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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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与政治的关系 关键词: 刑法/政治品格/民主政治/政治人物/政治形势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里,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或政治体系不可避免地要同刑法发生一定的关联作用,并且为刑法注入了各自不同的政治特质,于是就形成刑法独特的政治品格。如果以边缘刑法学的视角对此展开分析,那么,刑法与民主政治、政治人物和政治形势之间的关系可以成为理论研判的对象。因为这些关系在互动的情态下能够真实地还原刑法在阶级社会里的本质属性,从而明确民主刑法所应有的政治品格,而这一切还将有助于拓展刑法学人的研究视野以及刑事立法者对刑法的科学定位。刑法与政治关系的理论研究属于边缘刑法学的课题范畴。但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凡是论及法的政

2、治问题,总是被一种“讳莫如深”的气氛所笼罩,有的问题甚至成了众所周知的“禁区”而无人敢于问津。直至十一届三中会以后,这样的情形才开始有所好转。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是一定政治社会的产物:一方面是因为法需要借助一定的政治力量来拓展自己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控制力,以实现维护法律秩序(含政治秩序在内)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政治体系要想巩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也需要以法的名义确认自己在国家或社会共同体中的地位。于是它们就在这样的交互作用下结成了“默契的联盟”。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或者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于法的需求或看法是不完全一样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的价值取向。在推行民主政治和依法治

3、国的条件下,刑法应当具有什么样的政治取向,其实并不取决于刑法本身,而是由现阶段的具体的政治文明的内容所支配的。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历史的延续性和法律文化的作用,刑法对于当代的政治内容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刑法应当具有的相对独立性。那么,刑法是如何在与政治的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立品格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构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又该如何正确看待刑法的政治取向?为此,本文从刑法与民主政治、政治人物、政治形势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一、刑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刑法与政治的关系首先应当是法律与政治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是指一定的阶级或社会集

4、团基于其根本利益的需要,调节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关系,谋取和维护国家政权,并运用政权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全部活动。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在“法律与政治”之词条的解释中说,“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许多法律制度对政治方针,亦即政治的政策产生影响,现实政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在法律上是可能的或允许的因素的影响和控制,受到法定程序、方法和阶段的影响和控制。” 1这一条目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写得十分清楚。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论是推行人治还是法治,法律在政治

5、上的作用从来没有被真正抹杀过,哪怕就是在中国古代儒家学说一统天下的时候,法律也还是官方始终没有舍弃的政治手段之一。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1)法律为确立当权者的统治地位立下了“汗马功劳”,正是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得那些已经取得国家权力的人或集团可以在世人面前成为名正言顺的统治者;(2)在实现国家统治或社会管理方面,法律充当着保护政治利益、推行政治措施、实现政治目标的作用;(3)法律的存在和适用也同样需要来自政治方面的全力支持,没有政治权力作基础、政治措施为先导,仅有法律本身是寸步难行的。按照当代法理学的研究观点,刑法属于国家公法系列,是宪法的下位法,而宪法则是一国的根本大法,由于它对公权力(包括人

6、民主权、国家或市民社会之法律职权和公民权利在内)以及国家制度作出直接规定,也因此被宪法学家称之为政治法。宪法当中所规定的一切政治关系都需要由基本法律去体现和保障,所以在宪法的影响下,作为基本法之一的刑法也多少会沾染上政治法的某些特质。首先,刑法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产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必然要受到政治的影响。在阶级社会里,政治的影响力无所不在,尤其是在当今世界里,政治裹挟着各种主导性力量遍布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使人们在许多界域都能看到政治的身影。难怪有的政治学家会将现代人称之为“政治化的人类”:(1)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命运日益与政治相结合。(2)整个人类的政治活动日益成为一个紧密相关的体系。

7、(3)整个人类面临的各类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问题,因为政治具有解决一切问题的条件 2。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刑法作为公权力的“卫道士”,当然会不可避免地被推到政治的前沿,使之与政治携起手来一起去冲锋陷阵。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即刑法参与政治的广度与深度应当以何为限或以何为界?这就引出了第一个问题:如果刑法在政治领域里陷得太深,是否会影响到它作为法律应当具有的中立性?其次,刑法与政治一样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它们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性质相同。通常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政治性质就会有什么样的刑法,这多少体现了它们的同质性。(2)内容交叉。例如,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是“坦白从

8、宽,抗拒从严”,在刑事法律方面则体现为“自首”制度与“累犯”制度。(3)诉求转化。在我国,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可以转变为刑法的具体制度,例如,为了给改革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党中央于1983年提出了“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的活动,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支持,由政策变成了法律。在这里,也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党的政策要变成法律,这其中是否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党的政策能否代替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直接适用?最后,刑法与政治毕竟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社会现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于对方的特殊之处。政治不可能包容刑法的一切,同样地,刑法的职能作用亦不可能仅限于政治一隅。刑法

9、与政治各自分属于法律学和政治学范畴。刑法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来调整各社会成员的行为,判定何者有罪、何者无罪;对于有罪的,应当如何予以刑罚制裁,等等;而政治最关心的则是谁来掌管国家权力以及如何为权力集团取得最高的利益。在政治利益面前,刑法充其量不过是它棋盘上的一个走卒,有时一些政治家会把刑法当作博取其政治利益的工具来使用,一旦发现刑法已经成为阻碍其前进道路上的绊脚石时,他会毫不犹豫地将它改掉或废掉。由此不难发现,刑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等的,刑法会把政治看做是它的依靠,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反过来说,政治则是把刑法视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一种工具。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即在政治家的眼里

10、,刑法的存在究竟是出于一种政治工具的考量,还是一种治国的策略?这就引出了第三个问题:在现代政治的视野里,刑法是可有可无的吗?如果离开了刑法,政治秩序是否还能够继续维持下去?在政治学的研究范畴里,法治被看做是一种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一定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主体,为获得、运用或影响国家政治权力,从而取得和实现特定政治权利和利益的特殊的社会活动),是构成政治的核心内容,而刑法与政治行为之间并没有形成平行或并列的关系。这是因为:1.政治为刑法提供权力基础。刑法从生成到推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政治权力的支持。制定刑法时,靠着政治权力的运作才能让刑法在立法机关那里得到通过,刑法草案要想变成刑法典,没有政治权

11、力的支持,等待它的就只有胎死腹中的命运。政治之所以会对刑事立法如此关注,究其根本原因是为了争夺稀缺的法律资源。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哪一个政治力量取得了立法资源,即意味着该政治体系将有机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法律形式(其中包括刑法在内)来保障自己的政治利益;而在推行法律的过程中,该政治体系必然会招致反社会力量的抵制,此时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强制力来摧毁这股反社会的势力。在这一过程中,政治权力则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让人们慑服于它的权威和效力。“只有政治当局才拥有某种公认的权力,可以在特定的领土范围内采用强制手段,并基于这种权力而要求人们服从。” 32.政治为刑法提供组织基础。“徒法不足以自行”,在

12、刑法被制定出来以后,光靠它自己是不会成为对社会具有规范意义的力量,它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体系,从而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在人类社会结构中,政治组织(通常是指政府、民族或国家,在“比较政治学”中,它又可以被称之为政治体系)担负着管理和支配公共权力的使命。为了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其他秩序,政治组织除了制定刑法以外,还需要配备起系统和有效的组织体系,常见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以保证刑法目的的实现。如果不是政治为刑法提供必要的组织体系,再好的刑法也只有被束之高阁的命运,那它又何曾具有规范的现实意义。3.政治为刑法提供政策基础。如上所述,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要想对刑法进行干预,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政策,

13、并把政策树立为刑法的纲领,成为最有权威、最有优势的立法依据,迫使刑法要听命于政策的指导,受它的控制。当然,从法治政治的角度看,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由政党所制订的政策要想变成法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二者之间不能是“直通车”;二是在政策尚未变成法律之前,绝对不能用政策来代替法律的适用。我国在司法实践方面曾经有过类似的教训,值得记取。政治为刑法提供权力基础、组织基础和政策基础,在这样的条件下,刑法不可能不受制于政治,刑法当然也就谈不上与政治行为并行或并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刑法的命运就只能是泛政治化的结局?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具有泛政治化的倾向?笔者个人不大赞同这样的结论,这可以通过对以下几个问题的

14、具体分析来进行判断:1.刑法既具有国家的政治职能,同时又具有其他的社会职能。在实际生活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仅仅属于极少数,许多犯罪并没有直接侵害到政治的核心,所以刑法的政治作用在现实条件下没有发生显著的效果。在这里,笔者无意去否定刑法的政治职能,只是认为刑法在其他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在实际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有一种观点值得关注,即认为所有的犯罪都与政治有关,社会治安犯罪与其有关,经济犯罪与其有关,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与其有关,等等,因为这些犯罪都会从间接角度危害到政治利益。刑法出现泛政治化的思想症结原来出在这里,且不论它的理由是否充分,仅就刑法职能本身而言,这种说法已经彻底抹杀了刑法的

15、其他职能作用。把政治当作味精似的调味品到处撒用,其结果只能有害于政治本身:政治要不变成了人人深恶痛绝的或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要不就成了什么都不是的东西。2.刑法既要规定与政治有关的内容,同时也要规定与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军事等有关的内容。随便翻开我国刑法,不难发现,刑法分则中与国家政权或政治有关的犯罪仅为整个犯罪分类的十分之一,而它在全部犯罪条目中也只占了不到百分之五。如果把这样的刑法也说成是刑法具有政治化现象的话就有点名不副实了。应当承认,我国现行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工具论”的历史遗迹,如将与政治有关的犯罪放在所有犯罪的前列、具体规定刑法的政治任务以及对于与政治有关的犯罪适用

16、重刑等等,说明了刑法多多少少还存在着某些政治化的倾向,只是这些做法本身是否就已经达到了“政治操控刑法”的程度,也还是值得怀疑的。3.1997年刑法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完成修订工作的。1979年刑法的生成,意味着中国从此结束了长达30年无刑法的尴尬局面。但是,由于整个社会处在转型期,而新生的刑法从一开始就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实际需要。虽然全国人大与最高司法机关几乎年年都在对刑法进行解释,但问题依然不少,已经到了必须要对刑法动手术的时候了。我国宪法虽然是在1999年接受了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但在这之前的1996年,即修订刑法的前一年,党中央就在党内的文件中提出了这一构想,并把它作为了治国的基本方略。可见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实际上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行的,虽不能断言修订后的刑法就没有任何问题,但说它是由政治所左右的刑法则未免言过其实。中国现行刑法具有法治性质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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