两种文化现象的同一性;b.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的贯通;c.秩序之于智慧的依赖;d.终极关怀、体悟之于法现象的背景性和支援的可能性;e.不同世界现象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同构性;f.深度、深层地理解法和

4、秩序 法哲学是关于法之本质、价值取向的学问既是一种学问且打上了哲学的印记就难免把它理解为人之慧悟、理解、经验的所得此其一 其二须得从哲学的层面回答法为什么要有法法如何起源如何发展法的基本价值法的本根价值又如何理解公平、正义是法的灵魂等问题 其三既是慧悟、理解、经验的所得就不免要作关联的把握不可从单一、孤立、绝对处理解故而研究法必得相应地研究哲学、伦理、神、宗教、政治、经济、社会、民俗、自然哲学、科技诸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不然将很难是一个周延的研究和把握 其四人类的慧悟、经验、理解非一成不变、一蹴而就它本身是过程是自足因而关于什么是法法的价值又公平、正义的含义之类的法哲学论题所忌是固定不易所当是潜

5、移默化、创化自足 其五既是过程变是其一不变也是其一正所谓有本根的不变和外延、形式、内涵的演变故知法哲学的使命当从这不变与演变的二致中自若响应守成继往开新待来守其本根的固有知其传统的故有新其因时、因势、因情、因境的现有、待有、未有如此方能廓清法之为法、价值取向、公平正义之类的法学常谈 现实中职业法学家们因职业或操作中的技术需求容易使其对法的理解趋向专门化这种专门化进而会导致法之概念和原则的格式化、形式化、绝对化、工具化作为副产品排他的学问范围和专门话语最终促成了本应与人人密不可分、与他文明现象贯通不二的法、秩序、法学变成了少数职业人士的独立王国非其内行的引导和帮助常人不敢妄入其境 这种现象一般民

6、众当然不会擅自评说他们既无此心亦无此胆纵然他界的学者也仅心存狐疑所谓社会分工隔行如隔山其发言权便只好放下了然而从一些现象观之又多觉太悖常情某些法学家的论著某些律师的业艺放下外行不说同行之间也有巉巉如林、不知所云、不知所措的景观显然过分的职业化、专门化、工具化、绝对化大大地违背了法和秩序的本意也易于歪曲其本质和理念滞碍法、秩序、法学现象的自足、创化妨碍人们对法的理解和把握 如若我们将世界的过程比作一张弓(或许它是一张形的弓)可知由弓的一端(此岸)运动到另一端(彼岸)有两条路可走一条从弦上通过另一条则从弓上通过常情下弦的路是人(站立起来的动物奈何双脚还要着地)不能走的它有距离短之优可它只是一根弦常

7、人的脚着落不上动步就会掉下去而下面却是无底的黑洞结果是永远也走不到彼岸走这条路的非佛、神、圣之类不可 走弓之路一般可无掉下去的忧虑弓有一定的宽度着脚当无大问题然则有两点却要让常人负担沉重一是路程遥远故一代人不可成非千秋万代的接力不可;二是弓有陡峭的弯度、高度爬上弓顶殊非容易从弓顶走下来亦不便利又则上弓之路同是一远离弦的他途从宽处落脚是其实惠却也容易让人们只看脚下之路而无暇他顾亦是其必然两相挟持便只把弓的一途当作了应然、实然且上弓之时恰已成与弦岔道另向之势如此万比不得佛、神、圣之类他们非但能走弦之路并已确知弓、弦乃殊途同归、百虑一致只是过程差别而已 佛、人之别大抵就如此类故当有佛、神、圣说及此意

8、时人们通常不明所以:明明两向行径如何说殊途同归呢?不过也有将信将疑的特别在早些时候弓、弦两途起源一处那时的人也是见过弦的(彼时天地人相通人神共酬)1只是走它不来便上了走弓之路待至如今人们上了弓顶之后一下子又得意狂大起来:说什么殊途同归青天白日我们走的是另一条完全不同的路况我们现在已经到达了顶点不要再听那些佛、神、圣们胡说八道了 殊未知人们正在自我得意、狂欢庆幸之时这下坡之路却早已预备好了短暂的欢喜马上被阴影所笼罩人们一下子又不知所措起来 这正是我们现在的景状所有职业的过份专门化、绝对化、工具化、形式化均可理解为人类在弓顶上的得意、狂大和短视、无知的显现 过份地分离和狭义化固是理解法之为法的祸源

9、但别有用心地扭曲、变通、歪曲、替换、混淆法的内质理念和价值取向亦是祸根通常情形下这种危害主要来之于社会中的统治者当人们正在上弓的征途中艰难跋涉的时候其中所谓的聪敏人刻意将人们一群一群地组织起来理其名曰对抗相对的他群、他域于己的不利此本也无可厚非只是这些人追求的不仅仅如此他们终于使自己对他人、对群的控制、统治绝对化了、过份了并使此意成为法律以政治、统治规则充数于法的秩序之中于是法这种原本是人类求生存的规则走弓的规则被扭曲为了统治人的规则:法律政治化了统治的价值、政治的标准取代了法的合群价值本身 走弓之路是人类的必然此是不可非议的可以非议的是这条路如何走规则应如何设计才表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这正是法

10、哲学要研究的论题 这样的公平、正义从一面言之不论其弓有多弯曲有多艰难有多大弧度有多远距离都有其不变、不易的固有性法哲学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复地说及它;从另一面言之若结合法的历史考量这样的公平、正义亦是有情境、时效、界域、范围、阶段的分野过去的正义可能不完全等同于今天的正义今天的公平也许是明天的不公平这便需要对公平、正义不断作出新新的理解和解释所谓时、域易也公平、正义亦将衍而化之是也 正义的意义不同会导致法哲学的学理理解的差别特别在不同情境和时空条件下同名为法哲学也同以正义为鹄的结果却有别致甚至完全相对的法哲学学说过去的历史历程中我们碰到过以下这些法哲学的命名:神性的法哲学人性的法哲学人际/生际/

11、在际(Interhuman/Interlife/InterbEing)同构的法哲学在人性的法哲学中进而还可以分出群自我的法哲学社群主义(伦理化)的法哲学政治中心主义的法哲学个人/自由主义的法哲学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哲学以及工具主义的法哲学价值主义的法哲学神秘主义的法哲学世俗主义的法哲学国家主义的法哲学本质主义的法哲学形式主义的法哲学历史主义的法哲学自然主义的法哲学社会学的法哲学心理主义的法哲学实证分析的法哲学思辨的法哲学等等 法哲学固然应恰当地解决正义、公平、生存等问题却难免给人以说教的感觉若允其与历史学结合起来我们会发现一幅非常壮美的图画在这幅画中可以为法的固有、故有、现有、待有、未有找到各自的

12、位置 二、法哲学的危机与使命 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其他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学理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的皈依 这两种方式其实即是法哲学永久性的目标和追求惟其抽象和空泛也因为学者们对法哲学之第二项任务的认知不够故此论题实是一经常被说及而并未深入研讨的话题此外法哲学的永久性论题要依赖即时性、阶段性论题的解释而充实没有充分的即时性、阶段性和当下的解说、把握亦见不出历史长链的无穷往来为此先

13、拟就法哲学当前以往的几项主要使命作一叙述 使命一:法观念与制度的现代化 大功利的生存解释方式的成功使西方文明在近、现代史中轻易地获得了霸主地位这意味着他们因之确立起了一种人类生存、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的标准2它还意味着借助着殖民地、掠夺性贸易、传教等方式他们可以将这样的标准传遍他地域或强迫他人接受或改变土著的标准或形成标准对峙状态标准的确立和标准的扩张使旧有的世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人们把这样的变革称为现代化 对法学家言只要你接受了这样的标准就会以新的眼光注意到许多秩序现象的奇异性:某些地区延续了几千甚或几万年的同样实现了社会秩序的规则被判别为原始习俗;某些地区精心设计的理论学说和制度体系经过几千

14、年的流行以后忽然间被指称为非法律的异物总之除了标准本身之外其他诸法现象、秩序规则已被确定为了不符合标准的他物 那么这个标准和这个标准所认同的观念形态及制度体系又?它就是以主体为支柱以权利和契约为实质内涵的法治体系其中权利的公平、正义被奉为这个标准的核心亦是其法观念的内质 面对这样的标准和制度体系几乎所有的非西方的法学家们都困惑了其情形在本世纪的中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出于生存的需求明智的人已认识到必得接受西方的标准和法治体系然而如此作为实亦是求死的另途因为中国故有的秩序体系和标准与西方的体系和标准无异于水火相向纵令不你死我活也缺少型体上的相容性 很显然法哲学作为一种帮助民众确立法之世界观和生活之依赖

15、的学问它得进行深层次、全面、客观的解释工作脱离国情的西化和固守旧章的国粹都是法哲学未及担当其实质性任务的不当表现不幸的是过去的一百多年中这样的幼稚和肤浅却频繁发生着 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和观念是由周公、孔子及早于他们的政治家们共同建构的3后世法学不过是损益而已这种法律以人为中心从形式言这与近代以来的反神的西方法律是一致的然而权利之人、主体之人与政治之人、伦理之人的本质差别又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大异于西方的法律体系 中国文化、中国法观念、法律制度中的人首先是一个非个体的社会学概念它意在a.与鬼神的不同b.与他生物的不同c.同类意识的聚合从法学的角度言个体之人的意义仅在其违法的责任承担方面才有表现(如果考虑到连坐法那么其意义就微乎其微了)人的社会化和群化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生物生存法则如果没有特殊的中间因素的加入和环境变故它会直接成长为人类的社群主义和天下一家的同类意识其法形态当是群化的人身法 这是一种线性的智觉因为是线性的缺少复杂化、非线性的比较、鉴别和锤炼所以也隐含了一种可能性:一当有早慧的人或集团试图用政治方式来强迫这样的群或社会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就特别悬殊聪明的人会成为强者并因之统治单纯、迟钝的弱者即统治状态是由人为的主观意志所追求而不是生存竞争渐次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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